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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眼镜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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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284244673
  • 上传时间:202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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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佛山市沃博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眼镜)实施细则1总则 (1)2工作机构 (2)3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3)4许可程序 (3)4.1中请和受理 (3)4.2企业实地核查 (4)4.3产品抽样与检验 (4)4.4审定和发证 (5)4.5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5)5审查要求 (5)5.1企业生产眼镜产品的产胡标准及相关标准 (5)5.2企业生产眼镜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6)5.3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7)5.4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测规则 (7)6证书和标志 (11)6.1 证书 (11)6.2 标志 (12)7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3)8收费 (14)9工作人员守则 (14)10 附则 (14)附件一 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 (15)附件二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23)附件三 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记录表 (38)www・ iso・wobo・com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总则1.1为了做好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氏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 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泄,制泄本实施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伟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眼镜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眼镜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眼镜产品1.3木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种形式和材料的眼镜镜片、眼镜架、批量生产的成镜,但不适用于劳 动或职业安全防护用眼镜和验配眼镜(《验配眼镜产骷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另行发布)产品单 元和产品品种划分的具体情况见表一表一 眼镜产品单元及产品品种划分表序号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备注1光学眼镜片毛坯普通眼镜片毛坯(光白、UV白、克赛、克司)高折射眼镜片毛坯5二1.6、1.7、1.8、1.9)变色眼镜片毛坯(茶变、灰变)其他2眼镜镜片(非树脂类)普通光学玻璃眼镜片高折射玻璃眼镜片夭然或人适水晶眼镜片其他3眼镜镜片(热塑型树脂类)亚克力眼镜片PC眼镜片其他4眼镜镜片(热固型树脂类)普通树脂眼镜片5二1.50)包含CR39中折树脂镜片(“1.56、1.60)高折树脂镜片(n二1.67、……)其他5眼镜镜片 (车房片)玻璃眼镜片树脂眼镜片6眼镜架(金属类)铜银合金纯钛及钛合金其他(如金属一槊料混合架、铝镁合金、不锈钢、 记忆金属等)序号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备注7眼镜架 (塑料类)注塑架板材架其他(如塑料一金属混合架、记忆塑料……)8太阳镜玻璃片太阳镜树脂片太阳镜偏振片太阳镜其他9老视镜 (批量生产)玻璃片老视镜树脂片老视镜片架-体镜其他10护目镜运动眼镜驾驶镜其他11其他眼镜产品无法归入上述10个产胡单元的眼镜产品列入本 单元,并注明申证的具体产品名称。

      2工作机构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 作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眼镜产 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L1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帀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 机构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眼镜产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眼镜协会,'‘国家眼镜玻璃搪瓷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派员参加眼镜产品审查部工作眼镜产品审查部受全 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纽织起草《眼镜产品牛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眼镜产吊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耍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淞见和建议;组织眼镜产品实 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眼镜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承担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申•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眼镜产品审查部地 址:北京市东长安街6号邮政编码:100740屯 话:010-83559070, 83559071传 真:010-83559075电子信箱:optics@publ ic. bta. net. cn联系人:葛宗瀛、刘华春、戴维平2.3各省、口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木行政区域 内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町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木 行政区域内眼镜产品生产许对证管理的H常工作县级以上质最技术监怦局负责木行政区域内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替检查工作2. 4眼镜产品的主产许可证检验机构见附件一3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 1有营业执照:3.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3.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3.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3.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3.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I••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 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许可程序4. 1巾请和受理4.1.1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 1. 1.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谜书》+ "产品品种、规格型号” 一栏填写申请的产品品种;4. 1.1.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4. 1. 1.3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巾请的企业)。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眼镜产品审査部及审査中心各一份4.1.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金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 自收到企业申请Z日起5口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巾请材料不符合木实施细则耍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5 口内向企业发 送《行政许可巾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巾请材料之.口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笛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 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 1.3对产詁单元中包含3〜11单元的眼镜生产企业,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中请 之日起5日内将中请材料报送眼镜产品审查部4.1.4对只巾请1、2产品单元的眼镜生产企业,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在白受理企业中请之LI 起30 口内将申报材料(申请材料、核查报告等)报送眼镜产品审查部4.1.5 口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泄之LI起,企业可以试生产巾请取证产品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 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 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4. 2企业实地核查4.2.1对只巾请1、2产鼎单元的生产企业,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审查组,对包含3〜11产 品单元的生产企业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审查组织单位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制定 核査计划,捉前5LI通知企业审查部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2中查纽应当按照《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 3)进行实地核查,并 做好记录核查时间-般为1-3天市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4.2.3审查组在实地核査结束前向企业报告核査情况,能当场确定核査结论的,审査组以书面 形式当场通知核查结论;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眼镜产品审查部自受理企业中请之H起30 H内 以书而形式通知企业核査结论4. 2. 4中查组织单位应当自受理或收到企业中请材料之日起30 |-|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 抽封样品,审查部将核查结论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5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 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4. 2. 6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组织单位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并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7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久3产品抽样与检验4. 3.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4.1)抽封样 品,并填写《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样品抽样登记表》--式四联(以下简称抽样登记表,见表五)4.3.2经实地核査合格,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口起7 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4. 3.3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Z口起14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 (企业、眼镜产品审育部和审查中心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4.3.4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 当理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介格处理4. 3. 5企业产品检验不介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介格,由眼镜产品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并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4审定与发证4.4.1眼镜产品审査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中请书、营业执照、核査记录、核査报告和 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巾请Z口起40 口内将巾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 市查中心。

      4. 4.2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中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宙查,并报全国许可 证办公室4.4.3国家质检总局口受理企业巾请之口起60 口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介发证条件 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H起10 H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 作出决定ZR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 4. 4全国许可i正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http://www. aqsiq. gov. cn)、报刊等方式向社 会公布4.5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 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屈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 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冇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4.5.2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巾请4.5.3所屈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中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 监督局提出中请凡按规定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企业实地核查的,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 办公室可以H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分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核查。

      集 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按上述规定程序汇总上报有关材料4.5.4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屈单位中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带格式的:项目符号和編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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