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认定及其保护.docx
4页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认定及其保护摘要:21 世纪以来,中国的信息技术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信息技术的发展给 人们带来了好处,但也带来了一些弊端,比如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事件越来越 多,而且这些事件是多样而复杂的由于立法代差的影响,我国以往的民事和刑 事立法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存在一些差异,而且这些差异在法律法规中仍然 存在,这使得民事和刑事法律不符合发质统一的原则基于此,本文介根据法律 与秩序相统一的原则对其进行了研究,希望能为相关人士提供参考,并有助于我 国法律的完善关键词:法秩序统一;信息网络传播;刑法1 复制发行行为和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区别第一,再生产、分配和信息网络传播之间没有相互包容的关系侵犯著作权 实际上是未经他人许可以某种方式使用作品,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作品是网络环 境下新的作品使用方式,是一种新的犯罪行为之所以设置信息网络传播权,主 要是为了保护他人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版权将复制定义为通过印刷将作品变成 一个或多个副本的行为发行,是指通过转移作品载体的所有权,向公众提供作 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行为网络传播是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广大人民群众提 供信息,让广大人民群众自己决定获取信息的时间和地点的行为。
分析信息网络 传播的定义可以发现,其中并没有提及作品载体的增加或作品载体所有权的变更 第二,两种行为的本质区别在著作权法中,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一种新的权利 类型,其理由是现有的著作权规定没有涉及信息网络传播的行为然而,司法解 释将侵犯这一权利的行为归类为侵犯“复制发行”著作权,从而违反了法律与秩 序相统一的原则在网络技术普及之前,想要长期拥有作品或者随时阅读,只有 两种选择,一种是获取作品的原作,一种是获取作品的复制品,获取的方式是购 买、租赁或者借用,但无论哪种方式都会涉及到作品载体的归属问题但是,信 息网络传播行为由于发生在网络环境中,不涉及作品载体的所有权,因此传统著 作权法规定的发行权无法控制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这是复制发行行为与信息网络 传播行为的本质区别第三,技术发展的速度对于立法者最初的想法来说太快了 1997 年修改刑法时,并没有提到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是犯罪之所以会出现这 种情况,可能是因为当时这种行为很少,或者是立法者没有考虑到这种情况后 来,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逐渐成为人们生活和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 设施,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在先的行为也越来越普遍针对这种情况,我国通 过颁布和扩大解释,将该行为纳入刑法保护范围。
在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的 行为尚未定罪的情况下,一些具体事项可以通过类推适用否定推断、扩大解释或 者其他规定的方式进行法律处理这种处理不仅是出于逻辑上的考虑,也是出于 法律价值判断的考虑法律没有给一个行为定罪,不代表这个行为不是犯罪,只 是法律思维暂时没有触及这方面但是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法律也会逐渐涉及 到这方面现实复杂多变,我们的社会在快速发展立法者无法准确预测未来会 发生什么立法者的理性限制决定了法律不能把所有应该规制的都纳入法律的范 围2分析信息网络传播刑法保护与法律秩序统一原则的调整策略对于这种违反法纪统一的行为,可以采取两种调整策略:第一修改司法解释 的内容司法解释实际上是对法律术语应用的解释,是中国特有的法律概念之 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法律内容不够细致严谨,但也会造成一些不良影响 通过信息网络进行刑法保护的司法解释中法律秩序的不和谐,完全可以通过修改 司法解释内容,颁布新的符合法律秩序统一性的司法解释内容来解决第二,在 刑法中增加新的罪名有学者认为,既然《刑法》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容与 《著作权法》有冲突,不如修改《刑法》内容,增设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罪,以 当前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作为新罪名成立的依据。
在新罪名尚未发生法律 效力的这段时间内,我们可以对侵犯网络信息传播权的行为进行民事处罚,先不 追究其刑事责任分析了以上两种做法,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认为第一种比较合适之所 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是基于三个原因:第一,我们国家已经进入了网络时代,但 是刑法却没有跟上时代的发展然而,刑法是一部非常严肃的法律如果频繁更 改,会造成极其严重的影响因此,我们可以通过修改司法解释的内容来应对各 种新的犯罪行为的出现而且司法解释扩大了刑法和各种概念的适用范围第二, 法律秩序的统一不要求概念上的严格统一,而是实质上的统一由于《著作权法》 关于传播行为的规定与司法解释关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规定相冲突,可以在司 法解释中扩大对复制、传播行为的解释,增加网上传播作品等相关行为,避免刑 法内容的信息网络传播与民法内容的不协调如果不修改司法解释的内容,侵犯 网络信息传播权将不受刑法审判第三,司法解释对复制发行行为的扩张性解释 并未超出公众知晓的范围在普通大众的心目中,复制发布就是把网上的内容复 制下来,然后重新发布对他们来说,信息网络权更专业,也更难理解复制 发行”的司法延伸解释虽然与民法中的内容不同,但并不违背“复制发行”一词 的含义。
因此,它符合法律与秩序相统一的原则,可以用来指导公众行为,可以 作为刑法中的量刑依据,可以起到预防信息网络侵权的作用结语知识传播一直是人类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在人类发展史上,知识传播的方式 发生了多次变化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给知识传播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同时也 导致了信息网络传播侵权行为的普遍存在对于这种侵权行为,仅靠民法或行政 法的惩罚所能起到的作用非常有限,因此有必要提供刑法保护但是,我国对信 息网络传播的刑法保护还存在一些不足,违背了法律秩序统一的原则因此,有 必要根据法律秩序统一的原则积极寻求解决办法结语总的来说,刑法保护能够在维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有效 保护人们的版权不受侵犯,为我国的文化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参考文献[1] 杨加明.信息网络传播权刑法保护的强化[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 会科学版),2017,29(2):44-49.[2] 郑承友,高峰.信息网络传播权刑法保护的困境与出路[J].青年记 者,2017(30):88-89.[3] 刘霜,陈佳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界定》[A].刑事法学.2020.(02).第 15 页.[4]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702 刑初 81 号刑事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