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docx
4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一、危害公共安好案 第一条[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其次款)]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根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其次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害物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其次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好,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酰钠、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五十克以上,或者饵料二千克以上的; (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传染病流行、迸发的; (五)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害物质损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举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好的情形。
第三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或者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或者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规制造枪支五支以上的; (二)违规销售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虽未达成上述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本条和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枪支\,包括枪支散件成套枪支散件,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 第四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放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本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 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释后,私自隐藏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第五条[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其次、三、四款)]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将枪支出租、出借给未取得公务用枪配备资格的人员或单位,或者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将枪支出租、出借给具有公务用枪配备资格的人员或单位,以及依法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民用枪支,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二)造成枪支损失、被盗、被抢的; (三)枪支被他人利用举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 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