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海洋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
32页广东海洋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校教务〔2009〕72号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和校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学籍管理第一节 入学、缴费与注册第三条 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我校签发的《新生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的报到时间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请假经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批准后方为有效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或虽批准请假但逾期未返校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校学生处负责组织入学资格复查各单位在学生处指导下查阅学生档案,进行入学政治、思想品德资格等方面复查校医院负责身体健康状况复查政治、思想品德复查及身体健康状况复查结果报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政治、思想品德复查及身体健康状况复查结果有疑问的,由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单位研究并提出意见,由学校予以处理。
政治思想品德及身体全部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注册后方可取得广东海洋大学学籍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审核,报学校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的,转交有关部门查究只有取得学籍的学生才能办理学生证等校内证件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适宜在学校学习者,可办理入学手续,对不适宜在校学习者,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待遇学生在接到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之日起1周内离开学校回家或原单位治疗,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2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六条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是学生应该履行的义务学生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后才具有注册资格凡是具备注册资格的学生,都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学院办公室注册,注册后的学生方可取得学籍,获得学籍的学生方可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活动等。
每学年第一学期正式开课前2天为学生缴费和秋季学期注册时间学生必须按时持本人学生证到学校财务处缴费,凭财务处的收费凭证或财务处确认的交款凭证到所在学院办公室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缓交学费申请,获批准后可到所在学院注册 每学年第二学期开课前2天为学生春季学期注册时间,学生须按时到校,并到所在学院办公室注册学生若确有实际情况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向所在学院申请延缓注册并请假,否则以缺课论处(缺课1天按本人课表学时计,下同)第七条 各学院办公室对未准时回校注册的学生,要分别按病、事假或缺课登记,汇总后于每学期开学后2天内报送教务处和学生处,并附请假、缺课学生的名单请假手续见第五十三条第三、四项超过2周不注册的按第五十九条第五项办理,缺课按第八十二条办理第八条 凡休学、或其他原因保留学籍的学生,未经学校批准复学的,不予注册 第二节 学制与弹性学制第九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本科的基本学制为四年,专科(高职)的基本学制为三年第十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学生一般应在基本学制的年限内完成学业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需制定修读计划,提前修满规定学分的,可以提前毕业对于在基本学制的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其在校学习时间。
本科生可延长四年,专科生可延长二年由学生本人在每年五月底前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学生处、教务处审核,并报分管副校长批准,可延长其学习时间每次延长时间以一年为限,延长期满,若学生仍未达到毕业要求,可再申请延长此款不适用于因课程考核达不到要求或违反学校有关纪律(见第五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六条)而被学校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第十一条 延长学习年限者须按其所在的年级及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并注册后参加学习 第三节 学分与绩点第十二条 学分是衡量每门课程的学习数量与质量的标准,每门课程的学分的计算以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为依据第十三条 百分制、五级制与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带小数的百分制成绩四舍五入后再折算为绩点): 100分为5.0绩点;99~90分为4.9~4.0绩点(99分为4.9绩点,98分为4.8绩点,依次类推,下同),优秀折算4.5绩点;89~80分为3.9~3.0绩点;良好折算3.5绩点;79~70分为2.9~2.0绩点;中等折算2.5绩点;69~60分为1.9~1.0绩点;及格折算1.5绩点;低于60分为0绩点;不及格折算0绩点第十四条 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绩点;一学期(学年)的平均学分绩点=该学期(学年)全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该学期(学年)所修课程学分之和;修业期满的平均学分绩点=所修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整个修业期所修课程学分之和;以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计算和综合衡量学生学习的量与质的重要依据。
