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国家对珍贵文物的优先购买权.doc
10页浅论国家对珍贵文物的优先购买权=“news_bd”> 2012 年6 月4 日,在北京匡时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下称匡时公司) 举行的春季拍卖会过云楼藏书专场上,江苏凤凰出版传媒集团( 下称凤凰集团) 以1. 88 亿元竞买到179 种1292册过云楼藏书拍卖之前,北京市文物局组织专家对这批藏书进行了审核,并在《关于北京匡时国际拍卖有限公司2012 春季拍卖会过云楼藏书专场文物标的审核的批复》( 京文物[2012]561 号) 中称: 这批藏书均属于文物监管范围,在拍卖结束后的7 个工作日内,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有权以同样的竞买价格行使优先购买权拍卖会开始前,拍卖公司也在声明中披露了此信息拍卖会结束后,6月12 日北京大学公开宣布其作为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这批古籍同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致函北京市文物局称: 江苏凤凰出版传媒集团作为国有骨干文化单位竞购过云楼藏书,得到省委、省政府全力支持,并已竞拍成功过云楼藏书3 /4 在南京,现1 /4 成功竞购回归江苏,是江苏人民也是社会舆论的呼声和企盼省政府确定此项收购由国有文博单位南京图书馆和江苏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实施,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指定南京图书馆收藏,以利于开展整体学术研究和通过再出版开发其重大文化价值。
南京图书馆也致函北京市文物局称: 省政府确定此项收购由我馆和凤凰集团实施我们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做好收藏工作由此,北京大学与凤凰集团和南京图书馆之间就过云楼藏书的优先购买权产生争议拍卖公司请求北京市文物局认定优先购买权,北京市文物局请示国家文物局后,复函拍卖公司称: 北京大学与南京图书馆皆为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且均参与了‘过云楼’古籍善本的竞买,应根据拍卖规则确定买受人,请你公司据此与江苏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和南京图书馆进一步落实完善竞买及购藏事宜最终,凤凰集团和南京图书馆获得这批藏书 这场引起媒体广泛关注和报道的优先购买权纠纷虽然在文物行政部门的裁决下以凤凰集团和南京图书馆胜出而告终,但《文物保护法》第58 条规定的国家对珍贵文物的优先购买权在解释适用上所面临的诸多疑问却并未消失,学界对于此一制度也缺乏应有的关注和讨论该优先购买权性质上虽然也属于形成权,但在制度价值、构成要件、行使规则、法律效果等方面却与民法中的法定优先购买权存在重要区别这些差异不但增加了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复杂性、多样性,也对在民法中构建统一的优先购买权制度造成了障碍有鉴于此,本文拟以《文物保护法》第58 条为中心,结合实践中行使该优先购买权的具体事例,深入探讨国家对珍贵文物的优先购买权制度,以期厘清其独特的构成要件、法律特征、行使规则及法律效果,揭示出该制度与民法中的各种法定优先购买权制度之间的差异,为在理论上及立法中构建统一的优先购买权制度提供参考。
一、国家对珍贵文物的优先购买权在我国的确立过程 ( 一) 国家征购阶段 1949 年以后,我国颁发了一系列保护文物的法令和办法在此基础上,国务院于1960 年通过、1961 年颁发了《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对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做了规定该条例没有涉及国内文物可否及如何买卖、流通的问题,只是在第14 条设立了国家对出口文物的征购制度,即对于报运出口的文物,必须由海关会同文化行政部门进行鉴定经鉴定不能出口的文物,国家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征购此所谓征购,实际上是由国家按照一定的价格标准强制收购至于对国内文物能否及如何进行征购,该条例未置一词 ( 二) 国家统一收购阶段 1974 年《国务院批转外贸部、商业部、文物局关于加强文物商业管理和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1974 年12 月16 日) 指出: 对文物商业市场,应当归口经营、统一收购、统一价格、加强管理,今后各地文物应由文物商店统一收购由此形成国家统一收购文物的制度在1979 年至1982 年制定《文物保护法》时,因当时文物市场的混乱情况相当严重,有的地方投机倒把和文物走私活动猖獗,该法从两方面规定了私人收藏文物的交易问题。
其一,私人收藏的文物,严禁倒卖牟利,严禁私自卖给外国人( 第25 条) 其二,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文物收购业务( 第24 条) 该法正式确立了国家统一收购私有文物的制度1991 年修正的《文物保护法》对这两条未作修改1992年颁布的《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第32 条第1款进一步规定,公民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卖给国家文物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全民所有制文物收藏单位和文物收购单位,明确了有权代表国家统一收购私有文物的具体单位由于立法禁止私人买卖文物,文物经营权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即国有文物经营商店行使,实际上是对文物流通领域实行行政垄断,故当时的法律未对国家优先购买权作出规定 ( 三) 定向拍卖和国家优先购买权的形成阶段 1991 年修正的《文物保护法》和1992 年颁布的《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仍然实行国家统一收购制度,并未规定私有文物的拍卖问题1992 年10 月举行的92 北京国际拍卖会首开中国文物及艺术品拍卖市场的先河1994年国家文物局开始进行文物拍卖试点工作1996 年通过、1997 年实施的《拍卖法》第8 条第2 款规定: 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
该规定突破了《文物保护法》确立的国家统一收购制度,开始有条件地允许私有文物进入拍卖市场在此基础上,1997 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 国发[1997]13 号) 提出: 要依法规范文物拍卖市场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文物鉴定机构,要加强对文物拍卖标的鉴定和许可审批工作,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文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进入拍卖市场流传在社会的具有特别重要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文物( 包括文物的特殊品种) ,应在一定范围内定向拍卖国家对公民出售个人所有的传世珍贵文物有优先购买权该通知首次并且同时创设了对重要文物的定向拍卖制度和国家对珍贵文物的优先购买权制度据此通知,优先购买权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公民个人所有的传世珍贵文物 ( 四) 国家优先购买权制度的正式确立 由于通过国务院文件规定国家优先购买权缺乏权威性,2001 年至2002 年修订《文物保护法》时,立法机关正式在法律层面上引入了此制度根据立法机关的介绍,为了确保文物安全,完善馆藏文物保护制度,《文物保护法( 修订草案) 》赋予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对拍卖的文物享有优先购买权,规定: 文物拍卖期间,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可以委派代表到场。
