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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页且看政府部门和职能部门如此作为福建省宁化县安远乡割畲村六组村民谢洪华2200字 且看政府部门和职能部门如此作为 福建省宁化县安远乡割畲村六组村民谢洪华,未经批准于今年4月4日擅自在离村部十几米远的五组耕地中挖基础建房,五组村民立即向村两委 包村工作组 挂村领导 乡土地所 乡村建站 乡镇府反映4月6日,谢洪华请挖掘机进行挖基础作业,并把通往村部的主路也挖掉,通往村部的主路只好在其它良田中另辟路径村干部协同乡土所 村建站来到现场制止,并将带来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交给谢洪华,责令停止建房,随后就走了,谢洪华继续作业4月8 日,基础砌石完工,开始钉模板倒地圈梁,建筑面积约80—90平方米4月19日乡镇俯派人协助县国土局人员到现场制止未果,国土局将责令停止建房通知书交给谢洪华后就走了4月22日,谢洪华开始砌墙5月5日,第一层水泥楼板完工接下去要砌第二层墙体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第十七条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 建房 建坟 挖沙 采石 采矿 取土 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它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至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 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 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 镇人民政府责令 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自谢洪华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以来,割畲村五组村民先后写了“情况反映”“公开信”“上访信”“请愿书”等五个书面材料给乡 县政府 县信访局 县人大 县效能办 县纪检 县国土局等,以及三明市国土局 市政府,打给这些政府有关部门的不下180次,找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下50次,都无结果,后又对县国土局的答复意见不服,向市国土局申请复查,仍无果且看政府部门和有关部门是如何作为的;一 乡政府的态度;1 乡政府主管土地的副乡长张基桥说,(占用农田)几十个平方算什么.众所周知,农村村民除建房面积的占用,还有房屋周围的走廊 晒谷坪(一般比建房面还要大) 猪 牛栏 烤烟房,占用几百个平方普遍皆是,且还要不断蚕食扩大.2 村民提出谢洪华可以在原拆掉的老屋基建房(谢洪华的儿子前年在泉州发生交通事故,谢认为是屋场不好,逐把房屋拆掉),张基桥说在原基不能建房,建了房会死人.3 县信访局几次打叫张基桥要采取措施制止谢洪华占用耕地违法建房的行为,但张基桥抵制说是举报人与被举报人之间有过节,社会关系很复杂,不好处理,而拒不采取措施.4 村民根据县国土局的意见,要求乡政府和分管领导牵头,县国土局协助强制执行,但乡政府和张基桥始终不行动.5 村民先后写了几次上访信,张基桥威吓 压制这些村民,说村民写了这些材料影响不好,要告这些村民.6 乡政府与张基桥都是以正在处理来敷衍村民.二 县国土局的态度:1 象国土局与乡政府互相“踢皮球”,乡政府说是国土局的事,国土局则说此事应由乡政府牵头,国土局可以派土地监察大队协助执行,乡政府不牵头,他们也没办法. 2 县国土局在上访村民的一再追找下,才于8月12日交村民一份时间为6月10日的《答复意见》,而这个《答复意见》早已反馈给县政府和监督部门,其内容全部弄虚作假;(1)《答复意见》称国土局和乡政府两次到现场强制拆除。
实际上他们只到现场发了责令停建通知后,就再无人过问,谢洪华一步步至第一层楼板完工,没受到任何阻碍2)《答复意见》称谢洪华家庭人口多经济困难,现借住学校,实际上谢洪华的儿子因车祸致残,得到35万元的赔偿,可算是村里的首富3)《答复意见》称谢洪华原仅32平方米破烂不堪的房子事实上谢洪华原有一幢建了七 八年之久的占地面积为100平方米的两层砖混结构房屋,儿子出了交通事故后才拆掉4)《答复意见》称谢洪华已将拆除后的旧宅基地空地开垦地40平方米并已种上水稻实际上谢洪华原有房屋后面是山,前面和左右是邻居的住房,根本无法种水稻,宅基地空坪都成废墟,野草长的有人高5)《答复意见》称谢洪华建房地点在规划区内,只占耕地40平方米事实上是占用了全部耕地,且逐部将占用几百平方米,都是在规划区外6)《答复意见》称谢洪华征得了本村大部分村民同意事实上割畲村300多户人,1600多人口,12个村民小组,谢洪华是六组的人在五组耕地上建房,句五组的村民都不通过,才一直上访至今三 因村民对县国土局的《答复意见》不服,申请三明市国土局复查三明市国土局于9月份做出的《答复意见》中复查认得情况完全按宁化县国土局《答复意见》中的内容照搬,三明市国土局根本未到实地调查,他们也承认未到实地调查。
四 县 市国土局的《答复意见》都是以;正在立案调查处理来敷衍村民,已半年多了还是这种说法来敷衍各级政府部门和执法部门如此腐败和不作为,一再敷衍 欺骗村民,村民为维护集体财产和维护法律,花费了大量的人力 财力 精力,最后还是如此结果,激起了村民的极大愤怒,只好上网求助呼吁广大网民给予大力支持,从舆论上促使政府和执法部门尽快拿出极有力的措施,制止谢洪华占用耕地违法建房的行为,并对此事件的有关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第二篇:安远县塘村乡塘村村乌石头村民小组不服安远县人民政府山林权属行政处理决定案 700字安远县塘村乡塘村村乌石头村民小组不服安远县人民政府山林权属行政处理决定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0xx)赣中行初字第22号行政裁定书原告安远县塘村乡塘村村乌石头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尧文喜,组长委托代理人曾德旭,赣州市章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安远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亮,县长委托代理人赖荣华,安远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干部委托代理人张开煌,安远县林业局干部。
第三人安远县国营龙布采育林??法定代表人唐秋盛,场长委托代理人钟立山,该林场副场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叶志立,该林场副场长特别授权原告安远县塘村乡塘村村乌石头村民小组不服被告安远县人民政府山林权属行政处理决定,于20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xx年x月x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审理中,被告于20xx年x月x日自行撤销了被诉的山林权属处理决定书并已向当事人送达原告遂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已由被告自行撤销,原告认为继续诉讼已无实质意义而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可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钟起瑞审 判 员 周培敏代理审判员 李 健二○○八年x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肖福林+ -全文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