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协议、禁令与招揽:郑氏集团的对外贸易策略研究.docx
18页协议、禁令与招揽郑氏集团的对外贸易策略研究 刘强Reference:本文将郑氏集团放在早期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分析了其面对众多的竞争对手和复杂的贸易环境时如何灵活地运用协议、禁令和招揽等对外贸易策略保护和争取商业利益,并最终掌握东亚和东南亚的贸易主导权这些贸易策略与明清以来中央政府所采取的打击私人贸易或者至少是不支持海商、漠视海商利益的政策颇为不同,反而与早期经济全球化中的强权国家葡萄牙、西班牙、荷兰和英国等国家的对外贸易策略颇为相似Keys:贸易协议;贸易禁令;贸易招揽;郑氏集团一、引言15世纪欧洲的大航海开辟了新的航线发现了新的大陆,已有的区域性贸易圈被不断延伸的新航线重新整合在一起新联系的建立一方面形成了真正意义上的全球市场,而市场整合所带来的需求扩大引起了全球性的商业革命;另一方面使海洋成为世界市场的舞台,各国商人竞逐海上,分享着需求扩大带来的商业利润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到明朝中后期,私人海外贸易逐渐取代朝贡贸易成为中国对外贸易的主体1628年,东亚海域最重要的海商集团之一郑芝龙接受福建巡抚熊文灿的招抚并被授予海上游击的官职以此为契机,历经郑芝龙、郑成功、郑经和郑克塽四代,建立了中国历史上最重要的武装商人集团。
郑芝龙已成功地控制了绝大部分华商的海上贸易活动,无数海商团伙聚集在他的旗帜下按他的号令耕耘于包括印度洋的广大海域”凡中国各货,海外人皆仰资郑氏,于是通洋之利,惟郑氏独操之,财用益饶”郑氏集团人台后的郑经时期也还依然保有远东国际贸易的霸权地位另外,郑氏集团在与当时最强大的商人集团荷兰东印度公司的贸易竞争中取得了优势1633年,料罗湾激战,郑芝龙击败荷兰东印度公司,1662年,郑成功收复了荷兰东印度公司控制下的台湾郑氏集团作为东方商业革命、早期经济全球化的主要参与者之一,主导着中国东海和南海贸易但在远东水域,郑氏集团并不是唯一追逐海贸之利的商人,郑氏集团与他们之间既合作又竞争面对不同时期的贸易形势,郑氏集团如何应对以确保自己的对外贸易利益和争取主导权的呢?已有的对郑氏集团对外贸易的研究主要侧重于贸易额、贸易制度和组织管理等方面,虽然如此,对外贸易策略这一因素已经被众多的学者注意到如倪乐雄与Hang对郑氏集团军事一商业复合体的关注,他们认为这种商业组织与西方有一定的相似性,而这种复合体最大的特点就是以军事为后盾致力于贸易垄断权的获得:黄顺力等也认为“通洋裕国”指导下的贸易和经济政策也与西方相似:陈东有将郑氏集团放在世界海洋发展史中探讨,也认为郑氏集团施行了富有近代性的重商政策;郑永常通过分析郑成功时期的一系列经济事件,论证郑氏集团的海洋性格和郑成功的贸易禁令。
这些研究只是提到郑氏集团采取了一定的贸易策略或仅仅是从侧面暗示郑氏集团采取了支持和保护商人的贸易策略,而且仅侧重于郑氏集团的某一阶段,并没有对整个郑氏集团的对外贸易策略演进做全面的梳理本文将从基本史料人手,从协议、禁令和招揽三个层面对郑氏集团的对外贸易策略进行考察本文所用的基本史料包括:《热兰遮城日志》(第一册和第三册)、《巴达维亚城日志》(第三册)、《荷兰人在福尔摩莎:1624-1662》、《十七世纪台湾英国贸易史料》和《台湾文献丛刊》二、贸易协议郑氏集團的早期,远东水域群雄逐鹿,除了郑氏集团外其他的中国海商集团、日本商人和西方商人也非常活跃李魁奇、杨六、杨七、钟斌和刘香集团除了进行海上抢劫外,也从事中国商品的对外贸易,此外还有大量的中国自由贸易商.漳州月港1628年的饷税23 400两证明了他们的存在17世纪的前几年,日本商人曾经是难以对付的竞争对手,并一度建立起覆盖整个东亚与东南亚的贸易网络,1620-1630年代让在台湾的荷兰商人吃尽了苦头但1633年之后,日本幕府发布锁国令,日本商人从此退出远东水域西方商人包括葡萄牙、西班牙、荷兰和英国商人尽管他们在殖民征服和贸易扩张上有着共同的兴趣,但他们之间在欧洲的矛盾(宗教战争)也带到了亚洲,远东水域也成为荷兰和英国挑战葡萄牙和西班牙贸易霸主地位的战场。
