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2O模式下网约车业务财税处理分析 下网 财税 模式 业务 分析.docx
21页O2O模式下网约车业务财税处理分析 下网 财税 模式 业务 分析O2O模式下网约车业务财税处理分析 本文关键词:下网,财税,模式,业务,分析O2O模式下网约车业务财税处理分析 本文简介:摘要:在如今的共享经济时代,网约车应运而生但是相比传统实体企业,网约车这种新兴的O2O模式,其财税处理显得更为复杂,收入确认的时点、计算方法尚存在争议,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出台专门的规定基于此,以网约车的典型代表滴滴出行为例,阐述其最主流的快车业务中与收入有关O2O模式下网约车业务财税处理分析 本文内容: 摘要:在如今的共享经济时代, 网约车应运而生但是相比传统实体企业, 网约车这种新兴的O2O模式, 其财税处理显得更为复杂, 收入确认的时点、计算方法尚存在争议, 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出台专门的规定基于此, 以网约车的典型代表滴滴出行为例, 阐述其最主流的快车业务中与收入有关的财税处理问题, 希望为有关决策部门提供参考建议 关键词:网约车; O2O; 收入; 增值税; 会计处理; 一、O2O模式网约车的产生 2021年1月, 公安部发布数据称中国平均每百户家庭拥有31辆私家车, 北京等一线城市每百户家庭拥有私家车超过60辆。
又有统计显示, 一辆车平均下来只有5%的时间在使用一方面是现成的资源在闲置, 另一方面是公共交通体系不完善导致的人多、车堵、车难打在这样的背景下, 网约车诞生网约车是典型的O2O模式的共享经济运用实例所谓O2O模式, 即Online To Offline, 其特点是先上通过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将供需双方的信息透明化, 再迅速对合适的供需双方进行匹配, 然后下完成交易自有车主可以利用空余时间兼职做司机, 在不影响家庭使用的前提下加入公共交通体系中去, 一方面缓解了公共交通的压力、打造智慧交通, 另一方面可以为个人创收降低车辆养护成本 2021年, 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嘀嘀打车, 2021年更名为滴滴打车, 当年年尾与同业竞争对手快的打车展开疯狂补贴大战2021年2月, 滴滴打车与快的打车战略性合并, 更名为滴滴快车2021年9月, 滴滴快车再次改名为滴滴出行, 预示全面拓宽营业范围2021年8月, 滴滴出行宣布收购UBER中国的品牌、业务、数据等全部资产如今, 滴滴出行涉及快车、专车、出租车、顺风车、代驾、试驾、巴士、自驾租车等多种业务, 可以说是网约车的龙头老大2021年7月,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正式宣告网约车的合法化。
但是由于网约车的O2O模式, 与传统的实体企业差别很大, 具有较强的创新性,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至今没有出台专门的财税法律法规本文将以滴滴出行最主流的快车业务为例, 阐述实现快车业务中与收入确认有关的财税问题, 希望为相关部门提供建议 二、基本业务的核算 快车业务是滴滴出行主推的业务之一, 适用于普通老百姓的日常出行在此模式中有三方关系:乘客、车主 (普通型自有车辆) 、滴滴平台乘客和车主首先在APP完成基本信息录入, 平台审核完毕后可以成为使用者, 进行发单或接单当乘客需要用车时, 首先在APP定位地址, 选择好出发地和目的地后发出订单, 由平台根据客户的位置远近和车主的成单率, 将订单派发给指定车主车主接单后去出发地接乘客前往目的地在路途中, 乘客端和车主端的APP可以实时显示已经发生的车费, 但是2个端口采用分开计算收费的方式, 金额并不相同下车后, 车主在APP上确认已送达乘客, 平台立刻显示完整车费, 乘客通过支付宝等支付方式完成付款车费统一打到滴滴平台, 然后每周二允许车主一定限度地从自己账户提取根据对车主端和乘客端APP的计费规则对比, 平台的佣金分成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固定佣金为0.5元/单的信息费, 用于平台智能运力调度和订单分发。
每成功完成一张订单, 平台收取0.5元信息费, 订单没有完成不收取该信息费第二部分为变动佣金, 即为每个订单中的里程费、市场费、远途费、夜间费的总计的20%高速费、路桥费、停车费、其他费用平台不收佣金 因此, 平台每完成一笔订单, 应做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乘客;贷:应付账款快车业务 (车主) ,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1.应付账款的确认乘客车费收入统一进入平台, 所以每成功完成一笔订单, 该收入相当于平台代车主收取的款项, 因此计入负债鉴于每笔订单完成的前提是车主已经按照平台发出的指令把乘客从出发地送往目的地, 即车主已经履行了相应的义务, 所以应当确认为应付账款 2.主营业务收入的确认显然, 平台的佣金收入应当作为收入入账收入可以分成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其中, 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持续的、主要的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在企业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较大, 而其他业务收入占收入的比重较小2021年1月, 滴滴出行副总裁、商业事业部总经理朱磊接受媒体采访时称:现在滴滴在出行业务上主要还是以客户价值为主至于盈利模式, 目前还是以汽车方向的产品和商业广告为主。
因此, 本文认为应当将快车佣金收入记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3.增值税税率的选择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21]36号) 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快车业务需要交纳增值税, 但是具体按什么税目交纳增值税, 有两种看法一种看法认为快车业务属于交通运输业, 按11%的税率征税另外一种看法认为, 其属于现代服务业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按6%的税率征税笔者倾向于前者, 快车业务应当属于交通运输业其中只是提到货物没有提到人, 人和物的自然属性不同 (2) 从权利与义务的角度来看, 货运代理涉及三方关系:货代、托运人、承运人由货代与托运人签订代理合同, 再由货代寻找合适的承运人与其签订运输合同完成运输货代与承运人是两个独立进行交易的主体, 可以讨价还价, 可以商讨交易细节, 当然也要承担各自责任滴滴平台的经营模式与此差异较大, 一方面滴滴平台会给车主购买保险保障车主利益, 另一方面在车主注册使用APP时明确说明使用该APP即为默认无条件接受滴滴平台的协议条款, 在车主进入听单模式后接到订单就必须按照平台调度要求、统一服务标准前往接送乘客如果车主不服从安排、服务标准不到位, 平台有权采取措施处罚车主。
