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新闻侵权的成因及防范对策.docx
5页谈新闻侵权的成因及防范对策 关键词:新闻侵权;成因;防范对策一、新闻侵权的界定(一)含义对新闻侵权比较一致的理解是:“新闻侵权是指新闻报道主体违反新闻法规和其他法律规范,通过新闻传播媒介,在新闻采访、写作、编辑、发表过程中,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当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格权,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新闻侵权的主体是从事新闻报道活动的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二)表现形式新闻侵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1)新闻报道的内容失实这是最主要的新闻侵权类型新闻报道的内容失实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新闻作品中基本事实不真实,即新闻作品中的“事实”与客观存在的事实不符二是新闻作品中反映的内容不全面,所反映的内容不是事实的全部,而是事实的一部分2)新闻报道评论不当评论不当包含两种情况:一是报道事实基本属实,但在语言上使用了侮辱、谩骂或其他具有人身攻击性的言词;另一种情况是新闻报道对客观事实进行随意评论,造成对他人社会评价的贬损3)未经核实转载其他媒体的报道,但事后证实该报道不实4)在报道中采用与报道内容无关的照片,或者未经同意采用他人的照片。
5)过实报道或暴露他人隐私为招徕读者或扩大影响,未经他人同意在媒体上宣扬他人隐私,使他人人格、尊严受到侵犯6)褒扬性的新闻报道同样容易引起新闻侵权表扬严重失实,不但没有抬高当事人的声誉,反而容易引起社会的非议,导致他人形象受损二、新闻侵权的成因(一)部分记者法律意识不强,业务素质不高少数记者时时处处以“无冕之王”自居,新闻作品或其他作品中有意无意地将这种虚假的特权意识体现出来尤其在采写批评报道时,情绪化倾向浓厚,有的甚至无视权威,妄加评论,轻易做出一些结论,从而给被批评者抓住口实新闻侵权很大部分表现为侵犯公民的名誉权和隐私权,而法律上是如何对公民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做出规定的,不少记者却不甚了解有些记者不能及时掌握、运用新的法律知识,也在客观上增加了新闻侵权的可能性二)舆论监督中评论不当新闻舆论监督的功能主要是通过批评报道和问题报道来实现的,公正的评论是舆论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人在新闻媒体上发表评论(包括社论、述评等)都必须客观、公正、适当,否则,就会毁损他人的名誉,构成侵权三)新闻媒体缺乏足够自律目前,新闻行业竞争非常激烈,为了寻求生存空间,新闻媒体不得不出奇招、显奇能,用与众不同的表现来吸引受众,这常常导致一些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过分看重业务量,而在自律方面未给予应有的重视。
表现为:一是对“故事”感兴趣,特别是对涉及“色情、暴力和隐私”的社会新闻为了追求轰动效应,将某些新闻讲得绘声绘色来制造“卖点”,不惜夸大其词,言过其实二是个别媒体出于生存需求,迎合受众口味,不顾事实、不辨真伪,对一些有轰动效应的新闻,仅凭一面之词就抢先报道,快中出错三是有相当报道不是为了树立正确的舆论和价值导向,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是纯粹为了提高收视率,故意制造“新闻”三、防范对策(一)提高新闻工作者的法律意识可以说,提高新闻工作者在事实认定方面的法律意识,是避免新闻侵权的首要问题,提高记者素质,增强法制意识,依法进行采访报道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的最基本规范知法是守法的前提只有新闻报道的一切行为合法,才能使新闻工作在现有的法律保护下安全有序地进行目前我国具有法律知识背景的新闻记者较少,很多记者还没有跟上法制建设的步伐,对法律知之不多,法制观念不强,法律素质不高,缺少自我保护意识许多新闻侵权事件本来是完全可以避免的,但由于新闻记者不懂得相关的法律知识,而最终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二)评论做到客观公正客观公正的评论是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的重要手段,但是评论必须以事实为根据,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同时还必须是善意的、公正的。
也就是说,“真实、说理、善意、内容合法”是公正评论的标准评论只要所依据的事实是真实的,评论的立足点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善意主观上并无损害他人名誉的功利性,而且发表意见基本不偏不倚,就是公正的评论,不会构成侵权特别是媒体在进行舆论监督时,对政府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职务行为、社会公众人物的非隐私行为发表评论,只要不具有恶意,即使有一定的片面性.甚至较为偏激,但只要没有人身攻击或使用侮辱性语言,也不存在侵权的问题三)建立必要的内部预防机制,防侵权于未然一是建立严格的新闻采用核查制度,对稿件严格把关,有事实不清、评论失当、作者主观成分多等问题的稿件不得播报建立起严格的采用核查制度,明确责任和处理制度,能够在较大程度上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二是建立新闻侵权的应对和补救制度发生纠纷后,新闻媒体应当采取灵活务实的态度积极应对,尽量争取把纠纷化解于诉诸法律之前,避免诉讼新闻媒体及作者一旦发现报道失实,就应迅速做出更正,并向当事人道歉,以取得当事人的谅解三是建立新闻侵权内部追偿制,对造成新闻侵权的报道,有关人员犯有过错的,除对其进行行政处分外,在对受害人做出赔偿后,应依照制度对有关方予以适当追偿参考文献:[1]苏成雪.传媒与公民知情权[M].新华出版社,2005.[2]凌非.中国媒体记者调查[M].光明日报出版社,2004.[3]王雄.新闻舆论研究[M].新华出版社,2002.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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