拍卖价格确定后,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委派的代表可以宣布购买意向;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自宣布购买意向之日起7 日内作出优先购买决定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作出优先购买决定前,被拍卖的文物不得交付受让人 从文字表述来看,该立法建议主要是借鉴了西班牙《关于部分阐释西班牙历史遗产法( 第16 /1985 号) 的皇家法令》( 下称《皇家法令》) 第41 条第2 款的规定,只不过后者规定的是国家先占权制度而已 《文物保护法( 修订草案) 》二次审议稿第54 条规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对拍卖的文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拍卖价格确定后,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所委派的代表可以宣布购买意向,并在7 日内作出优先购买决定在审议过程中,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地方、部门提出,国家应当享有对拍卖文物的优先购买权,但在拍卖价格确定后才宣布购买意向,7日内作出购买决定,不符合拍卖法所确立的公平原则,不仅对其他竞买人不公平,也不利于保护文物所有人的权益,执行起来会发生不少问题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修改为:国家对拟拍卖的珍贵文物享有优先购买权文物行政部门在审核拟拍卖的文物时,可以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购买其中的珍贵文物。
购买价格由文物收藏单位的代表与文物的委托人协商确定该建议条文改变了《文物保护法( 修订草案) 》一、二次审议稿将优先购买权的享有主体规定为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做法,明确将优先购买权的享有主体规定为国家,将行使主体规定为国有文物收藏单位 最终,2002 年10 月28 日修订通过的《文物保护法》第58 条规定: 文物行政部门在审核拟拍卖的文物时,可以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优先购买其中的珍贵文物购买价格由文物收藏单位的代表与文物的委托人协商确定该条删除了法律委员会的修改建议中关于国家对拟拍卖的珍贵文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表述根据有关人士的介绍,国家对文物的优先购买权制度源于西方国家立法,本条乃是在总结、借鉴意大利《关于保护艺术品和历史文化财产的法律》、希腊《古物法》、《西班牙历史遗产法》和《皇家法令》等西方国家立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规定的从表述内容看,该条第1 句与西班牙《皇家法令》第41条第1 款有相似之处,但后者规定的乃是国家先占权,并非国家优先购买权另外,该条第2句也是西班牙《皇家法令》第41 条第1 款所没有的可见,该条规定的国家优先购买权制度虽然是受西方国家立法的影响而设立的,但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却又具有很大的独创性,并非照抄照搬某一立法例。
该制度的立法目的是使被拍卖的珍贵文物收藏于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使其为国家所有而予以更好地保护和利用,以保护公共利益 2007 年和2013 年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均保留了第58 条关于优先购买权的规定2003年国家文物局发布的《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 文物办发[2003]46 号) 第16 条第1 款称之为国家对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珍贵文物拥有优先购买权在后来发布的有关文件中,国家文物局又将其简称为国家优先购买权这说明,该优先购买权的真正权利人是国家,而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 虽然1997 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 国发[1997]13 号) 就提到了国家对传世珍贵文物的优先购买权,2002 年《文物保护法》第58 条又正式规定了国家对珍贵文物的优先购买权,但该制度自诞生之后却长期未能得到运用直到2009 年6 月份,国家文物局才首次运用此一优先购买权购买了被拍卖的陈独秀等致胡适信札2012 年6 月发生的针对过云楼藏书的优先购买权之争,再次引起人们对该优先购买权的关注和讨论 二、国家对珍贵文物的优先购买权的构成要件 ( 一) 该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是国家,具体由拍卖人住所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代表国家指定的国有博物馆等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直接行使。
这样可以避免由于中间环节过多造成文物的交接过频而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同时也与我国实行的国有可移动文物所有权统一归国家所有、可由不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分别收藏、保管的制度( 《文物保护法》第5 条第4 款第2项、第5 款) 相适应兹对该要件分析如下:首先,只有拍卖人住所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才可以代表国家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行使优先购买权原因在于,根据《文物保护法》第56 条第2款的规定,拍卖文物的审核权一般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行使;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可以拍卖时,由国家文物行政部门行使审核权由此可知,在过云楼藏书之争中,北京市文物局作为拍卖人匡时公司住所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北京大学的申请指定其行使优先购买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而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或者江苏省文物局若指定凤凰集团或南京图书馆行使优先购买权,则于法无据 其次,被指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主体须是国有的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包括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