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联法硕民法第二讲物权.doc
10页第八章 物权的一般原理一、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物权的客体是物,这使物权与债权、知识产权区别开来特别是与同样作为支配权的知识产权区别开来,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体的智慧成果二)物权的特征(物权与债权的比较)1、性质: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2、效力范围: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3、客体:物权的客体是物,而债权的客体是给付行为;4、权利效力:物权具有优先力和追及力;物权的优先效力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1)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这一原则有例外,即:买卖不破租赁 所谓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不论标的物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追及到物之所在行使其权利物权的追及效力也有一个例外,即: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举例】优先力:甲将一房屋先卖与乙,签了合同,约定十日后过户;期间甲又将房以更高价卖与丙,并随即办理了过户手续乙不依,请问如何?丙取得所有权,乙的损失由甲赔偿追及力:甲拾得一物,将之卖与乙,甲得知后追至乙要回5、创设:物权法定,债权意定6、保护方法:物权以恢复对物的支配为主要目的,债权则主要是损害赔偿。
三)物权的分类1、完全物权(自物权)与定限物权(他物权)(依物权支配力的范围为标准)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以设立目的为标准)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标的物的性质)4、主物权与从物权(物权能否独立存在)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保护原则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如公益性基金会)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原先的理念一直是国家》集体》个人二)物权法定原则 某一种物权是否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物权种类,某一种法定的物权,其内容效力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不符合者不能称其为物权因为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任意权利人以外的人都是义务人如果当事人任意创设的物权都有效的话,也就是当事人可以任意给其他不特定的人设定义务,这显然是不可能的案例】甲与乙签订合同约定,甲借乙一千元钱,同时将自己的一块劳力士手表在不转移占有的情况下质押给乙,担保乙的债权的实现后债务到清偿期甲违约,乙向法院起诉,行使质押权,实现优先受偿权乙能胜诉吗?不能质押违反物权内容法定原则但借款合同本身是有效的,只是其中的担保行为无效三)公示、公信原则公示:物权设立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
其功能是确认依公示方法取得的物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公信:通过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事实有理由得到信赖,依据该信赖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功能在于即使公示内容虚假或错误,第三人因信赖该公示内容而从事的交易行为及其从该交易行为中得到的利益依然受到法律保护案例】如甲将房屋卖与乙并完成交付,乙也搬到房屋去住了三年之久(居住非不动产的法定公示方法),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后甲将此房另外卖与丙,并办理房屋过户则丙有权让乙搬离房屋三、物权的变动物权的变动即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和消灭物权的消灭可以分为绝对的消灭与相对的消灭:绝对的消灭是指物权本身不存在了,任何人均不能取得该标的物的所有权;相对的消灭则是指原主体权利的丧失和新主体权利的取得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举例】甲在自家的宅基地上盖起了一栋房屋(房屋所有权的设立),住了两年以后,家里经济条件好了,在这个一层房上加盖了一层,变成了两层小楼(所有权范围发生变化,即所有权变更)后甲离开该地,把房屋卖与乙(所有权的转移,同时也是甲的所有权的相对消灭),乙住了几年后,房屋因失火烧光(所有权的绝对消灭)物权变动必须公示,公示的方法: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注意】非公示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仅限于因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对于因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而发生物权变动的是否登记不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如继承、建造等取得标的物之所有权,即使未登记所有权也发生变动。
一)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登记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将物权变动的事项,登载于特定国家机关的簿册上 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不登记在当事人之间也生效,但不能对抗第三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我国不动产权的变动,系采取登记要件主义,即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要件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除了当事人间的合意外,还要进行登记非经登记,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而且在当事人间也不发生效力登记对抗主义适用于般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变动但是在农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上我国仍然采纳登记对抗主义预告登记制度(二)动产物权的变动:交付时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除外交付是指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交付包括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观念交付又包括以下三种:(1)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甲借了乙的一本书未还,后乙把书直接卖给了乙2)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甲将书借与乙,后将书卖与丙,甲让丙找乙要书3)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
