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第二编第十一章课件.ppt
39页提要 外交关系法和领事关系法是国际法中两个具有密切联系的部门法,是适用于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是有关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的两个最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1977年《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确立了保护外交人员安全的国际刑法规则重点问题 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基本法律制度及其特点 领事特权和豁免的基本法律制度及其特点 保护外交人员安全的国际刑法机制 中国关于外交特权和豁免的主要立法一、概述外交,主要是指国家为实现其对外政策所进行的各种方式的对外交往活动国家进行外交活动的主要方式有访问、谈判、缔结条约、派出常驻外交代表机构以及参加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等外交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在外交活动中形成的一种关系国际法意义上的外交关系,主要是指国家之间通过互访、谈判、缔结条约、互派常驻外交代表机、参加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等方式进行交往所形成的关系。
从国际法的发展来看,国际组织的对外关系以及对外关系法律制度是国际法上的外交关系和外交关系法的一个重要领域外交关系法是指适用于外交关系领域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内容主要包括:外交关系和使馆的建立;使馆的职务;使馆人员的派遣和接受;外交代表机关和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外交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对接受国的义务外交关系法是适应国家进行外交活动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的传统的外交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外交关系,因此,传统的外交关系法主要是有关国家之间外交关系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随着外交关系的发展,现代外交关系法除了调整国家之间外交关系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外,还包括调整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的外交关系,以及国际组织之间的外交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二、外交机关国家之间通常通过外交机关和外交代表进行外交活动,建立和发展外交关系一国用于与他国和其他国际法主体进行外交活动的各种机关,都属于国家的外交机关外交机关可分为国内外交机关和外交代表机关国内外交机关是位于国内的外交机关,外交代表机关是驻外的外交机关(一)国内外交机关国内外交机关包括:国家元首、政府和外交部门这些机关根据本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在对外关系方面各有自己的职权范围,在国际法上都可代表本国进行外交活动。
1.国家元首国家元首是国家在对外关系上的最高机关和最高代表2.政府政府是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也是国家对外关系的领导机关3.外交部门外交部门是政府中主管国家对外事务、执行国家对外政策和处理日常外交事务的专门机关(二)外交代表机关——使馆一国派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通常为常驻的外交代表机关使馆是一国派驻外国的常设代表机关在传统外交法中,常设代表机关仅指一国派驻外国的使馆在现代外交法中,常设代表机关还包括国家向国际组织派遣的常驻使团1. 外交关系和使馆的建立2. 使馆的职务(三)外交代表机关——特别使团特别使团一般是指国家派往他国执行特定任务的临时性使团1.特别使团的派遣和接受2.特别使团的职务3.特别使团执行职务的开始和职务的终止三、使馆人员(一)使馆人员的类别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使馆人员(members of the mission)由使馆馆长和使馆职员组成:1.使馆馆长(head of the mission),指派遣国责成担任此项职位之人2.外交职员(members of the diplomatic staff),指具有外交官职位的使馆职员,包括参赞、武官、秘书和专员等。
使馆馆长和外交职员统称为“外交代表”(diplomatic agent)3.行政和技术职员,指承办使馆行政和技术事务的使馆职员,如译员、会计、打字员等4.事务职员,指为使馆服务的使馆职员,如司机、厨师、传递员、信使等(二)使馆馆长的等级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14条将使馆馆长分为如下三级:1.向国家元首派遣之大使或教廷大使,及其他同等级位之使馆馆长;2.向国家元首派遣之使节、公使或教廷公使;3.向外交部长派遣之代办(三)使馆人员的派遣和接受根据国家主权原则,派遣国有权自主决定其派驻国外的使馆人员,接受国也有权拒绝接受其认为不能接受的人由于使馆人员,特别是使馆馆长的派遣,对于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的关系有重要的影响因此,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对使馆人员的派遣和接受的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1.使馆馆长的选派派遣国所任命的使馆馆长必须事先征求接受国同意,在接受国明确表示同意接受以后,派遣国才正式任命派遣2.使馆职员的选派对于陆、海、空军武官的派遣,接受国有权要求派遣国先行提名,以决定是否同意接受其他使馆职员,原则上由派遣国自由选派,无须事先征求接受国的同意。
3.不受欢迎或不能接受的人员《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明确规定,接受国得随时不具解释通知派遣国,宣告使馆馆长或使馆任何外交职员为不受欢迎人员或使馆任何其他职员为不能接受4.派遣国书与委任书使馆馆长到达派遣国后,一般应立即拜会接受国外交部长,商定递交派遣国书或委任书(四)使馆人员职务的终止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有关规定和国际实践,使馆人员职务可因下述情况而终止:(1)任期届满使馆人员任期届满,其职务即告终止,除非延长任期(2)派遣国召回使馆人员由于调职、辞职和其他原因被派遣国召回,其职务即终止(3)接受国要求召回使馆人员因某种原因被接受国宣布为不受欢迎或不能接受人员,其职务即终止(4)派遣国与接受国外交关系断绝两国一旦断交,其直接后果之一就是各自关闭使馆,使馆人员职务即终止(5)派遣国或接受国发生革命产生新政府例如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所有原来驻华使馆人员的职务即终止四、外交特权与豁免(一)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外交特权与豁免,是指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根据国际法或有关协议在接受国所享有的特别权利和优惠待遇的总称有关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理论根据,国际法学界主要有以下三种学说:1.治外法权说。
