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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与理赔汽车保检原则.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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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汽车,保险与理赔,朱明工作室,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主讲:朱明,高级技师、经济师,工程师,高级技能专业教师,汽车维修工高级考评员,汽车保险原则,汽车,保险原则,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第三节近因原则,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第五节 分摊原则,第六节 代位原则,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财产、物资、责任和信用,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的身体或生命以下同)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亦称可保利益保险利益原则作为保险运行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或履行过程中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一、保险利益,二、保险利益原则,必须是法律上认可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社会公共秩序要求,为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算或估价的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保险利益的种类,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财产所有权,财产经营权、使用权,财产抵押权、留置权,财产的承运权、保管权,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在经济合同中,因义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可以通过投保信用、保证保险由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4.,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或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属及其他成员、近亲属;,前项以外与投保人之间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并同意为其投保的人保险利益的转移、消灭,保险利益的转移,在人身保险中,一般不存在保险利益的转移问题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转移主要是由于财产保险标的物的转移引起的具体说来,保险标的转移有以下几种情况:,让与,继承,破产,保险利益的消灭,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的消灭,保险利益即消灭;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因人身保险合同除外责任规定的原因死亡,如自杀(两年内)、刑事犯罪被处决等,均构成保险利益的消灭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绝大多数情况下,不仅要求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存在,而且在事故发生时也必须存在但它也有例外,根据国际惯例,在海上保险中并不要求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是在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对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不予赔偿三、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消除投保人利用保险进行赌博的可能性保险与赌博的最大区别,就是保险有保险利益的要求,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就是赌博。

      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根据保险利益原则,即使保险事故发生,也只是获得损失补偿,而不会额外获利,限制保险补偿的程度,为了使被保险人既能够得到足够的、充分的补偿,又不会由于保险而获得额外的利益,就必须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上所具有的经济利益作为保险保障的最高限额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条也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所谓诚实信用,是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他方不得隐瞒欺诈,而应当善意地、全面地履行各自的义务保险的信息不对称性故保险中的诚信原则有“,最大诚信,”原则之称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1)保险信息不对称;,(2)保险合同的射悻性告知,所谓告知是指双方当事人就标的物的有关情况如实地向对方加以陈述或说明所谓“重要事实”是指足以能够影响一个正常的、谨慎的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是在保险合同增加特别约定条款的情况,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情况,有关保险标的的情况,风险因素及以往遭到其他保险人拒保的事实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保证,保证的概念,保证是指双方当事人对某种事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允诺。

      保证的种类,保证根据存在的形式来划分,可以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存在可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弃权和禁,止,止反言,弃权,是指保险,合,合同当事,人,人一方放,弃,弃他在合,同,同中可以,主,主张的某,种,种权利禁,禁止反言,,,,是指一,方,方当事人,既,既已放弃,合,合同中可,以,以主张的,权,权利,日,后,后就不得,再,再重新主,张,张这种权,利,利第三节,近,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是判断风,险,险事故与,保,保险标的,地,地损害之,间,间的因果,关,关系,进,而,而确定保,险,险赔偿责,任,任的一项,基,基本原则,近因原则,包,包含两个,内,内容,一,是,是判定致,损,损近因,,二,二是保险,赔,赔偿以近,因,因属于保,险,险事故为,前,前提近因,是指造,成,成事件最,直,直接而有,效,效的原因,,,,,具体是指,造,造成保险,标,标的毁损,、,、灭失的,有,有效原因,,,,,与实际损,失,失之间存,在,在因果0,关,关系,并,不,不是指时,间,间,上和空间,上,上与损失,最,最为接近,的,的原因近因原则,含,含义,近因原则,的,的运用,致损的原,因,因只有一,个,个,这里是指,造,造成财产,损,损失或者,人,人身伤亡,的,的原因只,有,有一个,,这,这个原因,就,就是近因,。

      致损的原,因,因有两个,或,或两个以,上,上,这里指损,失,失的原因,有,有多个,,它,它们可能,同,同时发生,,,,也可能,连,连续发生,,,,还可能,间,间断发生,分不同,情,情况:,两个或两,个,个以上原,因,因同时发,生,生,两个或两,个,个以上原,因,因连续发,生,生,两个或两,个,个以上原,因,因间断发,生,生,第四节,损,损失补偿,原,原则,补偿原则,是,是指保险,标,标的发生,保,保险责任,范,范围内的,损,损失时,,按,按照保险,合,合同约定,的,的条件,,依,依据保险,标,标的的实,际,际损失,,在,在保险金,额,额以内进,行,行补偿的,原,原则从无损失,则,则无赔偿,而,而言,补,偿,偿须以损,失,失的发生,为,为前提;,保险人补,偿,偿的损失,只,只能是保,险,险责任范,围,围以内的,损,损失,即,由,由于保险,事,事故所造,成,成的保险,标,标的的损,失,失;,保险赔偿,以,以实际损,失,失为限一、损失,补,补偿原则,的,的主要内,容,容,二、损失,补,补偿原则,在,在保险实,务,务中的体,现,现,补偿原则,的,的限制条,件,件,1、以实际,损,损失为限,,,,是补偿,原,原则最基,本,本的限制,条,条件,2、以保,险,险金额为,限,限。