1622年之前,荷兰在东亚和东南亚贸易策略是武装劫掠和威胁前往马尼拉的中国商船,以打击西班牙人在马尼拉的贸易并胁迫华商前往巴达维亚贸易这种策略在1622年发生了转变荷兰人开始寻求在中国沿海找到立足点以获取中国商品的安全通道但1622-1624年,荷兰在澳门、大陆沿海的军事行动都以失败告终,最后退守台湾建立贸易基地而当时的明政府并不允许外国商船到月港贸易,因而荷兰商人只能借助中国商人做中介荷兰人逐渐成为郑氏集团重要的贸易对象和竞争对手在1624-1636年间,荷兰与郑氏集团的力量都不足以主导双方的贸易关系,荷兰采取通过贸易协议获取稳定货源的策略.而郑芝龙也希望通过贸易协议获得荷兰人的支持以扫除其他海商集团,因而贸易协议成为双方认可的一种贸易策略但两者的矛盾也是显而易见的,因而贸易协定又是不稳定的162[本文来自于wwW.zz-news.CoM]8年,郑芝龙就抚后,为了巩固地位而向荷兰商人示好,并归还了此前截获的荷兰Westcappel船及其所装的白银和船员之后荷兰长官纳茨率领4艘海船到达漳州,并大量采购生丝此间大量的私商也与荷兰商人贸易,郑芝龙派人阻止了私商与荷兰人的交易,并没收了私商的货物后将其赶走,这引起了荷郑双方的争执。
之后纳茨回台湾调来9艘海船,并将郑芝龙扣押迫使郑芝龙答应自由贸易,并与荷兰人签订为期3年的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是郑芝龙保证在协议期内向荷兰东印度公司按规定价格提供稳定的中国货物,包括上等丝绸、砂糖和红色吉朗绸等;郑芝龙保证购买一定数量的东印度公司货物,如胡椒;协议所有商贾均可载运货物前往热兰遮城等对郑芝龙来说此协议虽然是“城下之盟”,但郑芝龙还是获得了一定的商品订货和外国商品的货源而荷兰的东印度总督却拒绝承认该协议的合法性,因为他认为该协议对东印度公司不利这一协定毫无必要,所定丝与糖价过高,这是中国人在万丹和北大年的销售价格至于吉朗绸,我认为数量过多,而且担心在漳州不会获得广州的优质薑”这个协议成为纳茨被撤职的原因之一1629年,新的台湾长官浦特曼斯改变了纳茨对郑芝龙的强硬策略东印度公司认为面对中国沿海的混乱和众多海盗集团,与中国大官和权势合作,共同驱逐海寇会带来最保险和持久的利益同时,与郑芝龙一起就抚的海盗李魁奇再叛并击败郑芝龙控制了重要的贸易地点厦门,李魁奇势力庞大有400条帆船,此时除李魁奇的贸易船只外,其他贸易完全中断郑芝龙因而向荷兰人求助,并以获得自由贸易为诱饵:而此时的荷兰人同时向郑芝龙和李魁奇开出了条件,但很快发现李魁奇没有兑现自己自由贸易的承诺,并很快倾向了郑芝龙。
荷兰人向郑芝龙提出条件:“第一,一官须于获胜后.让我们在漳州河进行贸易,对商人来跟我们交易的通路不得有任何限制,而且要热心地向军门争取承诺已久的长期的自由贸易:第二,捕掠到的李魁奇的戎克船,我们先取最好的三、四艘,并取得所有戎克船里的所有商品,而由他取得剩下的船只,以及所有戎克船的大炮;第三,不允许戎克船前往马尼拉、鸡笼、淡水、北大年湾、暹罗、柬埔寨等地;第四,不允许任何西班牙人或葡萄牙人在中国沿海交易,要在所有通路防止他们、阻止他们;第五,最后,以上条件的全部,他终生都不得违背,去世后,他的继承者还要继续遵守履行,相对的,我们将用我们的船只确保他的地位,尽量在有需要的地方扫荡海盗;而且,他要在尽可能的情况下,帮助荷兰联合东印度公司收回全部的赊账荷兰人利用郑芝龙的困境向其开出了苛刻的条件,而这也成为其后5年内常用的策略1630年2月10日荷兰人联合李魁奇一个有异心的部下钟斌将李魁奇活捉2月11-13日经过协商最终的协议主要条款如下:“第一,他将终生让我们在漳州河及大员享受通商,他去世之后,他的继承者也要继续遵守这个原则:第二,他将为我们写信给军门,帮我们取得承诺已久的自由贸易,可永远享受的自由贸易;第三,他将立刻准备一艘戎克船给我们,以便载石头去大员,等钟斌征讨回来,还会交三、四艘容克船给我们;第四,为补偿我们那艘快艇的损失,他将先交付两千两银,以后将继续补偿,直到在该快艇上的货物损失完全补偿完毕为止。