2.代表性说3.职务需要说(二)使馆的特权与豁免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2.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3.通讯自由4.免纳捐税、关税5.使用国旗和国徽(三)使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1.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2.使馆其他人员的特权与豁免3.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开始与终止4.使馆人员在第三国的地位四)特别使团及其人员的特权与豁免为了确保代表国家的特别使团能有效地执行职务,1969年《特别使团公约》参照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对特别使团及其人员享有的特权与豁免予以规定特别使团及其人员享有的特权与豁免和使馆及其人员享有的特权与豁免大体相同,但在某些问题上,《特别使团公约》作了不同的规定1.特别使团的特权与豁免2.派遣国代表和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五、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对接受国的义务(一)使馆及其人员对接受国的义务根据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使馆及其享受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对接受国的义务主要包括:1.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41条的规定,在不妨碍外交特权与豁免之情形下,凡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均负有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之义务。
2.不干涉接受国的内政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负有不干涉接受国内政之义务,必须遵守这一国际法基本原则3.使馆馆舍不得用于与国际法所规定的使馆职务不相符合的用途4.外交代表不应在接受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职业或商业活动(二)特别使团及其人员对接受国的义务根据1969年《特别使团公约》第47条和48条的规定,特别使团及其享受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对接受国的义务主要包括:所有依照《特别使团公约》享受特权与豁免的,在不妨碍他们的特权与豁免的情况下,都有义务尊重接受国的法律和规章他们也负有不得干涉接受国内政的义务特别使团的房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于与《特别使团公约》、一般国际法的其他规则或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现行的任何特别协定所规定的特别使团的任务不相容的用途特别使团中的派遣国代表和外交人员在接受国内不得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职业性或商业性活动一、概述领事关系与外交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领事关系的建立和领馆的设立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2条规定:国与国之间领事关系之建立,以协议为之除另有声明外,两国同意建立外交关系亦即谓同意建立领事关系断绝外交关系并不当然断绝领事关系该公约所称的“领馆”指任何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或领事代理处。
consular post” means any consulate-general,consulate,vice-consulate or consular agency.领馆须经接受国同意始得在该国境内设立三、领馆人员(一)领馆人员的类别根据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领馆人员分为领事官员、领事雇员及服务人员领事官员指执行领事职务的人员,包括领馆馆长consular officer” means any person,including the head of a consular post,entrusted in that capacity with exercise of consular functions. 领馆雇员指行政或技术人员consular employee” means any person employed in the administrative or technical service of a consular post.领事官员分为两类:职业领事官员与名誉领事官员Consular officers are of two categories,namely career consular officers and honorary consular officers.(二)领馆馆长的等级根据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领馆馆长分为四级:总领事、领事、副领事和领事代理人。
Heads of consular posts are divided into four classes,namely (a) consuls-general; (b) consuls; (c) vice-consuls; (d) consular agents. (三)领馆人员的委派与接受根据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领馆馆长由派遣国委派,并由接受国承认准予执行职务该公约和国际习惯法并不要求委派领馆馆长须事先征求接受国同意,但有些国家要求事先征求同意在这种情况下,有关国家可以就事先同意事项达成协议根据该公约规定,领馆馆长必须经接受国以发给“领事证书”的形式给予准许,才能执行职务对其他领事官员是否发给领事证书,由接受国决定一国拒不发给领事证书,无须向派遣国说明理由领馆馆长以外的领馆人员,原则上由派遣国自由委派但派遣国应在充分时间前将领馆馆长以外所有领事官员之全名、职类及等级通知接受国,以便接受国依其所愿,行使该公约第5条规定的权利委派具有接受国国籍之人为领事官员,须经接受国明示同意四、领事职务及其终止(一)领事职务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5条所列举的领事职务多达13项,主要包括:1.于国际法许可之限度内,在接受国内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个人与法人——之利益;2.依本公约之规定,增加派遣国与接受国之商业、经济、文化及科学关系的发展,并在其他方面促进两国间的友好关系;3.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国内商业、经济、文化及科学活动之状况及发展情形,向派遣国政府报告,并向有关人士提供资料;4.向派遣国国民发给护照及旅行证件,并向拟赴派遣国旅行人士发给签证或其他适当文件;5.帮助及协助派遣国国民——个人与法人;6.担任公证人、民事登记员及类似之职司,并办理若干行政性质之事务,但以接受国法律规章无禁止之规定为限;7.对具有派遣国国籍的船舶、在派遣国登记的航空器及其航行人员、行使派遣国法律规章所规定的监督及检查权,并对上述船舶、航空器及其航行人员给予协助。
