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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法律规定及浙江量刑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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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豆浆
  • 文档编号:31422793
  • 上传时间:2018-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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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伴网()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法律规定及浙江量刑意见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律伴网()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下有期徒刑第十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四)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12.刑法第135 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⑴造成死亡 1 人以上不满 3 人的;⑵造成重伤 3 人以上不满 10 人的;⑶发生海上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失踪 2 人以上不满 5人的;⑷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不满 300 万元的;⑸发生其他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 万元以上不满 150 万元的;⑹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恶劣”,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⑴造成死亡 3 人以上的;⑵造成重伤 10 人以上的;⑶发生海上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失踪 5 人以上的;⑷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00 万元以上的;⑸发生其他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50 万元以上的;⑹情节特别恶劣的其他情形文章来源:律伴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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