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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价操作指引030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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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e****s
  • 文档编号:287129347
  • 上传时间:2022-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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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货公司分类监管操作说明为了增强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价的可操作性,细化评价标准,根据《期货公司分类监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与《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价指标与标准》(以下简称“指标与标准”),制定本操作说明一、 评价方法及工作底稿概述(一)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价分为风险管理能力与市场影响力的评价二)市场影响力由评审委员会根据期货公司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数据直接进行评定三)风险管理能力采取由期货公司自评、证监局初审,评审委员会最终确定的方式进行通过填写3张工作底稿完成1、期货公司对《指引》中规定的风险管理能力指标进行自评,具体见期货公司分类评价工作底稿一,期货公司自评表此表以总分100分为基数,通过扣分的方式得出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的自评得分,此表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期货公司是否符合《指引》中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资本充足情况、客户资产保护、公司治理、合规管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信息技术安全的内容进行自评,第二部分是对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采取的监管措施和存在的重大问题做出评价,具体指《指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事项第三部分是对期货公司特殊事项的评价,即期货公司是否存在《指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对期货公司特殊事项的加、减分项目。

      第四部分是对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是否存在《指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存在直接影响公司分类的重大事项的情形进行列示该部分不进行计分,只须填写“是”或“否”,在最终确定期货公司分类时参考2、证监局根据《指引》及日常监管掌握情况,对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的自评情况进行初审,对期货公司自评与实际不符的情况做出调整,具体见期货公司分类评价工作底稿二,证监局初审表3、期货公司的最终评分由评审委员会在计算风险管理能力与市场影响力合计分并进行调整的基础上,由评审委员会综合考虑期货公司是否存在《指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存在影响期货公司分类结果需要直接调整分类的重大事项,最终确定期货公司的分类具体见期货公司分类评价工作底稿三,评价结果表二、 市场影响力指标的评价市场影响力共四个指标,具体指标的计算公式及数据来源解释如下:(一)日均客户权益总额,指期货公司评价期内每交易日客户权益的平均数,计算公式为:∑(每日应付货币保证金+每日应付质押保证金)/当年交易日天数二)经纪业务利润,指期货公司期货代理业务取得的利润,计算公式为:手续费收入-提取期货风险准备金-营业税金及附加-业务及管理费。

      上述数据均取自评价期内期货公司经审计的利润表三)利润总额,指期货公司评价期内经审计的利润总额,该数据直接取自评价期内期货公司经审计的利润表四)净资产报酬率,计算公式为:净利润/月均净资产三、 风险管理能力指标的评价(一) 总体原则1、就同一事项对期货公司采取多项监管措施的,按扣分分值最高的项目进行扣分,不重复扣分2、就不同事项对期货公司采取同一监管措施的,应当分别计算、合计扣分二)对《指引》规定的资本充足等7个方面的风险管理能力指标的评价说明 1、资本充足情况 (1)“风险监管指标计算符合规定”本款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的计算符合《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中对风险监管指标计算的相关规定,具体法规要求及扣分标准参见《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第二章 (2)“风险监管报表报送符合规定”本款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的报送符合《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中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报送时间、报表留存的相关规定具体法规要求及扣分标准参见《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四至第二十七条 (3)“建立了风险监管指标动态监控与补充机制,开展重大业务前进行敏感性测试”。

      本款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建立了风险监管指标动态监控与补充机制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扩大业务规模或者向股东分配利润等重大决定前,对风险监管指标进行敏感性测试重大业务指可能导致期货公司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发生10%以上变化的业务4)“按照规定履行了定期报告与风险监管指标异常时的临时报告义务”本款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履行了定期报告义务及在风险监管指标出现比上期变动超过20%、预警、不达标,及监管部门要求时,履行了临时报告义务具体法规要求及扣分标准参见《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八至第三十条 2、客户资产保护(1)“期货保证金账户的管理、报备、披露符合规定”本款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按照《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七十条及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等的要求进行保证金账户的管理 (2)“期货公司为客户开户的操作程序符合规定,期货经纪合同符合要求”为客户开户的操作程序符合规定”的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开户操作程序符合《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四章经纪业务规则、《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公司开户环节实名制工作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7]257号)等的相关规定期货经纪合同符合要求”的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经纪合同的内容符合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期货经纪合同指引》、《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规定,并向中国期货业协会与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具体参见《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3)“符合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相关要求,不存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的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的情形”本款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需接受符合规定的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具体参见《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金融期货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要求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规定执行该条按照期货公司接受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投资者的人数进行扣分,每人次扣0.5分4)“未擅自将资金划出保证金封闭圈”本款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不存在除《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以外的情形将自有资金划出保证金封闭圈的情形3、公司治理(1)“按照规定设置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依法履行职责”本款评价标准为:按照《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结算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和独资的期货公司应当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职责的,分;未设立独立董事或独立董事缺位的,按照“上一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一个月以上缺位的,每次扣2分”项目进行扣分3)“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规兼职的情况”本款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期货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四号》、《公司法》第五十二条等关于高管兼职的相关法规规定。

