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09级国际法重点所整理资料.doc
13页1据 09 级重点所整理国际法资料第三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什么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答:一般来说,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二、各原则的内容:(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一)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1、国家主权,在国际法上是指国家有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力2、在国际法中,每个国家不论大小、强弱和政治经济制度如何,都应相互尊重主权,平等交往二) 、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1、 《联合国宪章》第 2(4)条规定:所有会员国在它们的国际关系中,不得以武力想威胁或使用武力来侵害任何其他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亦不得以任何其他同联合国宗旨不符的方式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2、例外:依宪章有关规定采取的集体强制措施、单位或集体自卫和区域机构采取的强制行动等;殖民地或半殖民地的人民武装斗争3、内容:(1) 、禁止非法进行武装攻击;(2) 、禁止从事武装威胁(3) 、禁止进行侵略战争的宣传三)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1、 《联合国宪章》第 2 条第 3 项规定:所有会员国应该用和平的方法解决它们的争端2、方法:谈判、调查、调停、和解、斡(wo)旋、仲裁、司法解决、利用区域机构或区域协定等。
四) 、不干涉内政原则1、国家在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他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内外事务;2、同时,国际组织不得干涉属于成员国国内管辖的事项3、注意,该“内政”既包括一国的国内事务,也包括一国与其他国际法主体间的事务五)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联合国宪章》第 2(3)条规定:各会员国为了保证全体会员国得享有由于加入本组织而产生的权利与利益,应善意履行依照本宪章所承担的义务六) 、国际合作原则《联合国宪章》序言指出: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人类经济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会员国“务当同心协力” 七) 、民族自决原则《联合国宪章》第 1(2)条宣布:“发展国家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 ”(八) 、尊重基本人权原则其根本性在于禁止和惩处大规模粗暴违反基本人权于自由的行为第四章 国际法的主体一、什么是国际法的主体?答:国际法主体,或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须:1、 有能力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2、 有能力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3、 有能力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
二、国际法主体有哪些?答:当代国际法主体包括:1、国家;2、争取独立民族和政府间国际组织第五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一、国家的四个要素?2答:1、定居的居民; 居民,指居住于国家领土内的那些人2、确定的领土; 包括领陆、领海、领空3、政权组织; 执行国家职能,是国家的代表,即对内实行管辖,对外进行交往4、主权 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是国家的固有属性构成国家,缺一不可二、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国籍法的弊?答:1、十个人陷入困难境地,承担两国的法律义务;2、双重国籍问题往往引起国家间的纠纷;3、给第三国对外国人的管理带来不便三、国家主权豁免(一) 、概念:是指国家根据国家主权平等原则而享有的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二) 、包括:管辖豁免 执行豁免(三) 、放弃:1、国家对于管辖豁免的放弃并不意味着对执行豁免的放弃2、国家主权豁免的放弃一般须明示,默示放弃只有四种:起诉、反诉、介入诉讼、出庭应诉3、一案例一放弃四、对国家的承认对国家的承认是指对新国家的承认:(一) 、情形1、合并 两个或以上的国家合并为一个国家2、分离 一国的一部分分离出去成立新国家。
须适时,勿过急3、分立 一国分裂为数国,而母国不复存在4、独立 原来的殖民地取得独立后,成立新的独立国家5、割让 一国的部分领土割让给他国 (课件补充)(二) 、条件1、不得承认一切依靠外国势力建立起来的傀儡国家2、使用威胁或武力取得之领土不得承认为合法3、因侵略行为而取得的任何领土或特殊利益,均不得亦不应承认为合法五、对政府的承认对政府的承认是指对新政府的承认,即承认新政府为国家的正式代表,并表明意愿同它发生或继续保持正常关系一) 、情形1、由于社会革命而产生新政府;2、由于政变而产生新政府,有事需要视具体情况二) 、条件有效统治:新政府必须能在其控制下的领土有效地行使权力六、对国家的承认与对政府的承认之区别?答:在既存国家仅仅发生政府更迭的情况下,不发生国家的承认,只发生对新政府的承认第六章 国际法律责任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过失责任,是指由国家故意或者过失而违反国际义务的结果无过失责任,是指虽非国际责任主体的故意或过失,但有违反国际法的客观事实,并给其他国际法主体造成了损害,或刑事不为国际法所禁止的活动而给其他国际法主体造成了损害,就引起国际法律责任。
一、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答:(一) 、过失责任构成要件:1、损害事实必须存在;2、加害行为必须违反了现行法律的规定或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3、加害行为者主观上有过错;4、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间有因果关系二、国际法律责任的免除?3答:(一) 、国际不法行为责任的免除:1、 同意 一国以有效的方式表示同意他国实行某项与其所负义务不符的特定 行为时,该行为在对该国的关系上,排除不法性2、 国际不法行为的对抗措施 指受害国针对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而采取的对抗行为,排除不法性3、 不可抗力或偶然事故 该不得已之情况的发生是由该国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4、 危难或紧急状态 该极端危难情况的发生是由该国帮助造成的除外二) 、国际损害责任的免除:1、由于暴乱、战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害;2、在发射空间物体中,发射国的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对另一发射国的空间物体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造成的损害,若发射过没有过失,则免责第七章 领土法领土争端的解决?答:百度无法解决的问题,我放弃第八章 海洋法一、领海的基线有哪些及其适用情况?领海的基线是一国的领海与海岸或内水(内海)之间的界限,即测定领海宽度的起算线,包括三种:1、 正常基线 海水退潮时退到距离海岸最远的那条线。
