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哈尔滨学院章程.doc
5页哈尔滨学院章程学校发展历程、办学性质和未来发展愿景 哈尔滨学院是哈尔滨市属唯一一所全日制普通本科高 等学校,于年月经教育部批准由原哈尔滨师范专科学校、哈 尔滨大学、哈尔滨市教育学院、哈尔滨市成人教育学院、哈 尔滨师范学校合并组建而成年,原哈尔滨市财经学校、欧 亚之窗(哈尔滨市苗圃)先后并入哈尔滨学院学校办学历 史可追溯到年开办的北满特别区师范学校哈尔滨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把立德树人作为根 本任务, 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应用型人才, 努力把学校 建设成为 (方案) 特色鲜明、(人民满意)的哈尔滨大学 (方案) 办学特色鲜明、综合实力较强,省内外知名的哈尔滨大 学(地方本科大学) 年自评报告略作调整) (方案) 努力把 学校建设成为省内有优势、国内有影响、特色鲜明、人民满意的 哈尔滨大学第一章 总则明确章程制定依据;学校登记名称(简称) 、英文译名,学校办学地点、住 所地(法定注册地);学校的举办者(管理者) ,举办者(管理者)对学校进行管 理或考核的方式、标准等;举办者(管理者)的投入与保障义务;学校的办学层 次、规模、基本教育形式;人才培养目标和定位;机构性质;基本职能;办学自 主权;学校的领导体制等。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高等教育法》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哈尔滨学院(英文名称为 ),学校(主校区)设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兴大道号第三条 哈尔滨学院是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省市共建试点单位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是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教育厅第四条学校主管部门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 则,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尊重和保障学校的独立法人地位 和办学自主权,提供和保证学校办学资源,保护学校事务不 受校外机构、组织、个人的非法干涉第五条 学校开展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 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其中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要教育 形式学校学历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 适时开展研究生教育,拓展留学生教育,兼顾继续(终身)教育第六条 学校围绕人才培养这一中心工作,全面实施素质 教育,(方案)培养敬业、诚信、学高、身正,具有人文情 怀和工匠精神,掌握系统扎实理论知识,具备较强创新意识 和实践能力的咼素质应用型人才 (方案)培养基础扎实、专业精、能力强,人文素养与科学素养兼备,具有创新精神和较强 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年自评报告略作调整)第七条 学校积极鼓励自主创新,着力开展有针对性的科 学研究,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技术服务和智力支持 学校要充分发挥文化传承与创新职能,为地方文化传承发展 作贡献第八条 学校是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人才的非营利性组 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以下 办学自主权:(一)根据社会需求、 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 制定招生方案,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自主调节招生比例;(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学位 制度的规定授予学位;(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 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技研究、技术推广、 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五)依法自主开展与海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和 合作;(六)根据实际需要以精简、 高效、 合理、规范的原则, 在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依法定岗、定编、定责,自 主确定党政职能、教学科研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 备;依规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 工资分配;(七)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 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八)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九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方案) 保障教授治学,坚持自主办学、依法治校、科学管理、民主 监督 (方案) 坚持政府宏观管理、市场适度调节、社会广泛 参与、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 主管理现代大学管理制度 实行党务公开、 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第二章 学生学生的涵义、权利、义务;管理、激励与处罚原则;权益的保障救济机制,申 诉机构与程序;参与民主管理的渠道与方式;社团活动的组织、管理原则第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 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第十一条 学生依法依规享有下列权利:(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二) 参加素质拓展、 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 科技创新、 文化体育活动,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三)公平获得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 动机会;(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 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五)按国家和学校规定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 学贷款、享有规定的福利待遇;(六)知悉学校建设、发展和改革及关涉学生切身利益 的重大事项;(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 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八)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 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