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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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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 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 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 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8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9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9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修订) 1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1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1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指导意见 12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 13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1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7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 14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1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09年10月15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3.2.5 董事审议重大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发生交易的原因,审慎评估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长远发展的影响,特别关注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方式掩盖关联交易的实质以及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3.2.6 董事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真实意图、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评估值的公允性、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评估值之间的关系等,严格遵守关联董事回避制度,防止利用关联交易向关联方输送利益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七章内部控制第三节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7.3.1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7.3.2 上市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划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规定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要求 7.3.3 上市公司应参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7.3.4 上市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时,相关人员应于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

      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7.3.5 上市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7.3.6 上市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或者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7.3.7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7.3.8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7.3.9 上市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09年6月5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十章关联交易 第一节 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10.1.1 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9.1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10.1.2 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0.1.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由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0.1.4 上市公司与 10.1.3 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10.1.3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10.1.5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10.1.5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10.1.3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10.1.6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10.1.3条或者10.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10.1.3条或者10.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10.1.7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及时向本所备案第二节 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10.2.1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上市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规则10.1.5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规则10.1.5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10.2.2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规则10.1.5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10.2.3 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10.2.4 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10.2.5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10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比照9.7条的规定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规则 10.2.11 条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10.2.6 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0.2.8 上市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 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 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 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六) 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 (七) 交易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必要时请咨询负责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支付款项的来源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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