每学期结束及修业期满,学生所在学院都应计算学生所学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 第四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下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登记表,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第十六条 对设置专业方向的专业,按有关规定,学生可选择一个专业方向,修读相应的课程模块一般情况下,修读专业方向人数达到20人以上时才予以开设第十七条 考核、补考、缓考及重考课程结束后,学生应参加正常考核,考核不及格,准予补考1次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须申请缓考经补考、缓考仍不及格者,可参加重考同一门课程,在毕业资格审查前,重考不得超过3次 重考由学生提出申请,并以班为单位向所在学院报名,学院负责审查并将汇总后的名单报教务处重考一般安排在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同一课程的补考考核时间内进行,其它情况由教务处会同学院协商解决教务处会同学院负责安排考场,签发重考证,未经批准擅自参加重考的课程将不予登记考核成绩重考收费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办理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和考查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九条 考核的具体形式有:开卷、闭卷、开闭卷结合等,可采用笔试、口试、演讲、辩论、实际操作、撰写课程论文或报告等多种形式,各种考核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 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要审核学生是否具有参加考核的资格,并于考核前 1 周将不符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在课堂上宣布,学生对教师取消考核资格有异议的,可向学校教务部门申诉有如下情况之一者,不具备考核资格:(一)在全程考勤情况下,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二)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3次抽查未到课者;(三)缺交作业(包括习题或实验报告)的次数累计超过该门课程作业总数三分之一者;(四)课程的实验环节总评不及格者不具备考试资格的学生,不得参加正常考试和补考,但毕业前可以申请参加重考;达到纪律处分条件的,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未办理选课手续擅自听课者,不得参加考试,即使参加考试,学校也不予登记成绩第二十一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考核如因学生本人生病、家人病故(病危)或考核时间与考研、考公务员时间完全冲突而不能在规定时间参加考核的,必须提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缓考申请(附有相关证明),经所在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同意,报教务处备案,方可缓考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缓考卷面成绩作为该门课程的正常考核成绩记载,缓考不及格者可报名重考各学院对学生的缓考申请应从严审批,对未提出缓考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而无故不参加考核的一律按缺考论处。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每年的五月底为纳入当年毕业计划的学生历年来未获得学分的课程安排一次重考第二十三条 学生必须携带身份证和学生证(参加补考、重考还需携带补考证、重考证)方可进入考场,经监考教师查验无误后,方可参加考核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和完成考核,并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听从监考人员的安排在课程考核中违纪或作弊,当场取消考核资格,该门课程考核成绩相应记为“违纪”或“作弊”,不得参加补考,是否给予重考,按八十五条处理对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的违规违纪行为,学生有权利向教务处或学校其他部门反映第二十四条 具备考核资格的学生,未办理请假手续而不参加课程考核,属于缺考凡缺考的学生,该门课程成绩记为“缺考”,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在缺考学生认识错误之后,经学生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教务处同意,可参加该课程的重考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考核纪律和考核作弊者,按第八十三条、八十四和第八十六条办理第二十六条 课程的考核按以下原则评定成绩考试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及格以上取得该门课程学分;对于实践性教学环节和考查课程,可采用五级制记分,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学生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一般为30%,期末成绩一般为70%。
任课教师应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在课程考核前向学生公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是指对学生平时听课、提问、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实验、期中测验、平时测验和出勤等情况的综合评定考核不及格的课程经补考或重考及格后,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并按补考或重考所获得的卷面成绩记载,但绩点仍为零若学生对已获学分的课程成绩不满意,可以缴费申请重考1次考核成绩、补考成绩、重考成绩以最高的一次记载第二十七条 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一般不得更改如评分工作经查实确有差错而需要更改时,由评卷教师(小组流水评卷则由评卷负责人)提出更改理由,经开课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复核后,方可予以更改开课学院负责将修改后的成绩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如确有正当理由要求查卷的,以书面形式向本人所在学院提出查卷申请,由学生所在学院与开课学院协商,开课学院负责查卷和向任课教师核实如果学生本人或托他人向任课教师说情而教师又擅自更改原评定的成绩,一经查实,所更改的成绩一律无效,同时要对有关人员进行严肃批评,情节严重的,学生按考核作弊处理,教师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第二十八条 学生每学年的考核成绩、品德评语、出勤、奖惩等情况由学生所在学院列表寄给学生家长。
第五节 课程选修、免修与免听第二十九条 课程选修基本原则如下:(一)学生原则上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进程修读课程,并应按先行课程、后续课程的顺序进行修读;(二)学生每学期修读总学分一般在18~24之间,最高一般不超过26学分;(三)对未注册或者未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而自行听课者,不承认其参加的一切教学活动和考核成绩任何课程一经学生选定,学生必须参加该课程的所有教学环节,包括考核四)原则上,专业限选课至少有20人、专业任选课至少有25人、全校公共选修课至少有30人选修才可开出第三十条 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除思想政治理论课、就业指导课、军事课(包括军训和军事理论课)、体育课、健康与心理卫生教育、实验课及其它实践教学环节外,其余课程学生均可申请免修或免听因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的学生,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指定的其他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合格可获得相应的学分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