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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注册公司章程范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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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注册公司章程范本 新注册公司章程范本「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公司由______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万元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公司可以增加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股东 第十四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五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风险提示: 公司的出资情况千差万别,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况不能完全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或者股份出资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将导致表决权无法行使如果有这些情况,股东出资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赋予某些 特定股东特别表决权,或者在无法表决时按照特定比例通过表决或者特定股东直接决定 比如在章程中约定“股东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由一方持有较多表决权”或者“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半数以上(含半数)表决权通过”来解决。

      当然,在公司章程对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时,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四)提案权 (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六)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的决议、监事的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风险提示: 由于股东出资人持有的股权属于财产权,因此是可以和房屋、土地、车辆、存款等有形财产一样发生继承的,如果股东出资人死亡则其继承人有权继承其名下的 出资股份如果公司股东出资人为了防止发生此类情况,避免有不熟悉的继承人通过继承成为公司股东,那么可以对股份的继承做出特别约定,比如股东出资人死亡则由其他股东收购其股权,而由其继承人分割股权价款等 第十七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

      第五章、股权转让 第十八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毋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 第十九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一条、依本章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决议 第六章、股东会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或者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十)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做出决议 (十三)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股东可以自行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其代理人应出示股东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四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之内举行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六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 股东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参加会议的,视为已接到了会议通知该股东不得仅以此主张股东会程序违法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风险提示: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的召集权在董事会,当董事会或董事长不履行法定职责时,为了避免公司运营遭受影响,损害股东权益,应当在章程中赋予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在特殊情况下有直接召集股东会的权利可做如下规定: “如果董事会违反本章程规定,拒绝召集股东会,或不履行职责时,持有公司10%(比例可以根据公司具体情况酌定)以上的股东,享有不通过董事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权利”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参加会议的出资最多的股东主持 第二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须经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对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七章、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三十条、本公司设执行董事和经理共______人由________担任,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公司设监事______名,由________担任 第三十二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风险提示: 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执行职务违法、侵犯公司与股东权益,造成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但具体救济途径没有规定为了完善救济途径,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规定: “董事、监事、经理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因无故不履行职务、擅自离职,侵犯公司与股东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诉时,任何股东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因诉讼而发生的实际支出,由公司承担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依职权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三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四条、公司因章程第三十三条第(一)、(二)、(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五条、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股东会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八条、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新注册公司章程范本「篇二」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州市商事登记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全体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 第三条住所:__________ 第四条申报的经营场所:__________ 第五条主营项目类别(请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定的主营项目类别填写) 第六条经营范围(请在完成具体经营项目生成操作后,按收到的确认信息填写): 一般经营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 注: 1、工商部门不再登记企业经营范围,从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经营范围由商事主体通过章程或者协议等文件记载,用语表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商事登记机关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际惯例、行业标准适时更新发布 按照其指引确定主营项目类别和经营范围主营项目类别和经营范围的表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_—20xx) 第七条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第八条股东姓名(名称,不填写证件号码)、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缴资期数出资数额( 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注:如属分期缴资,还需填写缴资期数:第一期、第二期)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股东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数额的,应当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原出资中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应当重新评估作价 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股东的权利: 1、按出资额所占比例享有股权和分取红利; 2、参加股东会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3、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的权利; 4、有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经营的权利; 5、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规定转让股权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以及公司新增资本的权利; 6、有依法分得公司解散清算后剩余财产的权利; 7、有参与修改章程的权利。

      二、股东的义务: 1、应当足额缴纳本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2、公司被核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不按本章程规定向公司缴纳出资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5、遵守公司章程 第十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 三、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四、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等事项记载于股东各册上 第十一条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股东会的职权 本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执行董事的报酬;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决议; 10、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1、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股权)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13、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

      二、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4、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5、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6、定期会议应当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股东会每年如开__________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7、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8、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9、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规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公司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6、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2、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丧失董事资格的; 3、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丧失经理资格的; 4、因被羁押等原因丧失人身自由,无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 5、其他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十三条公司的财务、会议 一、本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公司的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期限分送各股东,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下列报表及附履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二、本公司依法律规定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四、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五、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的集体福利。

      六、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对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开立帐户存储 任何个人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四条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二、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经营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需要解散的 三、公司依照前条第 1、2 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由股东组成的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其中非自然人股东可以指定人员行使相应权利清算组在清算期限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四、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后,由清算组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五条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1、公司的营业期限___________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2、 __________ 第十六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十七条本章程共签订份,一份报送登记机关,份留本公司存案 自然人股东签名:__________ 或法人股东盖章:__________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新注册公司章程范本「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作为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xxx 第三条公司住所:xxx 第四条公司由一个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经营范围: 营业期限: 第六条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章注册资本、出资额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在公司登记时由股东一次足额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第八条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一览表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 (注:出资方式应写明: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九条股东交付的注册资本应在申请公司登记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 第十条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交付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一条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股东作为出资者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股东的权利: 一、决定公司各种重大事项; 二、查阅各项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按期分取公司利润;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注:可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自行补充条款,但不得与《公司法》相冲突) 新注册公司章程范本「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务是:通过合理有效地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财产,使其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目的是发展经济,为国家提供税利,为股东奉献投资效益 第四条 公司依法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 公司名称:xxx 有限公司 第六条 公司住所: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场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汽车销售、汽车配件销售;汽车维修及美容装饰;二手车信息咨询服务以工商部门核定为准) 第九条 公司经营期限是 20 年 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须经批准的项目的,依法办理相关批准件或许可证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出资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 第十二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 500 万元 第十三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合伙人投资认缴注册资本总额50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 100%,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五章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第十四条 公司由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1、以货币资金出资 30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60%; 2、以货币资金出资 20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40%。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均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配红利; (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三)股东会上的表决; (四)依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转让其出资;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账目,监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并提出建议或质询; (六)被推选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时,对剩余财产的分享; (八)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股东会决议; (二)依其所认购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按期缴纳股金; (三)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设置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七章 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第二十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册资本: (一)股东增加投资; (二)公司盈利; (三)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第二十二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三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自作出减少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一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八章 股东转让股权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公司法》对转让股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重新编制新的股东名册 第九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议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分为定期会和临时会 第二十八条 股东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于每年2 月 20 日前举行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股东临时会。

      (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提议时; (2)执行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3)监事认为必要时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通知以书面形式发送,并载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工作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工作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股东会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主持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执行董事或其指定的人员妥善保管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任期三年。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任期三年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股东会议 第三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聘任产生,并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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