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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住宅彩光设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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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沈阳住宅彩光设计规范沈阳住宅彩光设计规范篇一:沈阳市房屋面积测量与计算细则沈阳市房屋面积测量与计算细则 一.适用范围 1.本细则规定了房屋面积测量与计算的内容与基本要求,适用于沈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各种房屋面积测算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可参照执行 二.引用标准、依据 2.本细则引用下列标准: GB/T17986-XX《房产测量规范》 ; GB50096-1999《住宅设计规范》 ; 建设部建房[1995]517 号《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 建设部令 83 号[XX]《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 建设部令 88 号[XX]《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 辽建发[XX]102 号《辽宁省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 暂行办法》 ; 市人大发[XX]34 号《沈阳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 ; [沈房发(1995)213 号]《关于实施商品房销售面积审核制度的通知》 ; [沈房发(1998)14 号]《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面积审核管理的通知》 ; 本细则制定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 细则时应注意使用上述标准的现行版本如某一问题在上述各标准中阐述不一致,本细则引用时以排序在前的标准为准。

      三.总则 3. 为加强我市房屋面积测算管理,保护房屋权利人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此细则 沈阳市房屋面积测算工作实行归口管理 沈阳市房产局是本市房屋面积测算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为保证房屋面积准确性、严肃性,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销登记)、商品房销售、房屋拆迁涉及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房屋租赁、供暖收费等涉及面积测算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四.测量要求 4. 房屋边长测量 房屋边长测量以米为单位,主要应使用相应精度的手持式测距仪或经过检定合格的钢卷尺 房屋边长测量应连续测量两次,每次读至毫米;两次测量读数之差△L (较差)不超过(1)式规定: |△L|≤米(1) 取两次测量数据平均值(中数)作为房屋边长最终结果如果房屋边长实行分段测量时,各分段边长之和与房屋总边长之差△L′不超过(2)式规定: |△L′|≤ (2) n 代表分段数 如果直接测量房屋总边长有困难时,则可用全站仪实测坐标后计算总边长,实测坐标点的中误差应满足≤±米测量时可采用相对坐标系,并选取一个(或量少)测站点将各点一次性测完 房屋面积测算 有建筑施工图的房屋,经实地检测,满足下列条件时可按建施图标注的尺寸依据几何图形进行面积计算。

      a)实测整栋房屋外围边长与施工图设计尺寸比较之差小于 70mm b)各套内房屋两内墙面边长测量值(不含装饰面厚度)、两侧装饰 面厚度、套内墙体设计厚度三项之和与竣工图对应标注的尺寸之差小 于 30mmc)墙体装饰面厚度通常如下表: 种类 部位 厚度 抹灰 内 普通 18mm;中级 20mm;高级 25mm 外 20mm 保温层 外 参考外墙透热系数,一般在 30-50 之间 水刷石 外 20-24mm 贴瓷砖 内 19-22mm 贴面砖 外 23-26mm 贴水磨石、大理石、磨光岗石 内 14-15mm 水泥沙浆+名种石材厚度 外 d)墙体设计厚度一般分以下两类: 非承重墙体:12CM;18CM 承重墙体:24cm;30cm;49cm c)具体装饰面厚度,墙体厚度可参考建筑设计施工图编写说明确定 无建施图或有建施图的房屋,但经检测不满足第)及第)条要求,应采用实际测量房屋边长数据依据几何图形进行面积测算,但实测的房屋边长数据应满足下列条件 a) 房屋外围边长测量数据及各套内房屋同侧边长测量数据应分别满 足第 4 条(1)式要求 b)各套内同侧边长测算数据之和(含装饰面厚度、套内墙体厚度)与对应的房屋外围边长总长度测量数据的差值应满足第 4 条(2)式要求。

