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X年房屋租赁合同概念.docx
6页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房屋租赁合同概念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什么是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概念租赁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将租赁物交付另一方使用,另一 方为此支付租金并于使用完毕后归还租赁物的协议房屋租 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一种,具有租赁合同的一般特征,应适 用《合同法》有关租赁合同的一般规定房屋租赁合同与一 般租赁合同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合同标的物是属于不动产的 房屋,由此也带来某些法律规则上的特殊性,如房屋的承租 人有优先购买权,同住人享有同住权以及在承租人死亡后可 以承受合同,房屋租赁要向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等法律特征房屋租赁合同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 房屋租赁合同是移转房屋使用权的合同这一点将 其与买卖合同区分开来后者是以移转物的所有权为目的。
由于房屋租赁合同仅移转房屋的使用权,所以承租人仅能依 合同约定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而不得处分在承租人 破产时,租赁房屋不得列人破产财产,出租人有取回权2. 房屋租赁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房屋租赁 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时成立,而不以房屋的交付为合 同的成立要件,故系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双方当事人互 负权利义务,为双务合同出租人出租房屋的目的在于获取 租金,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目的在于获得房屋使用权,故租 赁合同为有偿合同3. 房屋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房屋租赁合同让渡的是 租赁房屋的使用权,故租赁期限不宜过长,否则将与临时让 渡房屋使用权的目的不符,也容易因房屋返还产生争议而 且,租赁合同属于债权关系,与物权具有永久性不同,如租 赁期限过长,也有害于租赁房屋的改良因此,《合同法》 第二白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 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 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与其他合同的区别房屋租赁合同属于一种比较古老的合同,特征比较明 确,在实践中一般不会发生歧义但是,在现代社会,房屋 租赁合同可表现为形式,故仍有产生混淆的可能。
建设部《城 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将房屋出 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 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即将以房屋使 用权出资行为也纳入了房屋租赁合同的范围有些地方立法 将很多性质不同的合同都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例如,浙江 省建设厅发布的《关于v浙江房屋租赁管理条例>若干问题 解释的通知》规定:房屋租赁包括以房产为资本进行联营、 人股、承包、带营业执照出租以物抵租、以修抵租、以息 抵租等均属支付租金行为因此,有必要区分一下租赁合同 和相关合同1. 房屋租赁合同与合建合同的区别合建合同是指由一方提供或者多方提供建设资金,一方 提供土地使用权,共同作为房地产建设主体向有关部门申报 相关手续,共同建设,并按照约定分割建成的房屋或者房屋 销售的款项的合同合建主体在房屋建成时,是房屋的共同 所有者而房屋租赁合同的主体一方是房屋的所有者或者拥 有授权人,另一方为承租人,其在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前对房 屋不享有权利所以,合建合同的主体之间不是租赁关系 实践中,存在这样的合作行为: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 方提供资金并承建,约定房屋建成后,由提供土地的一方取 得所有权,提供资金并承建的一方则对部分房屋享有若干年 的使用权。
这个合同实际上不是合建合同,而是一个混合合 同,既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也有租赁合同的内容2. 房屋租赁合同与合伙、联营、入股的区别有人认为,为联营提供场所,即房地产的产权人将房地 产的使用权部分或全部让渡于联营组织或者其他非产权人 使用,并从中获取利益,这种联营合同实质是一种租赁合同 人股人人股时房地产所有权未发生转移,只是把房地产使用权在一定时间内转移于他人使用,这种入股亦是一种租赁关 系我们不赞同这种观点首先,《关于〈浙江省房屋租赁 管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的通知》规定的立法意图为避免借 联营之名,行逃避租赁税收之实,可以通过行政措施进行管 理和制裁至于合同的法律性质,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认定 在认定合同性质时,不能仅局限于合同名称,而应就其本质 进行分析其次,联营合同当事人与租赁当事人所享有的权 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同联营合同中,提供房屋使用权的当事 人一般共同参与经营活动,享有对经营活动的管理经营权 利,同时有承担联营活动风险的义务提供房屋的联营一方 对联营企业的债务亦负有连带责任,并有参与管理联营企业 的权利,同时联营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联营一方不能随意 处理合伙的财产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财产为合 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任何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无 权为其个人目的占有、使用其出资的财产。
即使是法人型型联营,联营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的使用权出资,则该 房屋的使用权在联营企业存续期间为联营企业的财产联营 一方让渡使用权只是一种出资方式,联营者获得的是企业的 股权而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参与承租人的任何活动, 也不承担承租人活动的风险,他只对承租人负有提供房屋、 房屋的瑕疵担保以及房屋维修义务,同时享有收取租金的权利,并对房屋享有最终的处分权总之,我们不能一概而论地认为,以房产为资本进行联 营、合伙和入股即为房屋租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