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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主办人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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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工****
  • 文档编号:490704787
  • 上传时间:2023-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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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主办人制度第一条 为明确办案工作的职责权限,增强案件主办人的责任意识,提高办 案效能,达到“素质优化、执法规范、提高效能”的目标根据《山东省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案件主办人暂行规定》、《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过错竞征 追究办法(试行)》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办案机构以市局名义承办案件时,由办案机构拟定一名案件主办 人,再由案件主办人根据案情提议或选择一名或一名以上案件协办人共同办案, 报市局分管局长批准第三条 案件主办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件,从事具体执法工作一年以上:(二)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三)熟悉工商行政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四)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指挥能力;(五)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第四条 案件主办人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二)负责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二)负责案件材料的收集、整理,撰写调查终结报告;(三)负责案件呈报、审批;(四)负责法律文书的送达;(五)负责向当事人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六)配合法制部门做好所办案件的听证、复议和应诉工作:(七)负责指导案件协办人案件的备案、装订立卷及归档工作第五条 案件主办人享有以下权利:(一)选择权。

      根据案情,案件主办人可以在本单位执法人员中选择至少1人 作为案件协办人员二)独立调查权案件主办人承办的一般程序案件,其调查取证过程不受干 预案件主办人依法自主策划、组织、开展调查工作三)优先建议权案件主办人对查证属实的一般程序案件,在调查终结后, 应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和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案 件协办人有不同意见的,应在案件审批表中说明,以主办人的意见作为案件报审 批的意见第六条 主办人应履行的义务:(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办案程序规定:(二)查办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枉法;(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四)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持查处、规范、引导并重的处理原则;(五)清正廉洁,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办案工作秘密;(七)自觉接受业务领导,认真配合作好案件核审和执法监督第七条 案件主办人的过错责任:(一)有违反法定程序或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施行行政处罚的:(二)歪曲、捏造事实,隐瞒、遗失、损毁证据的;(三)主要事实确认错误造成后果的;(四)贪赃枉法或徇私舞弊、放纵违法当事人等事实的;(五)主办人对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提出移送建议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第八条 对案件主办人实行年度考核制度,根据考核结果确定为优秀、合格、 不合格三个等次一)全年主办一般程序案件 10 起以上;所办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 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书写工整;在法定期限内案件办结率达 100%; 确定为优秀二)全年主办一般程序案件 3起以上;所办案件基本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 凿,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在法定期限内案件办结率达80%以上的; 确定为合格三)全年无主办一般程序案件;所办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 不准确,处罚不适当,程序不合法;无故拖延办案期限的;违反办案纪律的;确 定为不合格第九条 经考核优秀或合格者可继续担任案件主办人,办案成绩突出的,授 予“办案能手”称号,并给予奖励;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第二年度的案件主办 人资格第十条 案件主办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由于上级领导的决策失误或其他问 题导致案件办理出现问题或造成损失的,案件主办人不承担责任第十一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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