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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紧急避险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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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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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第182条关于紧急避免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二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二、什么是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指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三、紧急避险的构成要素  紧急避险是采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因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才能排除其社会危害性,真正成为对社会有利的行为这些条件是:  1、避险意图  避险意图是紧急避险构成的主观条件,指行为人实行紧急避险的目的在于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因此,行为人实行紧急避险,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为了保护非法利益,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例如,脱逃犯为了逃避公安人员的追捕而侵入他人的住宅,不能认为是紧急避险,仍应负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刑事责任。

        2、避险的对象  紧急避险是采取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因此,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客体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明确这一点,对于区分紧急避险和具有重大的意义在行为人的不法侵害造成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的危险的情况下,如果通过损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的方法来保护合法利益,那就是正当防卫如果通过损害第三者的合法利益来保护合法利益,那就是紧急避险损害的对象不同,是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重要区别之一  3、避险起因  避险起因是指只有存在着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危险,才能实行紧急避险不存在一定的危险,也就无所谓避险可言一般来说,造成危险的原因是以下这些:首先是人的行为,而且必须是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前面已经说过,对于合法行为,不能实行紧急避险其次是自然界的力量,例如火灾、洪水、狂风、大浪、山崩、地震等等三是来自动物的侵袭,例如牛马践踏、猛兽追扑等在以上原因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造成危险的情况下,可以实行紧急避险  如果实际并不存在着危险,由于对事实的认识错误,行为人善意地误认为存在这种危险,因而实行了所谓紧急避险,在理论上称为假想避险假想避险的责任,适用对事实认识错误的解决原则。

        4、避险客体  紧急避险是采取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因此,如果通过损害不法侵害人的利益的方法来保护合法权益,那就是正当防卫如果通过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的方法来保护合法权益  5、避险时间  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指正在发生的危险必须是迫在眉睫,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已直接构成了威胁对于尚未到来或已经过去的危险,都不能实行紧急避险否则就是避险不适时例如,海上大风已过,已经不存在对航行的威胁,船长这时还命令把货物扔下海去,这就是避险不适时船长对由此而造成的重大损害,应负刑事责任  6、避险可行性  紧急避险的可行性条件,是指只有在不得已即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时,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这也是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的重要区别之一因为紧急避险是通过损害一个合法权益而保全另一合法权益,所以对于紧急避险的可行性不能不加以严格限制,只有当紧急避险成为唯一可以免遭危险的方法时,才允许实行  《刑法》第21条第3款规定: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这是因为在发生紧急危险的情况下,这些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应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履行其特定义务,而不允许他们以紧急避险为由临阵脱逃,玩忽职守。

        7、避险限度  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指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其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那么,以什么标准来衡量紧急避险是否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呢?对此,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一般认为其标准是: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之所以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就在于紧急避险所保护的权益同避险所损害的第三者的权益,两者都是法律所保护的只有在两利保其大、两弊取其小的场合,紧急避险才是对社会有利的合法行为所以,紧急避险所保全的权益,必须明显大于紧急避险所损害的权益  实施此类行为,只要避险得当,没有再成不必要的损失,是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但此种行为是以损害他人权益而为代价的,故而必须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之后才能实施,且在实施此行为后,应当给予受害人一定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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