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邛崃天台山雷音寺慈善功德会章程(草案).doc
8页1邛崃天台山雷音寺慈善功德会章程(草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慈善功德会的组织和活动,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合法地开展慈善和弘法事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为发扬佛教慈悲、平等、和平的思想,体现佛教无缘大慈,同体大悲的精神,由四川天台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和天台山雷音寺发起成立邛崃天台山雷音寺慈善功德会本会受国家法律保护,并依法开展各项活动第三条 本会定名为邛崃天台山雷音寺慈善功德会英文译名:第四条 本会是佛教徒和社会各界热心慈善公益活动者自愿参预的以慈善事业和弘法利生为目的的民间爱国团体组织其宗旨为:发扬挖掘雷音寺佛道文化优良传统,高举爱国爱教旗帜,在国家、省、市宗教局的指导下,弘扬佛教教义,动员社会及佛教信众,筹集慈善功德资金,开展天台山雷音寺修复重建和扶贫、济困、助残、支教等广泛的慈善事业,秉持爱国爱教造福社会慈悲济世的宗旨,倡导互助互爱精神,奉献一片爱心,促进社会慈善事业的发展与社会的和谐;督促指导雷音寺搞好自身建设和管理,严肃教规戒律,树立良好的宗教道德,开展正常的佛事活动,落实雷音寺民主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爱国爱教,遵纪守法第五条 本会的原始资金数额为人民币 100 万元,此后分期追加投入2到人民币 1000 万元。
来源于民间定向捐赠第六条 本会法定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天台山景区雷音寺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根据国家对慈善和弘法事业的要求,依照本章程,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从事如下业务范围:(一)兴办雷音寺寺庙事业,提高雷音寺品味,开展雷音寺佛道文化学术研究,加强寺庙文化交流,推动寺庙文化发展;(二)宣传慈善事业,营造全社会慈善氛围,引导鼓励佛教信众积极参与社会慈善公益事业和弘法事业筹集、管理和使用慈善功德善款;(三)宣传、挖掘中华寺庙的传统文化,捐助希望工程,援助灾区和贫困地区,开办医疗义诊机构,援助养老院、孤儿院,扶贫、济困、助残、支教等一系列社会慈善公益事业四)印刷佛教经典,扩大流通、弘法利生、广结善缘,援助天台山雷音寺和各地寺庙的建设和维修,保护古迹文物五)保护生态平衡、绿化环境、爱惜动物和放生;(六)开展与国内外同业及友好团体、单位组织和个人以及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的交流与合作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 本会由 5-15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会理事每届任期为 5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本会设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名誉理事、并增加顾问、法律顾问及会员3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一)承认本会的章程,愿意为本会慈善功德事业贡献力量的人士;(二)为推动本会慈善功德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团体负责人、指定代理人及社会各界人士;(三)国内外著名社会活动家和社会知名人士。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主要捐赠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侯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权利是:(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三)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四)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和监督权;(五)有自由退会的权利义务是:(一)遵守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4(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宣传慈善事业,积极筹措社会资金;第十二条 本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工作报告;(九)决定本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第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5(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四)召集和主持本会境内外重大活动;(五)提出增聘理事、名誉理事名单本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向理事会报告机构工作情况;(三)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活动计划;(四)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五)拟订本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六)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八)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九)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十)代表本会签署相关文件;(十一)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会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6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一)组织募捐收入;(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基金和资产增值收益;(五)雷音寺香火善款收入;(六)其它合法收入第十九条 本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二十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二十一条 本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会宗旨的用途时,本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二十二条 本会财产主要用于:(一)资助符合本会章程宗旨的有关救助活动;(二)按照捐赠人愿意或捐赠协议实施的定向项目;(三)用于宣传、挖掘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捐助希望工程,援助灾区和贫困地区,开办医疗义诊机构,援助养老院、孤儿院,扶贫、7济困、助残、支教等一系列社会慈善公益事业四)印刷佛教经典,扩大流通、弘法利生、广结善缘,修建天台山雷音寺和援助各地寺庙的建设和维修,保护古迹文物。
五)保护生态平衡、绿化环境、爱惜动物和放生;(六)开展慈善功德宣传活动,表彰并奖励优秀慈善先进集体及个人;(七)开展慈善工作领域内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八)本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日常办公经费支出;(九)其它合法开支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资金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第二十四条 本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 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总收入的 60%本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支出的 10%第二十五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第二十六条 本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二十七条 本会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 3 月 31 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8(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二十八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 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 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第二十九条 本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 ,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 本会办理注销登记前 , 应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第三十一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资产,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一) 剩余资产由四川天台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安排 , 用于佛教慈善公益事业;(二) 扶残、帮困、助学等公益项目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邛崃天台山雷音寺慈善功德会理事会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9邛崃天台山雷音寺慈善功德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