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养与健康示范学校创建与评价技术指南(2020年版).docx
8页营养与健康示范学校创建与评价技术指南(2020年版)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2第二章 基本要求 2第三章 组织管理 2第四章 健康教育 2第五章 膳食营养保障 3第六章 运动保障 4第七章 食品安全 4第八章 环境建设 5第九章 主要常见病预防及生长发育情况监测 6第十章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 7第十一章 评价与管理 7第十二章 附 则 78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营养与健康示范学校的创建和评价,根据《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和《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制定本指南第二条 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营养与健康示范学校按照本指南进行创建与评价,大学、职业学校、幼儿园示范学校可参照执行第二章 基本要求第三条 学校食堂或为学校供餐的企业食品安全分级需取得当地监督管理部门的最高等级评价第四条 学校3年内未发生因自身原因引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第三章 组织管理第五条 学校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并完善营养与健康相关规章制度。
第六条 学校应成立营养与健康示范学校工作小组,由校长总负责,分管副校长牵头,相关部门分工合作并落实具体工作第七条 营养与健康示范学校的创建应纳入到学校工作通盘规划,需要有相关工作经费保证第四章 健康教育第八条 学校应健全并落实健康教育制度,明确健康教育课程课时安排,将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知识纳入健康教育教学内容,完善并实施教学评价与质量监控第九条 学校应拓展健康教育课程资源以班级为单位的健康教育课程开课率应达到100%,每学期至少6学时,内容包括食品安全、合理膳食、科学运动、口腔健康、视力保护、心理健康等第十条 学校应配备专(兼)职健康教育师资,加强他们在食品安全、营养与健康和科学运动等方面的培养,提高课程质量和教学能力第十一条 学校应开展“健康中国”主题健康教育活动,积极利用学校闭路电视、广播、宣传栏、家长会等多种形式对学生、教师和家长开展健康教育加强在学校食堂、教室等重点场所的宣传依托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全民营养周、“5.20”中国学生营养日、全民健身日等重要时间节点,集中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第十二条 鼓励学校设立健康社团,班(年)级设立健康兴趣小组,开展健康讲座或实践活动。
第五章 膳食营养保障第十三条 学校或为学校供餐的企业应根据当地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和饮食习惯搭配学生餐,做到营养均衡每周公示带量食谱和营养素供给量第十四条 学生餐每餐供应的食物应包括谷薯类、蔬菜水果类、鱼禽肉蛋类、奶大豆及坚果类等四类食物中的三类及以上食物种类每天应至少达到12种,每周至少25种第十五条 学生餐的烹调方法合理,每周油炸食物不超过2次采取有效措施,逐步降低盐、油和糖的用量,达到适宜水平校园内不提供高盐、高糖及高油的食品第十六条 学校应落实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相关要求,使学生每学习日在校饮用奶及奶制品达200ml学校有完整学生饮用奶管理制度并责任到人第十七条 学校食堂和供餐企业应配备或聘请有资质的营养师和营养配餐员,每年定期参加培训和考核,科学指导食堂采购、配料和加工,开展学生合理膳食及膳食营养均衡咨询及指导第六章 运动保障第十八条 小学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优良率应为80%以上、初中75%以上、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70%以上第十九条 学校应要求学生每天在校进行符合要求的阳光体育运动至少1小时,包括心肺耐力运动、各大肌肉群的抗阻力运动、上下肢与脊柱的骨质增强型运动。
第二十条 学生应能掌握1-2项基本运动技能第七章 食品安全第二十一条 学校食堂和为学校供餐的企业应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在显著位置公示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建立学校相关负责人和家长参与的陪餐制度第二十三条 学校食堂和为学校供餐的企业应每周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发现问题和隐患,立即整改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与承包方或受委托经营方和供餐企业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营养与健康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应接受由卫生健康部门组织的不少于40学时的培训第二十六条 学校食堂内不同类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应分开存放,盛放容器和加工制作工具应分类(色标)管理、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第二十七条 学校食堂应设置专用的备餐间或操作区,并在显著位置公示人员操作规范学校应要求供餐企业提供备餐、分餐、送餐温度和时间等记录第二十八条 食堂和为学校供餐的企业的餐具饮具应使用物理高温消毒第二十九条 学校食堂应制定分餐制度,提高餐饮健康安全水平,要求学生餐一人一份(套)餐具、一人一份(套)饭菜、独立用餐,实现用餐过程中不交叉、无混淆的分餐模式第八章 环境建设第三十条 学校应改善教学设施和条件,为学生提供符合用眼卫生要求的学习环境,严格按照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落实教室、宿舍、图书馆(阅览室)等采光和照明要求,使用有利于视力健康的照明设备。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室照明标准达标率应达100%应采购符合标准的可调节课桌椅,每间教室内至少设有2种不同高低型号,教室内学生应每人一席根据学生座位视角、教室采光照明状况和学生视力变化情况,每月调整学生座位,每学期个性化调整学生课桌椅高度,使其适应学生生长发育变化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向学生提供免费、充足、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盛装开水的器皿(如保温桶等)要定期清洗消毒并加盖上锁教室或宿舍桶装饮用水要符合相关资质,饮用水机等涉水产品有省级以上卫生部门许可批件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创建无烟校园,校园内全面禁止吸烟第九章 主要常见病预防及生长发育情况监测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落实学生健康体检制度,按年度分析学生营养健康指标,了解学生营养不良、超重肥胖、贫血、近视、龋齿、沙眼等状况,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将体检结果及时反馈家长,提出有针对性、有效的综合干预措施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在显著位置摆放身高和体重测量工具,展示营养状况评价标准,供学生和教师进行监控自测、自评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坚持采取眼保健操等护眼措施,提醒学生采用正确的执笔姿势学校教育应按需、合理使用电子产品,教学和布置作业不依赖电子产品,使用电子产品开展教学时长原则上不超过教学总时长的30%。
第十章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成立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制定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和处置规程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有专(兼)职报告人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落实学校卫生应急知识及应急技能宣教、培训工作第四十条 学校应定期开展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宣传教育活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演练第十一章 评价与管理第四十一条 采取自愿原则,鼓励学校参加评价评价细则见附录第四十二条 经评价荣获“营养与健康示范学校”称号的学校,应接受动态评定;一旦学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为学校供餐的企业食品安全分级未取得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最高等级评价,则取消相关荣誉称号第十二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 本指南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