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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工伤待遇及核办.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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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平***
  • 文档编号:16538663
  • 上传时间:2017-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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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 山 市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表 (2004 年 8 月)计 发 标 准待遇项目 享 受 条 件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单位支付 备 注工伤医疗费因工负伤(患职业病)需治疗者(包括康复性治疗) 费用总额的 100%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因工负伤(患职业病)住院者按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支付 70%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院的,应当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提出,经社保经办机构同意;经批准转往外地治疗时,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工出差标准报销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因工负伤(患职业病)需治疗者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金和一次工伤医疗补助金 工 伤 残 疾一 级二 级三 级四 级五 级六 级七 级八 级九 级十 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本人工资的 24 个月22 个月20 个月18 个月16 个月14 个月12 个月10 个月8 个月6 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工伤医疗补助金按本人工资的(就业) (医疗)50 个月 ----10 个月40 个月---- 8 个月25 个月---- 6 个月15 个月---- 4 个月8 个月---- 2 个月4 个月 ---- 1 个月1、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 12 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60%计算。

      2、五至六级残疾职工,经职工本人提出或者在用人单位关闭破产时,该职工可以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至十级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康复器具购置及修理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更换)或维修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拐杖等辅助器具费用总额的 100% 康复器具应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伤残津贴和安家补助费 工伤残疾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每月按本人工资的90%85%80%75%将户口从单位所在地迁往原籍的异地安置,用人单位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发给 6 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等,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1、一级至四级残疾的跨统筹地区户籍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标准一次性计发十年的伤残津贴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为基数,一级 15 个月、二级 14 个月、三级 13个月、四级 12 个月) ,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生活护理费经评残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护理的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四级护理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50%40%30%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1、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确定五项条件均需要护理者为一级,五项中四项需要护理者为二级,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三级,五项中一至二项需要护理者为四级2、需要护理的一级至四级残疾的跨统筹地区户籍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计发十年的生活护理费,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丧葬补助金因工死亡(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 个月发给死者的直系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因工死亡(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 个月发给死者的直系亲属供养亲属抚恤金因工死亡(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并符合供养亲属范围的配偶其他亲属每人配偶(孤老的)其他亲属(孤老或孤儿)每人每月按本人工资的40%30%50%40%1、按月支付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

      2、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3、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执行注:本表待遇从 2004 年 2 月 1 日开始执行, 缴费比例为申 报工资的 1%工伤保险待遇核办一、享受待遇条件(一)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二)已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申报工伤事故(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24 小时内通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在 30 日内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和《中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 二、所需的资料(一) 《中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一式四份) ;(二) 《工伤认定书》 ;(三) 《中山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书》 (属轻伤或死亡的不需提供) ;(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医疗费用单据原件、医院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或病历及各项医学检查报告)及其复印件一份;(五)工伤职工本人伤亡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以本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工资收入为准)证明;(六)因工死亡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 、死亡证、结婚证(死者已婚) 、亲属身份证、死者生前供养亲属详细情况(亲属关系证明) ;1、 城镇户口的供养亲属,需要提供街道办事处以上政府部门的无生活来源证明;2、 农村户口的供养亲属,需要提供乡、镇以上政府的无生活来源证明;3、 孤寡老人、孤儿、需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4、 养子女需提供公证处证明和民政部门的证明;5、 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必须提交相关证明;(七)因交通事故造成工伤的还需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书》及赔偿收据(民事赔偿或商业保险赔偿) ;(八)因意外伤害造成工伤的还需提供损害赔偿资料(民事赔偿、商业性人身、人寿保险赔偿) 。

      三、办理程序(一)被保险人因工负伤未致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医疗终结后 30 日内,持前款有关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偿事宜;(二)被保险人因工负伤致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医疗终结后 30 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前款有关资料(需填写《中山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 ,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伤保险科统一组织每月第三周星期三在市中医院作医疗终结鉴定,再由工伤保险科将医疗终结鉴定结论提交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在 60 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三)被保险人因工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医院或公安部门开具死亡证明书之日起 30 日内,持前款有关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偿事宜;(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书》 、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和前款有关资料后,在15 个工作日内审核待遇并下达《中山市工伤保险待遇处理决定书》 ,用人单位代表和伤者本人或死者亲属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收《中山市工伤保险待遇处理决定书》后,医疗费用和康复器具安装、配置费下拨用人单位,其他待遇直接支付给伤者本人或死者亲属(凭本人身份证正本领取) 四、其他事项(一)被保险人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患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及时将伤者送就近医院进行抢救,待伤情稳定后,送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指定的医院机构医治,并在 24 小时之内通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30 日内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和《中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用人单位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被保险人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医疗期间所需各项医疗费用由单位垫付,医疗终结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返还预支的用人单位,不需使用社保 IC 卡和金穗社保卡(金穗万事顺卡)进行医疗费用结算;(三)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往上级定点医院的,应由我市三级甲等医院(市人民医院、中医院、博爱医院)提出,报经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伤保险科同意,如自行转院,其费用不予报销;(四)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决定有异议的,可于收到《中山市工伤保险待遇处理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申请复查或者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可于三个月内直接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工伤科:8336300 热线查询:8388911 社会保险语音查询:96880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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