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3-2016全国排舞比赛评分规则.doc
13页2013-2016年全国排舞运动评分规则第一节 总则1.1 说明1.1.1定义:排舞是一项通过丰富的舞步变化和段落循环将舞蹈、音乐、体育、艺术有机结合、用以诠释风格各异的舞蹈形式和音乐元素,从而娱乐身心的健身运动1.1.2排舞非常适合日常健身、工间操、课间操、全民健身展示及开展比赛等活动排舞在丰富大众文体生活、增强团队精神、促进生产力、创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具有特殊的作用和意义1.2 目的保证全国排舞比赛的公平、公正、客观、规范1.3比赛项目1.3.1 单人项目:1.3.1.1 单人规定曲目(男女不限)1.3.2 双人自选1.3.3 集体项目:1.3.3.1 集体规定曲目;1.3.3.2 集体自选曲目:1.3.3.3 集体串烧(两曲或三曲连跳)1.3.3.4 集体原创1.3.4 广场排舞1.4比赛分组及参赛人数1.4.1比赛共分四个大组,具体如下:1.4.1.1学生组1.4.1.1.1 少儿组(<7 岁)1.4.1.1.2 小学生乙组(1——3 年级)1.4.1.1.3 小学生甲组(4——6 年级)1.4.1.1.4 中学生乙组(7——9 年级)1.4.1.1.5中学生甲组(普通高中、职高、中师中专等)1.4.1.1.6院校组1.4.1.2 职工组1.4.1.2.1 职工青年组(平均年龄<35岁)1.4.1.2.2 职工中年组(平均年龄>35岁)1.4.1.3 社会组1.4.1.3.1 社会青年组(平均年龄<35岁)1.4.1.3.2 社会中年组(平均年龄>35岁)1.4.1.3.3 社会常青组(平均年龄>50 岁)1.4.1.4 国际友人组1.4.2 参赛人数1.4.2.1 每队可报领队、教练、管理、队医等各1 人。
1.4.2.2 集体项目每项参赛人数不得低于12 人,男女不限1.4.2.3 双人项目每队限报2队选手1.4.2.4 单人项目每队限报2名选手1.5 出场顺序1.5.1 出场顺序由比赛组委会抽签确定1.6 入场和退场1.6.1 参赛队可以选择动态入场或造型开始动作1.6.2 参赛队根据音乐可选择造型结束动作或在音乐伴奏下退场1.6.3 退场须向裁判员及观众行礼致意1.7 音乐时间1.7.1 串烧曲目时间(自音乐起至音乐结束止)1.7.1.1 串烧曲目A(三曲连跳)的音乐时间为5′00″—6′00″1.7.1.2 串烧曲目B(两曲连跳)的音乐时间为4′00″—5′00″1.7.2 规定曲目、自选曲目、原创曲目和广场舞曲目时间为原曲时间,不得剪接和拼接1.8 比赛成绩和名次及奖励1.8.1 单项名次录取1.8.1.1 各项目比赛得分高者,名次列前;如分数相等,则名次并列;1.8.2 团体总分1.8.2.1 三个集体项目(规定、自选、串烧)成绩之和为团体总分;总分高者,团体名次列前;如总分相等,集体规定曲目得分高者名次列前;如再相等, 串烧曲目得分高者名次列前;如再相等,则名次并列1.8.2.2各单位必须在报到时提交计入团体总分的三个项目的参赛选手名单。
1.8.3 奖项设置与奖励办法按比赛规程执行1.9 服装与装饰1.9.1 比赛服装、服饰、鞋、帽等要符合曲目风格服装服饰搭配协调带跟鞋要求安全,长裙下摆不得超过踝关节1.9.2 比赛时选手可化妆、使用花纹贴纸1.9.3 可以佩戴与表演相关的饰物1.9.4 获奖队代表必须着比赛服参加颁奖仪式1.9.5 自选曲目比赛过程中,服装服饰允许变化但不得离开身体1.10 道具的规定比赛中可以使用道具,但不鼓励使用道具道具使用应与曲目风格或主题有关联,道具不能离开身体1.11 安全规定1.11.1 