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的安全的规定.docx
8页Word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规定 1.引言 1.1 目的 本规定对热中子反应堆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中有重要影响的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设计及运行规定了基本要求本规定强调必需满意的平安要求,而不是规定如何满意这些要求的方法 1.2 范围 本规定的内容涉及核电厂全部放射性废物的整个管理系统,包括:--气态、液态和固态废物系统的设计和运行;--废物的处理、运输、贮存和处置;--退役废物的管理; --意外大事所产生的废物 对于退役废物、意外大事废物、放射性废物处置和乏燃料管理等方面仅依据当前状况作了一些原则规定,详细要求将另行制定 2.废物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2.1 总的目标 废物管理的总目标是在考虑社会和经济因素的基础上,采纳妥当的方式管理放射性废物,使人和环境不论现在和将来都免受任何不行接受的损害,并尽量削减后代的剂量负担废物管理系统和设施的可接受性应以辐射防护及环境爱护的基本要求为推断的准则 2.2 辐射防护要求 废物管理应遵循辐射防护的基本原则,即正值化、最优化和剂量限值体系 废物管理必需在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因素的同时,保证工作人员和公众的照耀满意合理可行尽量低的原则。
工作人员和公众所受剂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剂量限值对于最优化和个人剂量限值两者的实际应用,都必需考虑由当前的实践所引起的将来的剂量,即将来某个时期可能造成人类受照耀的剂量 2.3 环境爱护要求 应防止核电厂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和某些非放射性废物对环境的有害影响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必需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3.机构和职责 3.1 营运单位的职责 核电厂营运单位必需对该厂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平安管理负全面责任,直到放射性废物及其责任合法地转移为止其主要职责是: (1)作出废物管理活动的平安分析 (2)讨论并向核平安部门提交排出流中放射性核素的预估量,以及监测和掌握排放的方法和程序 (3)向核平安部门供应放射性废物的操作、处理、整备、运输、贮存和处置等设施的选址、设计、建筑、运行和关闭等文件,并证明这些文件符合有关法规要求 (4)制定和修改运行与修理规程,培训运行和修理人员,使之胜任其职责 (5)根据国家核平安部门的要求和批准的技术条件,运行废物管理系统 (6)检查并保存全部废物管理活动的记录,按所要求的期限,向国家核平安部门定期提交报告。
在发生事故或意外状况时,马上报告事故范围和性质,以及所实行的补救措施 (7)保存所贮存、运输和处理的废物的清单,依据核平安部门的要求,供应此类资料 (8)根据核平安部门的要求,保留流出物样品 3.2 国家核平安部门的主要职责 (1)制定有关核电厂废物管理的法规、导则和标准 (2)根据本规定的要求,评价核电厂营运单位提交的报告和方案 (3)通过对放射性管理设施的设计、建筑、运行,以及对人员资格和记录的审查,评价该设施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 (4)对不符合法规和标准要求的事项,要求实行补救和订正措施 4.废物管理系统的设计 4.1 目标 核电厂的设计应当使废物产生量减到最少废物管理系统和设施的设计目标是保证核电厂运行中产生的全部放射性废物能平安地收集、处理、整备、 贮存、运输和处置,以达到其次章所提出的目标 4.2 设计要求 4.2.1 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系统和设施的设计必需遵照“核电厂设计平安规定”中的有关要求进行 4.2.2 对核电厂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必需进行系统管理,必需考虑平安法规要求、经济因素和废物的贮存、处理、运输和处置等各个方面。
设计废物管理系统时要进行多方案的比较,以达到实施合理可行尽量低的原则 4.2.3 对核电厂选用的物料,必需考虑到它们将来成为放射性废物时的管理问题 4.3 设计考虑事项 4.3.1 总的考虑 在设计废物管理系统和设施时,应考虑: (1)选择液态、气态、固态废物处理系统时,应考虑适合各类废物的收集处理、贮存、运输和处置,以及工艺牢靠性和以往的阅历; (2)放射性废物应分类收集,便于以后的处理和整备; (3)为保证需要处理的废物在减容时平安操作而进行的处理; (4)保证废物整备到符合运输、贮存和(或)处置要求的形式; (5)对核电厂工作人员的屏蔽和辐射防护; (6)核实有待处理的废物的来源、数量和物理化学性质; (7)预备采纳的处理或整备工艺的有效性和牢靠性; (8)具备正常运行、停止运行和修理期间所需要的足够的贮存容量和处理力量,以及为意外大事附加的贮存容量; (9)厂址和环境特征对排出流弥散的影响,以及对正常运行或非方案大事时排放可能造成的影响; (10)保证各系统具有高度的完整性和适应性; (11)整备包装后待处置废物的检验; (l2)掌握泄漏的包涵及其相关设备; (13)有代表性的工艺取样; (14)系统的平安性、牢靠性和修理; (15)应急废物处理设备和现有设施连接的可能性; (16)将来的退役工作。
4.3.2 废气处理系统 4.3.2.1 在设计废气处理系统时应考虑: (1)操作温度和流量; (2)压力降和压力波动; (3)净化效率(衰变或物理分别); (4)密封性; (5)防火与防爆; (6)过滤器标准检验方法的使用; (7)放射性物质的表面沉积; (8)过滤器芯和吸附介质的取出和更换 4.3.2.2 在适当状况下,废气应当收集到一个单独的共用系统,以便监测和掌握排放 4.3.3 废液处理系统 在设计废液处理系统时应考虑: (l)削减颗粒沉积的可能性; (2)对任何可能的液体溢流或泄漏供应适当的接收设备和检漏措施; (3)选择合造的离子交换剂并掌握其负荷,避开有机物的降解和气体的产生; (4)对不相宜用其它方法处理的废液采纳直接固化; (5)离子交换剂和其它介质的引入与排出 4.3.4 固体废物处理系统 4.3.4.1 在设计固体废物处理系统时应考虑: (1)容积变化和二次废物产生对整个废物管理系统最优化的影响; (2)污染(包括气载污染)扩大的可能性; (3)防火及其掌握系统。
4.3.4.2 必需保证整备工艺使废物包装具有符合贮存、运输和处置准则的特性,包括:化学耐久性、抗弥散性、热稳定性、辐射稳定性、放射性物质含量、剂量率、抗老化性、抗冲击性、抗微生物降解性、抗浸出性、可燃性和压缩强度 4.4 贮存 厂区应有足够容量的暂存、转运废物的场所和设施 设计未处理和已处理废物的贮存设施时应考虑: (1)废物的可回取性; (2)贮存区的掌握和检查(平安、废物状态、监测、防火等); (3)因气体逸出或液体的泄漏所造成的污染的掌握; (4)依据外部条件和废物降解的可能性,考虑在规定时期内废物包装的完整性; (5)需要时,应能给单个容器和设施表面去污; (6)清晰标出设施容量和废物贮量; (7)有气体产生的场所应有适当的通风 - 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