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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褒扬金给付和现役军人(民兵、民工、见义勇为人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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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hs****ma
  • 文档编号:421141295
  • 上传时间:2023-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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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烈士褒扬金给付和现役军人(民兵、民工、见义勇为人员)死亡后抚恤金给付信息表事项名称烈士褒扬金给付和现役军人(民兵、民工、见义勇为人员)死亡后抚恤金给付事项编码 事项类别政策支持类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办理类型 承诺件是否纳入政府购买服务办理主体区民政局申请主体烈士、现役军人(民兵、民工、见义勇为人员)死亡后家属申请条件 烈士、现役军人(民兵、民工、见义勇为人员)死亡的数量限制无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修订)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可以增发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01号)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申报材料身份证、户口本、烈士证 、军人死亡证明书等服务表格 无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法定期限 向区民政局申请,区民政局报政府拨付发放承诺期限 向区民政局申请,区民政局报政府拨付发放 特殊环节 无 事项公示 无办理地点 大武口区民政局 优抚安置办联系 2668001烈士褒扬金给付和现役军人(民兵、民工、见义勇为人员)死亡后抚恤金给付办理流程程 序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工作内容办结时限受 理民政局优抚办公室米海林2668001 烈士褒扬金给付和现役军人(民兵、民工、见义勇为人员)死亡后抚恤金给付 等民政厅批复审 查民政局优抚办公室米海林2668001对烈士褒扬金和现役军人(民兵、民工、见义勇为人员)死亡后抚恤金申请资料初审。

      等民政厅批复决 定民政局优抚办公室米海林2668001审核审批并决定 等民政厅批复送 达民政局优抚办公室米海林2668001资金发放 等民政厅批复备 注1.法定期限:向区民政局申请,区民政局报政府拨付发放; 2.承诺期限:向区民政局申请,区民政局报政府拨付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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