成套动作中不得出现对身体造成伤害的动作(不安全动作)1.11.2 成套动作中不得出现抛接、翻腾、叠罗汉(托举)、倒立等危险动作1.12 场地与设备1.12.1 比赛场地最小应为16×16 平方米适于运动的平整场地1.12.2 裁判席设在场地的正前方(单人项目采用裁判移动评分)1.13 广告标贴规定1.13.1 组委会有赞助商统一广告标贴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1.13.2 参赛选手赞助厂商的广告标贴,允许缝制在选手的服装上,约4 平方厘米1.13.3 臂贴可以是方形或环绕手臂,但宽度不得超过4 厘米1.13.4 印制在选手后背上的广告,面积不超过21×5 平方厘米,成一线排列。
第二节 舞步、音乐及编排2.1 排舞舞步和音乐的统一2.1.1 全国排舞比赛的曲目由国家体育总局体操运动管理中心公布为了保证比赛的公平公正,舞步和音乐必须使用中心公布的统一版本2.1.2 比赛时使用非统一版本的舞步或音乐都将被视为错误而扣分2.1.3 串烧曲目中要求音乐与舞步完整对应,串烧曲目的音乐只能整段剪接,不允许拆分拼接;2.1.4 串烧曲目的音乐连接部分可以有不超过两个8拍的音效处理2.2 编排要求2.2.1 所有比赛项目都不得改变和拆分舞步2.2.2 在不改变曲目风格和音乐节奏的前提下,可对曲目前奏、间奏、队伍入场、退场和上肢动作、方向、队形等进行编排结尾部分可以有不超过2 个8 拍不同于原舞步的编排,3/4拍的曲目可以有8个3拍不同于原舞步的编排2.2.3 规定、自选、原创曲目的队形变化不得少于三次,串烧曲目中的每个单曲队形变化不得少于三次2.2.4 成套动作中依次或交替完成动作时,不跳舞步的选手停止时间不得超过1个8拍,成套动作中(串烧曲目中的每首曲目)允许有一次不超过1个8拍舞步小节的重复2.3 规定曲目的编排2.3.1 全体选手在音乐前奏结束后必须面向裁判完成一个舞步循环(舞步循环:依次完成舞步中规定的每个方向的段落)。
2.3.2 完成一个舞步循环之后,方可开始队形或方向的变化2.3.3 规定曲目音乐光盘由比赛组委会提供2.3.4 其余编排参照2.2进行2.4 自选曲目的编排2.4.1 全体选手必须面向裁判完成一个方向的舞步组合2.4.2 其余编排参照2.2进行2.5 串烧曲目的编排2.5.1 参赛队可对原有音乐进行的剪辑、组合、拼接,但不得改变音乐的速度和节奏,可对音乐之间的过渡部分做音效处理,音效时间长度不得超过10秒2.5.2 每首曲目之间的舞步衔接要流畅、动作过渡要自然2.5.3 全体选手在每首曲目衔接音乐后必须面向裁判完成每首曲目的一个方向的舞步段落2.5.4 如遇参赛曲目有ABC等多组动作,选手可只向裁判完成任一组动作一个方向的舞步段落2.5.5 串烧的每首曲目结尾处可以有不超过2个8拍脱离原舞步的编排2.5.6 其余编排参照2.2进行2.6 双人曲目的编排2.6.1 音乐前奏结束后选手首先须面向裁判完成一个方向的舞步段落2.6.2 双人曲目允许有脱离原舞步不超过4个8拍的炫技展示,但不得改变舞曲风格2.6.3 其余编排参照2.2进行2.7 单人规定曲目的编排2.7.1 音乐前奏结束后选手首先须面向裁判完成一个方向的舞步段落。
2.7.3 其余编排参照2.2进行2.8 原创曲目的编排2.8.1 原创曲目的舞步创编必须符合排舞运动的项目特色和基本要求:舞曲内容健康、前奏清晰易辨、循环段落展示、易于推广普及; 2.8.2 其余编排参照2.3进行2.9 广场曲目编排要求2.9.1 广场舞音乐需具有中国特色,音乐选择应围绕中国元素,音乐要求为中国特色音乐(如:民歌、红歌、现代流行音乐等); 2.9.2 广场舞编排应充分体现广场健身特点,要求编排合理、安全、易普及,不分难易等级,不得出现危险动作和难度动作;2.9.3 