这近似于一种单边协议, 更应理解为由滴滴平台雇佣车主为乘客提供服务并约束车主行为因此, 平台与车主之间的协议为雇佣合同性质而非运输合同性质真正的运输关系在于平台与乘客之间 (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对交通运输的解释是: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 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 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 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 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本文认为滴滴出行提供的运输服务完全符合此条款, 应当适用于此类情况 滴滴出行目前也确实在按照交通运输业缴纳增值税, 但是给乘客开具的发票为3%征收率的普通发票笔者查询了全国企业一般纳税人查询系统, 快车业务所归属的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在2021年5月申请了简易办法征收 4.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根据税法规定, 销售应税劳务, 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因此当车主送乘客到达目的地, 确认完成订单时即为平台纳税义务产生 例1:乘客利用APP完成快车订单, 实际发生车费100元, 到达目的后成功支付100元平台抽成20%佣金加每笔0.5元的信息费 平台做如下分录:借:银行存款100;贷:应付账款快车业务 (车主) 79.5, 主营业务收入17.5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2.91。
其中, 应交增值税=1003%/ (1+3%) =2.91 (元) , 应付账款=10080%-0.5=79.5 (元) , 主营业务收入=100-79.5-2.91=17.59 (元) 三、衍生业务的核算 (一) 奖励积分业务 1. 积分公允价值如何确定 滴滴平台推出滴币, 乘客获取滴币可以在平台的积分商城通兑本平台或第三方商家的代金券, 以及参加抽奖获取方式主要是完成订单支付后系统自动派发滴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取得的销售款需要在收入与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之间进行分配, 奖励积分的部分计入递延收益与一般商场积分活动不同, 商场通常为固定金额的消费获取固定数额的积分, 再由固定数额的积分抵扣固定金额的本商场商品价款, 公允价值容易确定而滴币公允价值的确定就显得较为困难, 根据滴币获取规则, 出租车每5元车费奖励1滴币, 每笔最高15个滴币, 每日限两次;专、快车每2元车费奖励1滴币, 每笔最高50滴币, 每日限7次这与商场积分不同, 同样的消费金额, 在滴滴出行不同的系列业务中获取滴币数额不同 (2) 滴币兑换规则的多样性乘客既可以选择用滴币兑换本平台的不同系列 (快车、出租车、专车、顺风车) 的出行代金券 (折扣或立减) , 也可以选择第三方商家的商品或服务, 兑换规则差异大。
例如根据兑换规则, 如果兑换1元出租车代金券需要69个滴币, 兑换1元快车代金券需要49个滴币前者相当于1个滴币价值0.01元, 后者相当于1个滴币价值0.02元, 是前者的两倍 尤其是可以兑换第三方商家的代金券兑换本平台代金券如果视为自产产品, 尚可以用该代金券的成本 (优惠额度) 确定滴币公允价值那么兑换第三方商家的代金券就应当视为外购产品, 应用市价来确定滴币公允价值但是在一开始消费产生滴币需要确认积分公允价值时, 并不知道日后到底是兑换本平台商品还是第三方商家商品, 那就存在着到底是用成本法还是市价法的问题 笔者认为基于滴币的兑换绝大多数是用于兑换打车平台自产产品用于打车, 所以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采用成本法估算滴币公允价值又针对滴币获取规则差异较大, 应当区分快专车、出租车等系列业务分别利用相对公允价值法确定公允价值 2. 兑换消费中是否再次缴纳增值税 税法中并没有对积分兑换时是否需要再次交纳增值税进行规定在实务中一般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兑换积分后获得的商品属于商家赠送, 应当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二是认为积分产生于首次消费, 其税收价值已经体现在首次消费时缴纳的增值税中了, 再次兑换商品时无需缴纳增值税。
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有不妥之处首先本文认为是要交增值税的, 但理由并非如第一种观点所说兑换的商品是无偿赠送的之所以商家愿意赠送, 就是因为客户在首次消费中已经为积分的价值买过单了, 并非无偿而且获得积分和兑换商品是两件独立的交易从平台角度, 乘客是否积分兑换、什么时候兑换、兑换哪一家商品这都是很难确定的即使商家可以根据经验, 预估积分到期前兑换积分的可能性, 但是没有商家能够保证100%的兑换那么兑换和不兑换做一样的税务处理, 显然不合适因此在兑换时应当看成是一般销售业务, 缴纳增值税 3. 区分兑换本平台商品和第三方商品两种情形 根据滴滴平台兑换规则, 客户既可以兑换本平台的代金券, 用于坐车, 也可以兑换如屈臣氏、良子足浴、如家酒店等第三方的电子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的规定, 如果授予企业代表第三方归集对价, 授予企业应在第三方有义务提供奖励且有权接受因提供奖励的计价时, 将原计入递延收益的金额与应支付给第三方的价款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收入笔者认为在滴滴平台投放第三家商家电子券吸引乘客兑换获取的收入属于佣金收入, 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