适用沿海国2、直线基线 海岸上(多半是向外突出的地方)和海岸附近的岛屿上(群岛过则在外缘岛屿上)选定一系列基点,在这些基点之间画出一条条相互连接的直线,构成一条折线,该折线即为领海基线一般适用海岸线较曲折,沿海有许多岛屿的国家3、混合基线 兼用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一般适用海岸线较长、地形复杂的国家二、专属经济区(一) 、概念:专属经济区是沿海国在其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它从领海基线算起不超过 200 海里二)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1、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生物及飞生物)为目的的主权权利;2、对专属经济区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及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等方面拥有管辖权;3、有权制定有关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和规章三) 、其他国家的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及义务:1、享有船舶航行、飞机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2、经沿海国同意,在专属经济区内进行科学研究的权利;3、内陆国或地理条件不利的国家,有权在公平的基础上,参与开发同一区域或区域的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的生物资源的剩余部分;4、各国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权利和义务时,应适当地估计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遵守沿海国按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与公约第五部分(专属经济区)不相抵触的法律和规章。
三、大陆架(一) 、概念:大陆架,指从大陆沿岸逐渐地向外自然延伸直到大陆坡度平缓的海底区域二) 、大陆架法律地位:1、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2、他国未经沿海国明示同意,不得从事勘探和开发;3、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取决于有效的占领、象征性的占领或明文公告;4、沿海国为勘探开发,有建造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专属权利;5、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其上覆水域和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6、所有国家有权在他国大陆架海底铺设电缆和管道,但其路线的划分要得到沿海国的同意三) 、沿海国对于超过 200 海里的大陆架,开采到的石油和实物要按比例分配给海洋法公约的成员国4(四) 、大陆架划界:1982 年《海洋法公约》第 83 条第一款规定:“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 38 条所指的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定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五) 、中国的大陆架中国的大陆架,为中国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其至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 200 海里,则扩展至 200 海里六) 、紧追权1、是指沿海国对违反其国家法律的外国船舶进行紧追;2、这种紧追必须在沿海国的内水、领海或毗连区之内开始;3、如外国船舶在专属经济区内或大陆架上违反沿海国有关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规章时,也可以从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海域开始紧追。
4、追逐只有在外国船舶视听所及的距离内发出视觉或听觉的停驶信号后,才可以开始;5、只有追逐未曾中断,才可以在领海或毗连区外继续紧追,一旦中断,紧追权结束;6、被追逐船舶一旦进入其本国领海或第三国领海,紧追权则立即终止七) 、登临权登临权是指各国的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根据被认为犯有国际罪行或其他违反国际法行为嫌疑的商船,有登临和检查的权利1、可检查的情形:(1) 、该船从事海盗或贩卖奴隶的行为;(2) 、从事非法广播;(3) 、无国籍;(4) 、拒绝展示国旗;(5) 、虽悬挂外国国旗,但实际上与军舰国同一国籍2、临检权不得滥用,检查错了要道歉,并对该船舶的任何损失或损害予以赔偿第九章 空间法一、我国航空法适用范围?答:适用于外国民用航空器在我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活动二、关于航空法的两个公约:(一) 、1919 年《巴黎航空公约》1、是世界上第一个关于航空的国际协定;2、缔约各国允许在和平时期其他缔约国航空器无害通过;3、缔约国因军事原因或为公共安全起见,有权禁止其他缔约国航空器在其领土一定区域上空飞行;4、航空器的国籍取决于注册;5、缔约国军用航空器,未经另一缔约国特许,不得飞越或降落该国领土。
二) 、1944 年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三、关于空中劫持的三个公约空中劫持:狭义,指在航空器上“劫夺”或“强夺”飞机的罪行;广义,在航空器内的任何犯罪行为和危害民用航安全的非法行为一) 、1963 年《东京公约》1、是国际上第一次试图对有关航空器内发生的罪行问题加以解决的国际公约;2、管辖:(1) 、航空器登记国有权对航空器内的犯罪和行为行使管辖权;(2) 、任何国家可依领土原则、保护原则或普遍原则,按本国法行使管辖权;(3) 、在某一缔约国登记的航空器内所犯的罪行,为引渡的目的,应看做不仅是发生在所发生的地点,也发生在航空器登记国领土上;(4) 、政治性的罪行,完全排除在公约之外二) 、1970 年《海牙公约》51、专门为制止空中劫持而制定,只限于“空中”劫持;2、公约规定, “在飞行中”是指航空器从装载结束,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开始,直至打开任何一机门以便卸载时为止的任何时间,而如果航空器是被强迫降落时,则在主管当局接管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以前3、管辖权:(1) 、主要:登记国、降落地国、承租人主要营业地、承运人永久居留国;(2) 、其他:发现地国;被指称的罪犯在缔约国领土内,而该国未予引渡则应行使管辖权。
4、或引渡或起诉原则:缔约国对于空中劫持的案犯原则上应予引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