      对违规兼职的情况,每人次扣0.5分4)“任用不具有期货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本款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任用《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期货从业人员”,即期货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时,需具有从业资格本款按照人次扣分,每人次扣0.5分,最高扣5分4、合规管理(1)本项内容主要是对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考察2)对期货公司未设首席风险官的,对本项六款内容均需进行相应扣分3)“不存在首席风险官应发现而未发现、应报告未报告的事项”本款评价标准为:对期货公司发生《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规定的首席风险官应发现和报告的事项,除按照对该事项的监管措施和问题进行相应扣分外,还应在本款按次予以扣分5、内部控制 (1)“公司所属营业部符合人员、岗位、场地、设施的要求“本款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所属营业部符合《期货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四号》的相关要求 (2)“能够对营业部实行四统一管理,即:统一结算、统一风险控制、统一资金调拨、统一财务和会计管理 对本款的评价中,期货公司对营业部的四统一管理职能不在同一地的,需按照本款进行相应扣分6、信息披露本项内容由期货公司根据《期货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管理规定》进行披露,目前该规定正在制定中,不作为期货公司分类监管首次评价的内容。

      7、信息技术安全(1)“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健全有效,符合相关政策和监管要求”,目前中国证监会正在制定相关监管要求,本次测评暂不作为扣分项目2)“信息技术软硬件系统建设、系统运行和系统维护能够满足期货公司正常经营,符合相关政策和监管要求”,本款评价内容为2008年对期货公司的网站检测与公司信息系统现场检查情况对在2008年存在网站被检测存在重要安全漏洞的,每次扣分;存在重要安全漏洞不按规定进行复测,每次扣分;有漏洞且复测不合格的每次扣0.5分公司信息系统被现场检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分3)“信息安全事故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机制健全并有效执行”,本款评价标准为:未能建立应急处理预案,扣分;建立了应急处理预案,但在故障和灾难发生时未发生作用,每次扣分4)“信息技术人员不少于公司总人数的6%;营业部至少设1名信息技术管理人员”,本款评价标准为:“信息技术人员”为期货公司专职的信息技术人员,“公司总人数”包括营业部人数5)“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送信息技术情况”,本款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在中国证监会信息技术调查工作中不按时填报,扣分;不按规定填报其他事项的(协会自律和监管要求),每次扣分;公司发生技术事故未按规定上报的,除按照“未发生公司负有责任的技术事故”扣0.5分外,再按照本款每次扣分。

      6)“未发生公司负有责任的技术事故”,本款评价标准为:发生导致客户交易中断的技术故障,每次扣0.5分三)对《指引》规定的属于重大事项的风险管理能力指标的评价说明1、对《指引》第二十一条第一至五款,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相关监管措施的,每人每次分别计算,合计扣分2、对《指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说明上一年度每发生一次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上一年度每发生一次风险监管指标预警的扣1分”,本款评价标准为:在评价期内期货公司发生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标准或预警的,按照每项每月进行扣分对期货公司由于增资造成负债/净资产的比例不达标或超过预警标准的,可以不认定为期货公司该项指标预警证监局在填写测评表时,需在备注中加以说明对期货公司通过《期货监管部期货公司监管工作指引第1号—关于结算会员以增加注册资本金的方式补充净资本》补充净资本,股东已将增资款汇入期货公司验资账户的,可以不对期货公司采取监管措施并进行扣分,但在期货公司完成增资之前,仍须按照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不达标或预警进行相应扣分对风险监管指标“净资本按照营业部数量平均折算额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评价标准为:达标标准为“扣除经纪业务预警标准的净资本按营业部数量平均折算额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预警标准为“扣除经纪业务预警标准的净资本按营业部数量平均折算额不低于人民币360万元”。

      3、对《指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说明上一年度每发生一次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重大预警、经核实为公司原因的,每次扣1分”对期货公司发生保证金缺口及自有资金不足的预警,因银行系统升级及银行数据报送错误原因造成预警的,可以不予扣分4、对《指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说明上一年度期货公司违规使用自有资金的,每一项扣2分”,本款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违反《期货公司自有资金使用指引》的相关规定的情形 对本款的评价按照每项每月进行扣分5、对《指引》第二十五条第五款的说明 “上一年度存在允许客户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交易的,每次扣5分”,本款评价标准为:在评价期内期货公司每个客户发生在保证金不足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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