      3、以被,保,保险人对,保,保险标的,具,具有的保,险,险利益为,限,限补偿原则,的,的实施方,式,式,赔付现金,修理,更换,重置,三、损失,补,补偿原则,的,的意义,损失补偿,原,原则的意,义,义1),保,保障保险,职,职能的顺,利,利实施2),防,防止被保,险,险人从保,险,险中赢利,3),减,减少道德,风,风险四、损失,补,补偿原则,的,的例外情,况,况,损失补偿,原,原则主要,用,用于一般,财,财产保险,,,,以下险,种,种不能运,用,用这一原,则,则:,(1),定,定值保险,(2),重,重置价值,保,保险,(3),人,人寿保,险,险,第六节,分,分摊原则,分摊原则,的,的概念,分摊原则,是,是指在投,保,保人善意,重,重复保险,的,的情况下,,,,当保险,事,事故发生,时,时,保险,人,人应对被,保,保险人的,损,损失实行,分,分摊的原,则,则分摊原则,也,也是有补,偿,偿原则派,生,生出来的,,,,不适用,于,于人身保,险,险一、比例,责,责任制,比例责任,分,分摊方式,,,,是以保,险,险金额为,基,基础计算,分,分摊责任,,,,即各保,险,险人按其,承,承保的保,险,险金额与,各,各保险人,承,承保保险,金,金额总和,的,的比例分,摊,摊责任。

      其,其计算公,式,式如下:,各保险人承保比 例,=,保险人各自承保的保险金额,各保险人承保保险金额的总和,二、责任,限,限额制,限额责任,分,分摊方式,,,,是以赔,偿,偿限额为,基,基础计算,分,分摊责任,,,,即假设,在,在没有重,复,复保险的,条,条件下,,各,各保险人,以,以其承保,的,的保险金,额,额应付的,最,最高限额,与,与各保险,人,人应负赔,偿,偿限额总,和,和的比例,分,分摊责任,其计算,公,公式如下,:,:,各保险人赔偿限额比例,=,各保险人赔偿的限额,各保险人赔偿限额的总和,三、顺序,责,责任分摊,顺序责任,分,分摊方式,是,是按照各,家,家保险公,司,司出单顺,序,序赔偿,,先,先出单的,公,公司首先,在,在其保险,金,金额限度,内,内负责赔,偿,偿,当损,失,失金额超,出,出前一家,保,保额的情,况,况下,由,其,其他保险,人,人按照承,保,保时间的,先,先后顺序,在,在有效保,额,额内依次,赔,赔偿第五节,代,代位原则,代位求偿,原,原则,代位追偿,原,原则是指,保,保险事故,发,发生,保,险,险人按合,同,同约定向,被,被保险人,赔,赔偿了保,险,险金后,,依,依法取得,有,有关保险,标,标的的所,有,有权或向,第,第三者(,责,责任人),的,的追偿权,的,的原则。

      1、代位,求,求偿权,.1代位追偿,权,权的概念,代位追偿,权,权,简称,代,代位权,,是,是指保险,标,标的发生,保,保险事故,造,造成损失,,,,依法应,由,由第三人,承,承担经济,赔,赔偿责任,的,的,保险,人,人自向被,保,保险人支,付,付保险金,之,之日起相,应,应取得的,被,被保险人,对,对第三人,请,请求赔偿,的,的权利,一、代位,求,求偿,.2代,位,位权产生,的,的原因,第一,侵,权,权行为由于第三,人,人的不法,行,行为造成,被,被保险人,的,的财产损,失,失或人身,伤,伤害时,,第,第三人依,法,法应承担,经,经济赔偿,责,责任第二,违,约,约行为由于第三人,不,不履行合,同,同义务或,履,履行合同,义,义务不当,而,而给被保,险,险人造成,的,的经济损,失,失,根据,合,合同约定,应,应有第三,人,人承担经,济,济赔偿责,任,任第三,不,当,当得利由于第三,人,人缺乏法,律,律上或合,同,同上的依,据,据而占有,被,被保险人,的,的财物,,造,造成被保,险,险人的经,济,济损失,,如,如保险标,的,的丢失,,被,被第三人,非,非法占有,,,,根据法,律,律规定,,第,第三人负,有,有返还其,非,非法占有,的,的财物及,其,其孳息的,义,义务。

      3代,位,位权的行,使,使,第一,保险人以,自,自己的名,义,义行使代,位,位权第二,保险人行,使,使代位权,,,,必须已,经,经向被保,险,险人支付,了,了保险金,,,,并以已,经,经支付的,限,限额为限,第三,保险人行,使,使代位权,,,,需要被,保,保险人的,协,协助和支,持,持代,位,位权的限,制,制,在适用范,围,围上,只,适,适用于财,产,产保险合,同,同,而不,是,是适用于,人,人身保险,合,合同在适用对,象,象上,当,第,第三人是,被,被保险人,的,的家庭成,员,员或其组,成,成人员时,,,,保险人,不,不能向其,追,追偿但,是,是如果是,其,其故意行,为,为引起保,险,险事故发,生,生,致使,保,保险标的,遭,遭受损失,的,的,保险,人,人行使代,位,位权就不,受,受以上规,定,定的限制,二、物上,代,代位,1.1物,上,上代位权,的,的概念,物上代位,权,权是指保险,标,标的发生,损,损失后,,保,保险人自,赔,赔偿被保,险,险人的全,部,部损失之,日,日起所取,得,得的保险,标,标得的全,部,部权利物上代位,权,权与保险,代,代位权不,同,同的是:保险代位,权,权中可以,取,取得的是,向,向第三人,的,的追偿权,,,,而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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