(二)领事职务的终止领事人员职务的终止的情形主要包括:a) 派遣国通知接受国该人员的职务业已终止;b) 领事证书被撤销;c) 接受国通知派遣国,接受国不复承认该人员为领馆官员;d) 领事关系断绝或领馆关闭五、领事特权与豁免(一)领馆的特权与豁免根据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领馆的特权与豁免主要包括:1. 领馆馆舍不得侵犯2. 领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3.通讯自由4.行动自由5.与派遣国国民通讯与联络6.免纳捐税、关税7.使用国旗和国徽(二)领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根据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领事官员及其他领馆人员享有的特权与豁免主要包括:1.人身不得侵犯2.管辖豁免3.作证义务及其免除4.免除捐税,关税和免受查验5.其他特权与豁免六、领馆及其人员对接受国的义务1963《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55条明确规定,在不妨碍领事特权与豁免之情形下,凡享有此项特权与豁免之人员均负有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之义务这些人员负有不得干涉接受国内政之义务领馆馆舍不得充作任何与执行领事职务不相符合之用途该公约第57条规定,职业领事官员不应在接受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专业或商业的活动。
一、概述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特别是国际组织的发展,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的官员的安全问题逐渐成为国际法所关注的一个问题一国派往他国的外交人员以及一国派往国际组织的代表,或国际组织的官员要有效履行职务,其自身的安全和自由也必须得到保证二、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的定义和特征(一)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的定义1973年纽约公约所界定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行”是指故意:(1)对应受国际保护人员进行谋杀、绑架、或其他侵害其人身或自由的行为;(2)对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的公用馆舍、私人寓所或交通工具进行暴力攻击,因而可能危及其人身或自由;(3)威胁进行任何这类攻击;(4)企图进行任何这种攻击;(5)参与任何这类攻击参见1973年《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第2条的规定(二)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的主要特征第一,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是国际法所禁止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的人身或自由的国际罪行该罪所侵害的对象是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第二,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有意从事国际刑法所禁止的针对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的犯罪行为第三,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是国际社会公认的严重国际犯罪,这类犯罪行为不仅危害到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的安全,也严重威胁到国家间友好关系和合作的维持和促进。
三、控制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的国际刑法措施预防、禁止和惩治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的国际刑法措施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界定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的国际犯罪性质和行为(二)国家具有依法预防、禁止和惩治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的国际合作义务1.国家应通过国内法将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并予以惩治2.国家应在国内法中确立对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的管辖权3.各国在控制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方面,应遵循“或起诉或引渡”原则4.国家应采取有效措施合作防止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行5.各国应在对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提起诉讼方面依法提供协助与合作6.各国应在对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引渡方面依法进行合作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86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以下简称“1986年条例”)该条例共计29条,其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来源于《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某些规定更加明确具体,更适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一) 使馆人员的派遣与接受(二) 使馆的特权与豁免(三) 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四) 使馆其他人员的特权与豁免(五) 其他人员的特权与豁免(六) 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1990年10月30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16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以下简称“1990年条例”)。
该条例共计29条,其主要内容包括:(一) 领事官员的委派与接受(二) 领馆的特权豁免(三) 领馆成员的特权与豁免(四) 享有领事特权与豁免的人员的义务外交和领事关系法对于维护正常的国际关系十分重要传统的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的内容主要是规定国家在外交和领事关系领域应遵守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现代的外交和领事关系法不仅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在这一领域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国际组织和个人在这一领域的权利和义务,还通过国际刑法措施来维护国家间外交和领事关系的安全本章的相关案例说明,国际法院在阐明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的具体内容和解决国家在适用和解释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的争端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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