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开封科技传媒学院章程.doc
25页附件2河南开封科技传媒学院章程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依法治校,规范管理,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制定本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学校名称:河南开封科技传媒学院英文名称:Henan Kaifeng College of Science technology and Communication学校地址: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大道北段第二条 学校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非营利性法人第三条 办学宗旨: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注重培养质量,注重特色办学,注重改革创新,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适应国家和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应用型人才第四条 办学定位:立足河南,辐射全国,以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努力建设高质量应用型大学和开放性新型大学办学层次和形式:以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适时发展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争取开展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教育。
探索开展继续教育、国际合作教育和职业培训第5条 办学规模:根据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对人才的需求以及质量与规模协调发展的原则,按照国家要求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在校生规模控制在28000人左右第六条 学科门类: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文化产业发展的需要,科学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学校的学科专业定位是以应用型学科为主,形成工科优势突出,传媒类专业特色鲜明,文、理、经、管、法、医、教育、艺术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格局第2章 举办者的权利与义务第七条 举办者:河南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第八条 举办者的权利(一)参加学校董事会,依法推选董事长候选人和部分董事会成员;(二)按学校章程规定的程序与权限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三)对校长、副校长人选有建议权;(四)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九条 举办者的义务(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二)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负责提供学校办学所需的各项条件和设施,保证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三)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四)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第十条 学校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享有办学自主权,依法接受上级部门管理、监督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校长担任第十二条 董事会成员由7或9人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成员5或7人,包括举办者代表、党组织负责人、校长、教职工代表等另设董事会秘书1人(由学校选聘)董事会成员中,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1/3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高校教育教学管理经验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党组织负责人、校长、教职工代表董事离任时,其董事资格自行终止第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一)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重要规章制度;(二)审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三)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聘任和解聘校长、副校长;(五)审议批准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学校教职工收入分配方案;(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七)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四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一)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董事长或经1/3及以上董事联名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二)董事会会议应在召开前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各位董事,写明会议时间、内容和地点。
三)董事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人员代理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权限,持有委托书方可行使董事权利;董事既不委托又不出席的,视为弃权四)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为召集和主持五)董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讨论下列重大事项时,须由全体董事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1.聘任、解聘校长;2.修改学校章程;3.制定学校发展规划;4.审核学校年度预算、决算;5.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重大事项变更、终止;6.法律或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六)董事会会议应当形成记录或纪要,出席会议的董事或其代表应当在记录或纪要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或纪要、会议决议由董事会指定专人妥善存档保管,保存期限为永久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规定设立3名监事监事在举办者或其代表、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学校教职工代表中产生或更换本学校董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教职工代表离任时,其监事资格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学校监事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财务、人事、教学等办学管理工作,向董事会、校长、副校长及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等提出意见与建议;(二)对董事会成员、校长、副校长及各内设机构负责人等的履行职责与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制止、纠正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章程或董事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并向相关部门报告;(三)列席董事会会议,对会议讨论事项提出意见与建议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委会议制度、校长办公会议制度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明确职责范围,提高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水平,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学校依法设置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第十八条 学校日常重大事务由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成员由党委书记、校长、党委副书记、副校长以及校长助理等组成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有关学院、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师生员工代表列席第十九条 学校校长由学校董事会聘任,副校长由校长提名,由学校董事会聘任学校校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校长任期4年,可以连任第二十条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实施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整体运行方案、重大改革实施方案,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四)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五)拟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六)推荐副校长人选,按照有关规定签发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七)主持校长办公会,决策、协调、处理学校日常管理工作;(八)按董事会授权,代表学校对外处理有关事务;(九)执行学校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长办公会议制度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决策和执行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主要任务是具体部署落实董事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主要职责:(一)传达研究贯彻上级机关的重要指示和决定;(二)研究决定由校长提交的有关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并组织实施;(三)研究讨论由校长提交的学校工作中重大问题及方案;(四)研究审定学校出台的有关重要文件和政策,以及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规章制度;(五)研究决定校长认为应提交的其他重要事项第二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一)由校长召集和主持,校长不在时,可委托副校长召集和主持会议成员为全体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根据需要,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可列席会议; (二)办公会议为学校行政例会,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三)按照校长的职权范围确定议题,无特殊情况,不在会上临时动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校长对议题作出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落实;(四)由于情况变化而不适宜或不可能执行原决议时,经校长同意,可以延缓执行或停止执行,并在下次办公会议上通报;(五)对于不执行或擅自改变校长办公会决定而造成不良后果、泄露会议敏感内容或保密内容,造成不良影响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根据精简、效能、实用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校的行政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部门的职能各机构根据学校规章制度和目标任务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院级单位包含:按教学单位设置的基层教学、科研机构,按部门设置的行政机构,按馆、中心等设置的教学辅助机构等第二十五条 院级教学、科研机构是从事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工作的二级单位,根据专业发展和科学研究需要由学校自主设置,依照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享有学校赋予的管理权力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校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数的1/2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经推荐或民主选举,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应符合《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有关条件要求,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学校学科发展状况和国内外学科发展趋势,审议学校学科建设和科研发展规划,评议学校重大学术事项,为提高学校学术水平建言献策;(二)评定并推荐申报各类优秀人才、创新团队、科研项目、科研基地和科研成果,评审学校各类科研基金支持的项目;(三)评定校内科学研究成果奖,评议和向外推荐申报奖励的科学研究成果;(四)承担学校学术道德建设的有关工作,调查和评议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调查评议结果交由校长办公会议处理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制定相应学位评定委员会议事规则其中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包括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19—25人,秘书长1人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独立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等工作,由校长担任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开展相关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经推荐或民主选举,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审定本校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办法;(二)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三)研究并处理学位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四)对于涉嫌舞弊作伪的学位论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五)对本校各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工作进行检查与评估。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学校教学相关工作的咨询、审议主要职责如下:(一)对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学内容及教学方法改革等进行专题调查研究,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二)督促、检查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及教学任务的执行情况;(三)审议职能部门提出的关于教学工作的规划、教学改革措施、教学管理制度,并提出意见;(四)审议、指导学校专业设置和建设规划;(五)审议、指导教学实验室设置和建设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