广场舞曲目编排需提倡健身性、娱乐性; 2.9.4 其它编排要求和表现形式不限第三节 排舞裁判法3.1 大会组委会3.1.1 大会组委会由主办与承办单位的相关领导、行政人员及各参赛队领队组成3.1.2 大会组委会负责大会的组织、宣传、竞赛及后勤保障工作3.2 仲裁委员会3.2.1 仲裁委员会由本项目的专家和官员担任,一般为3—5 人,负责按规则和规程等有关规定对比赛中发生的争议作出仲裁决定3.2.2 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3.3 裁判委员会裁判委员会由总裁判长1 名、副总裁判长1—2 名、裁判员5—7 名、记录长1 名、记录员2—3 名、检录长1 名,检录员3—4 名、放音员1—2 名、计时员1 名、宣告员1—2 名组成,也可根据比赛规模的大小适当增减裁判人员。
3.4 裁判员资格3.4.1担任排舞比赛的裁判员必须参加过由国家体育总局体操运动管理中心举办的排舞裁判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证书3.4.2 裁判员必须熟悉比赛范围内所有曲目的舞步和音乐3.4.3 裁判员需精通评分规则,熟悉竞赛规程,遵守裁判纪律,在评判过程中秉承“严肃、认真、公正、准确”的方针,做到独立评分3.5 裁判工作职责3.5.1总裁判长工作职责3.5.1.1 全面负责竞赛裁判工作:检查赛前各项准备工作,参与处理比赛中出现的重大问题3.5.1.2 管理裁判员队伍:组织裁判员学习,确定裁判员分工,指导裁判员观看赛前训练3.5.1.3 主持技术会议:安排竞赛事宜,与参赛队沟通,按规则和规程解释相关问题3.5.1.4 调控比赛进程:发出运动员入场信号(举绿旗)3.5.1.5 监督、检查裁判员整场评分情况,当评分出现严重偏差时,有权做出适当调整3.5.1.6 对教练员、运动员干扰比赛进程的不正当行为,有批评、教育、警告和建议取消比赛资格的权利3.5.1.7 审核并宣布最终比赛成绩3.5.1.8 做好竞赛工作总结3.5.2 副总裁判长职责3.5.2.1 协助总裁判长做好竞赛工作3.5.2.2 协助总裁判长负责检查场地、宣告、组织编排和抽签等工作。
3.5.2.3 检查记录的成绩登记,审核最后得分3.5.3 裁判员职责3.5.3.1 参加赛前裁判员学习听从管理机构的指示,服从总裁判长领导3.5.3.2 按时出席赛前的全体裁判员会议3.5.3.3 观看赛前训练,做好各项准备工作3.5.3.4 严格按规则准确、快速、客观、公正、合乎道德的评判3.5.4 记录长和记录员职责3.5.4.1 协助总裁判长做好赛前准备工作,备好出场顺序表、比赛成绩记录表等竞赛用表,准备好裁判组评分用具3.5.4.2 比赛中及时统计裁判员评分,排出名次和奖项等3.5.4.3 根据大会要求设计、制作成绩册3.5.5 计时员职责对自选曲目参赛队比赛的起止时间准确计时,时间不足或超出须立即报总裁判长3.5.6 检录长和检录员职责3.5.6.1 召集参赛队伍,做好入场前期准备,确保开幕式、各场各项比赛按时顺利进行3.5.6.2 组织领奖队伍,确保领奖工作有序进行3.5.7 宣告员职责3.5.7.1 在总裁判长指导下进行赛前准备3.5.7.2 临场介绍仲裁委员会人员、裁判委员会人员3.5.7.3 在总裁判长示意下宣告出场队伍,宣读裁判员评分结果和最后得分3.5.7.4 介绍与比赛相关知识和组委会指定的宣传材料。
3.5.8 放音员职责收集各队比赛的音乐光盘,整理、核对、排序,准确播放各队音乐,并做好保管和退回工作3.6 评分办法3.6.1 裁判员评分采用减分制裁判员根据参赛队场上表现进行减分,评分精确到0.1 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