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例如:甲将自己的汽车卖与乙,但与乙商定继续开两个月但注意不能设定质权 四、物权的保护(一)确认物权(二)返还原物(三)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四)恢复原状(五)损害赔偿第九章 所有权一、所有权概述(一)所有权的概念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二)所有权的特征 需要注意的是所有权的特征乃是相对于他物权而言的,也即所有权与他物权的区别: 1、所有权具有全面性 所有人对于标的物是全面的及概括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不像定限物权只是对标的物的某一方面或几方面进行支配,如担保物权是支配物的交换价值,用益物权是支配物的使用价值所以学理上将所有权称为完全物权,将他物权称为定限物权 2、所有权具有整体性 所有权不可拆分,所以有一物一权(所有权)的原则,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在物上设定他物权,是在所有权之外另外创设的另一种权利 3、所有权有弹力性 所有权的内容可以自由伸展或退缩也就是说,所有权的任何一项权能都能够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而交给他人行使,但是他人一旦丧失了该权能,那么该权能将自动回归于所有人。
所有人将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分离出来交给他人行使,即可以为他人设定他物权、也可以是为他人创设债权等例如所有人在标的物上设定地上权、地役权、典权、抵押权、或质权等他物权;或者将所有物出租为承租人设定债权性使用权,于是其全面支配所有物之权能,将因受限制而大为减缩,甚至减缩殆尽,其本身似已仅虚有其名,实则不具任何之权能,学理上称为所有权之虚有化或空虚所有权惟所有权虽因用益或其他物权之设定,其实质内容受有限制,然仍不失其完全性,一旦所设定之他物权限制消灭,则所有权当然立即回复全面支配之圆满状态,此称为所有权之弹力性(伸缩性、回归力) 4、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所有权随标的物之存在而永远存续,不得预定其存续期间,此即所谓所有权之“永久性”(恒久性)所有为所有权约定的期限都是无效的,或者表明其不是所有权如现在房产市场上的20年使用期限的房屋,只是一种长期使用权具有永久性也并非所有权永不消灭,所有权可因所有人抛弃而消灭三)所有权的类型二、所有权的内容和限制(一)所有权的积极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指对物的实际管领控制,包括所有权人的占有和非所有权人的占有-----非所有权人的占有又包括有权占有(借用)和无权占有(偷盗后的占有、超过借用期限的占有)-----无权占有又包括善意占有(没注意超过期限的占有)和恶意占有(偷盗、过期不还)【区分意义】区分占有权的不同类型,为了判断相关行为的效力。
后面的善意取得制度中涉及二)所有权的消极权能(三)所有权的限制三、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一)所有权的原始取得1、善意取得(1)善意取得的要件:【案例分析】甲将自己的电脑出租给乙使用,乙因急需钱便擅自将电脑卖给了不知情的丙,丙支付了合理的价金问甲知道后是否可以找丙要回电脑?用相关法律知识分析乙借用对电脑属于有权占有;擅自出卖属于无权处分;无权处分的行为法律效力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若甲不追认,则为无效,无效的后果丙应当返还原物给甲,找乙赔偿损失;另一方面,电脑由乙卖给丙为动产所有权的移转,公示方法以交付为准,现电脑已交付完成公示,则有公信力,丙对电脑享有合法的所有权一物两个所有权,与“一物一权”原则相冲突解决方式:善意取得制度注意】善意取得制度不适用于盗赃物(2)遗失物的善意取得问题【相关法条】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2、拾得遗失物【法条分析】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一百一十二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案例】甲在上班途中拾得一个皮包,当时未见失主,所以就先携包去上班了,次日,甲从报上看到一则寻物启事,所寻物正是自己拾得的皮包,并且还有悬赏,若拾得皮包返还者酬金为3000元甲把皮包送还给失主后,请求酬金时,被失主拒绝请问失主的寻物启事是要约吗?甲是否有权要求失主支付酬金? 【分析】从我国民法的现行规定来看,任何人拾得遗失物都应当归还失主(民法通则第79条)遗失 物并不是无主物,也不是所有人抛弃的或因为他人的侵害而丢失的物,而是因为所有人不慎丢失的动产拾得人有义务及时归还拾得物,否则,视为对他人所有权的侵犯所有人有权请求拾得人返还原物可见,返还拾得物并不是道德上的义务,也不是任意性义务,而是法律规定的必须履行的强制义务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失主并无义务向拾得人支付报酬,但失主自愿支付报酬的除外这就是说,如果失主愿意向拾得人支付报酬,法律也不应对此行为加以干涉。
自愿支付报酬行为本身当然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护的 在本案中,失主财物丢失以后立即在报上登了寻物启事,并在寻物启事中声称谁拾到提包并归还失主,失主将付给拾得者3000元酬金显然失主的声明是一种典型的悬赏广告行为关于发出悬赏广告是否使广告人与完成指定行为的人产生合同关系,涉及到对悬赏广告法律性质的认定问题对此,在理论界存在着契约说和单独行为说两种不同的观点契约说认为,悬赏广告人以不特定的多数人为对象所发生的要约,只要某人完成指定的行为即构成承诺,双方成立合同,完成行为人享有的报酬请求权单独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是一种单独法律行为,广告人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单方面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而不需要完成行为的人做出承诺我国学者大多采纳契约说但根据王利明教授的观点认为奖悬赏广告视为单方行为对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更为有利关于理论可参考王利明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