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学06215.doc
41页民用建筑设计规范条文汇编 (*为强制性条文) 2003.8一. 法律与法规现行法律结构 法 律 全国人大或其常委制定如《建筑法》 、效力等级: 《城市规划法》 、 《标准化法》法律仅次于宪法 行政法令 国务院颁布实施如《注册建筑师条例》 、高于行政法令和地方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政法令高于地方法规下层次不能与上层次抵触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门颁布 地方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其如建设部是国务院主管建设 常委会制定适用范围: 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颁布 地方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颁布实法律、行政法令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各项“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施办法、地方标准地方法规在管辖区域内适用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建筑法》1998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设计单位必须对其设计质量负责,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安全标准、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标准化法》1989 年 4 月 1 日施行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制定标准国家标准: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行业标准:某行业范围内地方标准:在地方辖区范围内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
推荐性标准:其他地方标准:可在本地方管辖区内实行强制性标准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1997 年 11 月建设部按照《标准化法》对截止 1997 年 10 月的 341 项现行和在编国家标准进行清理整顿其中:重新确认: 239 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改为推荐性:70 项改为行业性:14 项撤消: 18 项其中重新确认和新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1997 版)97 年局部修订《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1999 年版) ,2001 年局部修订《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97 原 GBJ《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67-84废止《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95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39-90《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38-94 后于 1999 年 5 月 1 日废止,新发布施行为 GB 50098-98《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 50038-94 原 GBJ 38-79 废止《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93 9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 9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2002 年版) 。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 “清理”后发布,1999 年 6 月 1 日实施,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 96-86 废止《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 599-86《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 301-88改为推荐性国家标准如:《房屋建筑制图标准》GBJ 1-86《总图制图标准》GBJ 103-87《建筑制图标准》GBJ 104-87《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 T 50280-98 1999 年 2 月 1 日实施《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 原强制性国家标准, “清理”后改为“推荐性”现行强制性行业标准如:《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 122-99 199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99 199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原部标准 JGJ38-87 废止《公路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 60-99 1999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原部标准 JGJ60-89 废止《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GBJ 113-7 1998 年 4 月 1 日施行《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GBJ 102-96《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124-99 2000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现行行业标准如: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 J114-2001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BJ 100-98 1998 年 9 月 1 日施行。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专业标准” JBJ 48-88 1989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2000 J67-2001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2001 J113-2001现行部标准如:《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37-87 1987 年 10 月 1 日起试行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GBJ 25-86 1986 年 7 月 1 日施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 年版(本汇编中*标记)二. 建筑分类(一) .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级〈民用建筑设计通则〉1.0.4:分四级 >100 年以上 50~100 年 25~50 年 <15 年以下(二) .以建筑高度与层数划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1.0.5:住宅划分按层数 1~3 为低层、4~6 为多层、7~9 为中高层、10 以上为高层。
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按建筑总高度超过 24m 为高层,高度超过 100m 以上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住宅设计规范〉1.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1. 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2. 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3. 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4. 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三) .以工程复杂程度分级建设部 1992 年建设资字第 26 号文件《建筑行业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 .特级:高级、大型公共建筑 列为国家重点项目或以国际活动为主,有国家和重大历史意义或技术要求特别复杂的中小型建筑,高大空间有声、光等特殊要求的建筑,30 层以上的高层建筑一级:高级、大型公共建筑 有地区历史意义或技术要求复杂的中、小型建筑,16~29 层或高度超过 50m 的高层建筑,总建筑面积 10 万 m2 以上的居住区二级:大中型、中高级 技术要求较高的中小型建筑,高度不超过 50m 的公共建筑、16~29 层住宅、总建筑面积 10 万 m2 以下的居住区三级:中型、中级 高度不超过 24m(八度区<13m) 、7~15 层住宅、单跨<18m(采用通用图<21m)或钢结构单跨<9m 的单层建筑,技术要求简单的建筑。
四级:一般中小型公共建筑 7 层以下无电梯住宅、宿舍及砖混结构的建筑五级:一、二层功能简单的建筑 一、二层单功能、小跨度四) .以建筑规模或投资划分(五) .以气候条件对建筑影响的差异性,划分建筑气候区划,并确定各气候区的建筑基本要求——合理利用气候资源,防止气候对建筑的不利影响《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93 强制性国家标准一级区区划:Ⅰ、Ⅱ、Ⅲ、Ⅳ(两广、闽南) 、Ⅴ(云贵) 、Ⅵ(青藏) 、Ⅶ(新疆)该区对建筑基本要求主要指标: 1 月平均气温 辅助指标: 年降水量7 月平均气温 平均≤5℃日数7 月平均相对湿度 平均≥25℃日数二级区区划:如ⅠA、ⅠB、ⅠC、ⅠD、反映该地区气候差异性,如ⅣA:广东沿海 ⅣB:广东中部 广东韶关属ⅢB 福建沿海 广西中部福建东西南、内地规定各建筑气候区建筑总体规划、单体设计和结构施工的基本要求名词解释 P.103、104、105 如:建筑防寒:泛指建筑综合措施 如吐鲁番ⅦD 区建筑保温:系指建筑构造措施 如广州Ⅳ不考虑建筑防热:泛指建筑综合措施 如广州ⅣA 区建筑隔热:系指建筑构造措施 如吐鲁番ⅦD 区附图:全国气候要素分布图附参数表:全国主要城镇气候参数表三.城市规划对建筑的要求(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 年 12 月 6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90 年 4 月 1日起施行。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法”第三十条:选址意见书《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5.0.4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有关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的法律凭证”第三十一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5.0.5 “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其建设项目位置和用地范围的法律凭证”第三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点,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第四十五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二).建筑基地1. 道路红线〈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5.0.11 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6 城市道路(含居住区道路)用地的控制线2. 建筑红线〈民用建筑设计通则〉2.1.1 二:“在道路红线外另订建筑控制线”三:“建筑不得超过建筑控制线”。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5.0.12 建筑红线“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又称建筑控制线”〈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7 建筑红线 一般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3. 建筑突出物〈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 2.2.1~2.2.4 条是据道路红线来指认突出物,有“不允许突入建筑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允许 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物突出物”和“可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三)建筑高度与高程1. 建筑高度 《城市规划法》第十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第十八条:“…控制和确定不同地段的土地用途、范围和容量…在总体规划基础上,可编制分区规划”第十八条:“…城市详细规划应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标”建筑高度〈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2 建筑高度 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高程《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2.0.2 高程 以大地水准面作为基准面,并作零点(水准原点)起算地面各测量点的垂直高度*《民用建筑设计通则》2.1.2 基地高程 一、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 有关净空要求高程控制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2.3.1 建筑高度的限制下列地区建筑高度的限制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的规定:一、城市各用地分区内的建筑,当城市总体规划有要求时应按各用地分区控制建筑高度;二、市、区中心的临街建筑,应根据面临道路的宽度控制建筑高度;三、航空港、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时,应按有关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3. 有关环境要求高度控制 〈城市规划法〉第十四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四)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规划法〉二十条 :……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1. 建筑密度〈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5.0.10 建筑密度 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民用建筑设计通则〉2.4.1 建筑覆盖率、建筑容积率二、在既定的建筑覆盖率和容积率的建筑基地内如建设单位愿意以部分空地或建筑的一部分(如天井、低层的屋顶平台、底层、廊道等)作为开放空间,无条件地、永久提供作公众交通、休息、活动之用时,经当地规划主管部门确认,该用地内的建筑覆盖率和建筑容积率可予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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