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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3新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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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3年7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道路型电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遵循源头预防、协同共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构建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交通素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义务,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履行职责、执行公务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指导下,提供道路交通安全志愿服务,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进行交通安全宣传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进行劝阻,并有权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发现道路及其交通安全设施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可以向道路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报告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第七条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各类媒体应当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传,普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舆论监督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治教育的内容,将道路交通安全知识融入素质教育和文明校园创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题教育第八条本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设备,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现代化水平。

      第九条本省推动建立长江三角洲等区域道路交通安全协调合作机制,构建信息共享、联勤联动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平安建设内容,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技研发应用等投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交通拥堵治理、信息共享和突发事件交通保障机制,定期组织交通安全状况分析评估第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开展车辆登记,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城市道路管理,设置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及时消除道路安全隐患,依法处理未经批准擅自挖掘或者占用城市道路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实施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完善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及时消除公路安全隐患,依法对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实施监督检查。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与道路交通相关的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协调组织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车辆及其配件和道路交通安全相关产品实施监督检查,对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邮政管理等部门和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落实本行业、本领域道路交通安全相关责任第十二条车辆所有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消除交通安全隐患,防范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对本单位人员开展经常性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督促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二)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三)做好机动车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档案,及时检验、报废车辆,保持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隐患未消除的不得安排上道路行驶四)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第十三条道路旅客和货物运输企业等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确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人员,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投入。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关注驾驶人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定期开展健康检查、心理疏导;发现驾驶人身体条件、心理状况、行为习惯等不适合安全行车要求的,不得安排其驾驶运输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的道路运输经营者除遵守前两款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校车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第十四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以及拥有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其他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驾驶人和营运车辆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及时提醒驾驶人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第十五条邮政、快递、外卖等配送单位使用的配送车辆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非机动车强制性国家标准邮政、快递、外卖等配送单位和提供代驾平台服务的单位,应当加强对配送人员、代驾人的交通安全教育和出行管理,督促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车辆第十六条道路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养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等规定实施养护、管理,保证道路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发现道路损毁或者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损毁、灭失影响安全通行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组织抢修或者排除险情,并报告道路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的机动车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机动车未经强制性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禁止销售报废、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的机动车销售机动车应当开具机动车发票机动车生产者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机动车应当主动召回,并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缺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第十八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不得出具不实或者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不得擅自改变非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第二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承修外观损坏车辆的,应当登记送修人身份证件和车辆牌号、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记录外观损坏部位和损坏程度;登记资料至少保存六个月发现有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嫌疑车辆的,应当立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

      第二十一条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在回收报废机动车时依法登记相关信息,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向当事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转交注销证明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车辆或者提前报废车辆,应当依法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对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以及校车进行解体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驾驶培训I,保证培训质量,不得缩短培训时间、减少培训内容,并如实向交通运输部门提供培训记录省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体系,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督管理的量化考核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考核结果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的运用,强化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和教练员的信用监管第二十三条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健全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不得允许无号牌或者无车辆行驶证、车辆营运证(依法不需要办理车辆营运证的除外)的车辆进站(场)运输旅客或者装载配载货物,并采取措施防止超限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第三章车辆、驾驶人和乘车人第二十四条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进口的机动车,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不予登记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得上道路行驶第二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不得安装或者使用强光灯、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可变式号牌或者其他影响交通管理设施功能、影响通行安全的装置二)不得违反规定安装搭载人员的设备三)不得在前后窗粘贴遮挡驾驶视线的文字、图案,不得在车内前后窗台放置遮挡驾驶视线的物品,不得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不得在汽车外车身放置、粘贴影响交通安全的物品四)号牌按照规定安装固封,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倒置;取得临时号牌上道路行驶的,按照规定粘贴临时号牌;号牌变形、残缺、褪色或者字迹模糊的,及时申请换领营运载客汽车、校车、重型货车、半挂牵引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应当依法落实安全生产和道路运输等法律、法规、规章中有关安全管理、智能化管理的要求第二十六条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经所有人居住地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一)电动自行车。

      二)残疾人机动(道路型电动)轮椅车三)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种类的非机动车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残疾人机动(道路型电动)轮椅车等车辆,不予登记除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道路型电动)轮椅车外,其他非机动车不得安装动力装置第二十七条申请非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应当交验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查验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车辆来历以及车辆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车辆进口凭证申请残疾人机动(道路型电动)轮椅车登记的,应当符合下肢残疾等国家规定的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组织应当为残疾人办理残疾人机动(道路型电动)轮椅车登记提供便利已经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第二十八条驾驶已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号牌并保持清晰,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不得使用其他非机动车的号牌,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伪造、变造非机动车号牌非下肢残疾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道路型电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驾驶人应当配合查验相关证件信息驾驶残疾人机动(道路型电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搭载人员,不得载货第二十九条在处理交通事故、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时,涉及车辆类型和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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