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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文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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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8-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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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市文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根据人事部、文化部《关于文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19 号)和《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渝人发〔2008〕2 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精神,结合重庆文化事业单位的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适用范围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我市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中心)、群众艺术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等文化事业单位和实行事业体制的各类专业艺术表演团体,艺术教育、艺术创作研究等专业艺术机构,以及其他文化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文化事业单位,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2.文化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文化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3.使用事业编制的文化类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我市《实施办法》和本指导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文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文化事业单位和文化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转制为企业的文化单位,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5.根据文化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文化事业单位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岗位设置的总量应与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数保持一致6.文化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7.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8.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文化艺术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文化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9.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文化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鼓励文化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10.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文化行政部门根据文化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等因素,综合确定文化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重庆市文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总体控制标准》详见附件1)。

      11.文化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为:⑴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文化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中心)、群众艺术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等文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 70%;各类专业艺术表演团体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 70%;主要从事舞蹈、杂技、管乐演奏等艺术表演团体,专业技术岗位比例可适当降低艺术教育、艺术创作研究等专业艺术机构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 70%;⑵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文化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 50%以上⑶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文化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 50%以上⑷文化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三、岗位等级设置㈠管理岗位等级设置12.我市文化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 8 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文化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或二级职员(正)、厅级副职或二级职员(副)、处级正职或三级职员(正)、处级副职或三级职员(副)、科级正职或四级职员(正)、科级副职或四级职员(副)、科员或五级职员、办事员或六级职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重庆市文化事业单位管理(职员)岗位等级对应表》详见附件 2]。

      13.根据文化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文化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管理岗位最高等级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规格确定14.承担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确定;其他承担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设置,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15.未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的文化事业单位,应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实施办法》及本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㈡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16.专业技术岗位共分为 13 个等级其中正高级岗位为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为五至七级;中级岗位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为十一至十三级(十三级为员级岗位)(《重庆市文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表》详见附件 3)17.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文化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文化行业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本指导意见确定18.文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以及文化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19.根据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的要求,按照文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结构比例现状,结合文化事业发展需要和“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文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20.全市文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如下:⑴市属文化事业单位原则上为:2.5:3:4.5;⑵区县属文化事业单位原则上为 1:3:6;⑶乡镇(街道)文化事业单位原则上为 0.1:3:6.921.全市文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如下:⑴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 1:3:6;⑵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 2:4:4;⑶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 3:4:3;⑷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 5:522.对规模小、人员少、较分散的文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可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由区县(自治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集中调控、集中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23.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文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

      文化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24.文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岗位设置,原则上高水准的市属文化事业单位可设至专业技术二级或三级岗位;其他市属文化事业单位可设至专业技术三级或四级岗位;区县属文化事业单位可设至专业技术四级岗位;乡镇文化事业单位一般不设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确需设置的按规定程序核准25.文化事业单位二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调控;八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由区县(自治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调控㈢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26.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 5 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文化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工勤技能岗位一至五级岗位(《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对应表》详见附件 4)27.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28.文化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 25%左右;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数的比例严格控制在 5%左右29.文化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要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30.文化事业单位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调控;三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由区县(自治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调控㈣特设岗位设置31.文化事业单位中的特设岗位是根据文化事业单位职能,以及因业务发展急需聘用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不受文化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等级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32.按照严格控制、严格审批的原则,文化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⑴承担国家或市级重大科研项目或课题,本单位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需短期聘用高层次人才的;⑵引进(或柔性引进)“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以及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急需高层次人才等,本单位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⑶因单位规格受限但确需聘用高层次人才的;⑷其他确需设置的33.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由文化事业单位填写《重庆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审核表》(附件 5),经区县(自治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送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四、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34.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中心)、群众艺术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等文化事业单位中,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研究馆员一级岗位、研究馆员二级岗位、研究馆员三级岗位、研究馆员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副研究馆员一级岗位,副研究馆员二级岗位、副研究馆员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馆员一级岗位、馆员二级岗位、馆员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助理馆员一级岗位、助理馆员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管理员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35.各类文化艺术表演团体中,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演员(编剧、导演、作曲、指挥、演奏员、舞美设计、美术师等,下同)一级岗位、一级演员二级岗位、一级演员三级岗位、一级演员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二级演员一级岗位,二级演员二级岗位、二级演员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三级演员一级岗位、三级演员二级岗位、三级演员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四级演员一级岗位、四级演员二级岗位、四级演员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36.舞台技术人员岗位最高等级设置为五级专业技术岗位舞台技术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主任舞台技师一级岗位、主任舞台技师二级岗位、主任舞台技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舞台技师一级岗位、舞台技师二级岗位、舞台技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舞台技术员一级岗位、舞台技术员二级岗位、舞台技术员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37.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对应等级参照相应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原则上沿用现在专业技术名称五、岗位任职基本条件㈠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38.文化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⑴遵守宪法和法律;⑵具有良好的品行;⑶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⑷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㈡管理岗位基本条件39.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及其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及其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及其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40.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⑴三级职员岗位,须在四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两年;⑵四级职员岗位,须在五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⑶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两年;⑷六级职员岗位,须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⑸七级职员岗位,须在八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⑹八级职员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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