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场评价费费率 办法.docx
16页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安全文明施 工措施费落实到位,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安 全事故发生,保护施工现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工程量 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及使用管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川府发电[2010]59 号)的规定,结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及其配套工程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 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品及设施、 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由环境保护 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第四条 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保护环境有特殊要求、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超 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需增加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 控制价时,应单独列项和计算费用,投标人投标时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和工程特点结 合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在措施项目中单独报价。
第五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分基本费、现场评价费两部分计取1、基本费基本费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文明措施的基本保障费用,根据工程 所在位置分别执行工程在市区时、工程在县城、镇时、工程不在市区、县城、镇时 三种标准,具体标准及使用说明详见附件 22、现场评价费现场评价费是指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四 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川建发[2006]151 号)对施工现场承 包人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进行现场评价,并经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 测定费率后获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增加费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检查评价情况确定最终综合评价得分及等级 最终综合评价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级 1 )最终综合评价等级为优良者,计取现场评价费计算方法为:得分为80 分者,现场评价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的40%计取,80 分 以上每增加 1 分,其现场评价费费率在基本费费率的基础上增加 3%,中间值采用插 入法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四舍五入现场评价费费率计算公式如 下:现场评价费费率二基本费费率X 40%+基本费费率X(最终综合评价得分-80)X3%。
2) 最终综合评价等级为合格者,得分高于70 分(含 70 分)低于 80 分,安 全文明施工费按基本费计取,不计取现场评价费3) 最终综合评价等级为不合格者,只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临时设施基本 费3、 工地地面应做硬化处理而未做的,其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文明施工费按应计 费率的 60%计取4、 施工期间承包人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不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中 的安全施工费第六条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为不参与竞争费用在编制概算、招标控制价、 投标报价时应足额计取,即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加现场评价费最高费 率计列环境保护费费率二环境保护基本费费率X 2文明施工费费率二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X2安全施工费费率二安全施工基本费费率X2临时设施费费率二临时设施基本费费率X2第七条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环境保护” 、 “文明施工” 、“安全施工” 、 “临时设施”费未按第六条规定费率报价的,评标时应按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计 取标准重新计取该投标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并对其投标报价进行调整修正投标人 不接受修正结果,或修正后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时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其投标应作 废标处理第八条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现场评价:1、 对按规定应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建 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川建发[2006]151 号)对施工现场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进行检查和 打分,并根据历次检查得分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获奖情况确定最终综合 评价得分及等级。
经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工程, 最终综合评价得分不低于85分;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为安全生产文明 施工标准化工地的工程,最终综合评价得分不低于90 分2、 对发包人直接发包的,纳入总包工程现场评价范围但不单独进行安全文明施 工措施现场评价的专业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该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建设工程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详见附件 3)测定的费率执行3、对按规定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不纳入建筑施工安 全监督管理机构现场评价的工程,由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根据该工程情况确 认4、承包人不能出具《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的,承包 人不得收取安全文明施工费第九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费率测定:为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到位,对按规定应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环境 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四项措施费实行费率测定制度1、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到 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测定未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县(区、市) 所属建设工程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的测定机构由县(区、市)住房城乡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2、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应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评价情况测定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工作应在收到测定资料后3 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十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结算管理:1、对按规定应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凭《建设 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测定的费率办理竣工结算,承包人不能 出具《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的,承包人不得收取安全文 明施工费2、对按规定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承包人凭《建 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确认的该工程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 且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手续,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基本费费率标准计取3、对建设单位直接发包未纳入总包工程现场评价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 管理机构也不单独进行现场评价的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以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工程类型按基本费费率标准计取4、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纳入总包工程现场评价范围的,其安全文明施工 应纳入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总承包单位收取相应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的 30%发包 人在拨付专业工程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时,应将其中的 30%直接拨付总承包单 位。
第十一条 对采用总价包干的工程,在确定包干总价时安全文明施工费暂按基本 费费率加现场评价费最高费率计列,竣工结算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本办法规定计 算并对包干总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进行调整第十二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费总费用以及 费用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 发包人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低于基本费的7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 年),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低于基本费的 5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依据 合同约定支付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 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文 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方案,报总 承包单位批准后实施并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所需费用第十三条 施工合同备案时,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机构要查看施工合同中是否明确 约定了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合同中未明 确的,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机构不予备案第十四条 发包人申请领取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文 明施工费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提交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
未提交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第十五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安全文明施工 费,并督促承包人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发包人未按本规定及合同约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 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应承担相应 的赔偿责任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发包人、承包人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 现场监理监理单位发现发包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及合同约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 应及时提请发包人支付,拒不支付的,有责任向工程所在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发现承包人未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整改,对承包人拒 不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发包人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 要时依法责令暂停施工第十七条 承包人应当确保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 督检查,并有权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按 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 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导致发生伤亡 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安全文明 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包人支付及承包人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九条 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核对工程竣工结算时,应当依 据本办法规定及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评价及费率测定表》确定的费率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造价工程师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 号)第十九条、二十条 进行处罚第二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存在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 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承包人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承包人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依照法律、法 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 七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 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对没有提交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支付计划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二条 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安全文 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应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对不认真履 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监管人员将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授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 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附件 1: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组成一、环境保护费 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措施费 用包括:1、对施工现场裸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