      c)对满足 a)、b)条要求的数据,以各套内同侧边长测算的数据与 房屋外围总边长的比例大小配赋 b)项差值,由此得出的各套内同侧边长数据,方可用于有关面积计算采用实测法按几何图形测算的房屋面积精度要求每个测绘单元面积测算中误差满足(3)式要求 |Ms|≤ + (3) S-为一个测绘单元房屋面积如一栋房屋的面积或一套房屋的面积,即一个测绘单位的房屋面积 每个单元面积测算限差满足(4)式要求 |△S|≤+(4) 形状比较复杂的房屋面积,可以测定房角点(或特征点)的坐标,按(5)、(6)式计算房屋面积: S= Xi(Yi+1-Yi-1) (5) S= Xi(Yi-1-Yi+1) (6)式中:S -面积,m2; Xi-房角点的纵坐标,m; Yi-房角点的横坐标,m; n-房角点个数; i-房角点序号,按顺时针方向编号; 房角点测定的中误差应为±面 m,由相邻房角点测定的坐标反算边长与实测边长之差△D 应满足(7)式要求 |△D|≤+ (7) D 代表实测边长, 以米为单位; 按第测算的房屋面积中误差 Ms 应满足(8)式要求 |Ms|≤(8) Di-1;i+1 -多边形中对角线长度,m。

      i,n 意义同第条; 按实测数据计算的房屋面积均须独立测算两次,两次之差满足(4)式要求后,取平均值做为最终结果 本细则允许使用其它测量仪器和方法进行房屋面积测算,但测量仪器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使用;测算的精度分别符合(3)、(4)、(8)式的要求五.房屋面积的分类与定义 5. 依据房屋面积测算部位不同将房屋面积分为三类即房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居住面积为规范房屋买卖、房屋产权登记中面积测算工作,本细则引入销售面积、产权面积定义 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的水平投影面积,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米以上(含米,以下同)的永久 性建筑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时按保温层外表面计算 层高是指地面至楼面,楼面至楼面的竖直高度 房屋的使用面积系指房屋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有复合保温层,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一般分为住宅使用面积和非住宅使用面积 居住面积系指住宅房屋户内设计用于居住的空间面积、即卧室面积,按卧室的内墙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销售面积系指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及房改售房活动中,允许销售用以做价款结算依据的那部分建筑面积。

      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整栋销售的,其销售面积为整栋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地下室作为人防工程的,应从整栋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中扣除) 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按套或一个销售单元出售的,其销 篇二:沈阳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第44 号令)-沈阳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文号:沈阳市人民政府第 44 号令 ------------------------------------------------------------------------------------------------------------------------------------------- 《沈阳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业经市政府 XX 年 10 月 24 日第 46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XX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住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住宅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以及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 市房产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根据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新建住宅区,在商品房销(预)售之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向房屋买受人告知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情况分期建设的住宅,其配套设施设备为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尚未划分或者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划分 第六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同一物业管理区域,住宅房屋按套计算,业主入住率达 50%以上,或自首套住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之日起满两年的,应当由物业所在地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指导业主代表和建设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应当根据物业建设情况和业主入住情况增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按其拥有的住宅套数计算,每套住宅为一票住宅区内的非住宅物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按其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计算,不超过 100 平方米有单独房屋所有权证的为一票;超过 100 平方米的,每超过 100 平方米计一票;超过部分不足 100 平方米的不计票 单个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所持的投票权,不得超过全部投票权的 30%,剩余投票权按照其他业主占全部投票权的比例分摊给其他业主 第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 1/2 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业主大会做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 以上通过业主大会做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 2/3 以上通过 1 业主大会做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需经涉及物业范围内的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 2/3 以上通过第九条 业主大会应当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就业主大会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以及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任职期间发生变动,应及时进行补选 业主委员会委员必须履行业主义务,公正廉洁 第十一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5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并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社区委员会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社区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委员会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应当告知社区委员会,并认真听取社区委员会的意见、建议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四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依法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由受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五条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 3 个或者建筑面积少于 5 万平方米的,经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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