这一协议与荷兰人开出的条件差距较大.而且郑芝龙也给自己留足了回旋的余地至于最重要的禁止商船前往马尼拉等荷兰竞争对手之地的条款郑芝龙解释这些商船持有军门的通行证并交纳了饷税,如果去阻止他们必然引起军门的不满,对此荷兰人也不再要求1630年2月14日,郑芝龙贴出通告,允许商人与荷兰人自由贸易1631年,郑芝龙消灭了钟斌集团,势力得到进一步增强1632年,左俭都御史邹维琏巡抚福建,重新强调了船引制度和禁止外商来华的制度,因而荷兰人重新抱怨郑芝龙对贸易的管制,并开始思考新的应对策略1633年4月,蒲特曼斯向东印度总督提交报告称,“如果我们享受优惠和自由,对中国人要用暴力和武力制服”同年7-10月,荷兰舰队与郑芝龙在闽南沿海的舰队多次较量,最终在10月22日的料罗湾大战中,荷兰人大败退回台湾第二年荷兰人在报告中写道:“我们去年发动的战争结果足以表明,自由无限制的中国贸易凭武力和强暴是无法获得的此后荷兰人通过华商Hambuan居中调解,最终恢复通商但此时的郑氏集团对中国商品和外贸商人有了更强的控制力,面对这种情况,荷兰人一方面与郑氏集团保持贸易联系;另一方面又联络刘香的海盗集团以获得更多的商品,并摆脱郑氏集团的控制。
但1635年,郑芝龙剿灭了刘香集团,并于1640年被委以福建总兵的高官,从此郑氏集团统一了海上,并控制着中国商品的输出通道,“商舶出入诸国者,得芝龙令乃行”在这样的背景下,1640年,由郑芝龙提出,双方拟定了一个关于赴日贸易的协议:“他们(郑芝龙)不再到日本贸易,并阻止其他中国人前去贸易,保证按我们的需求提供用于日本和欧洲的货物,正向供给马尼拉的西班牙人和澳门的葡萄牙人一样每年向我们贷款£1 000 000(荷盾),条件是三个月每月付2.5%的利息我们免费为他向日本运输货物,风险由他担当作为回报,每得价值50 000里尔的货物,他将向我们提供相同值的所需货物,以一般价格由我们冒险运往日本,在那里售出得利返回大员后,我们即将上述50 000里尔所得40%支付给一官,也就是说原来是50 000里尔,现在支付给他70 000里尔其他的贸易利润和风险由公司保留和承担郑芝龙提出上述协议的真正理由并不明确从《东印度事务报告》看有两个原因:一点是表面上是执行明朝禁止中国商人驶往日本的旨令,另一点是郑芝龙在日本的经营并不顺利荷兰人对这个协议并不乐观,“一官本人即是所禁日本贸易的积极参与者,据我们估计他定口是心非”,“我们相信,一官恐怕两面三刀,今年即1640年他仍未放弃派许多帆船前往长崎”,事实也证明了他们的担忧。
一方面,郑芝龙限制去台湾的中国商船,提高运往台湾商品的价格,降低商品的品质,并要求现金支付;另一方面,郑芝龙开辟了一条由安海直通长崎的航线,此外又与葡萄牙人秘密合作,把澳门的货物运往日本,把日本的货物运到吕宋,售给西班牙人很快荷兰人就感到了压力,称“(1643年)这次回荷船队只装运少量甚至没有中国丝货,主要因为一官欲壑难填,居心不良,企图控制我们的贸易,他在日本享受巨额利润,不允许我们获得丝毫的好处”而就在同年,荷兰人对郑芝龙表示抗议,称其阻止帆船航渡台湾改航日本是背信之行为,将对中国船发动攻击以报复而郑芝龙表示不会畏惧,并声言将满载石块的船只凿沉以堵塞台湾的港口,阻止所有的商品输往台湾,动用武力攻击荷兰的台湾基地而且对下属说,如果在海上遇到荷兰船的威胁,可以不用抵抗而直接投降,他必然可以取回人船,并要求荷兰加倍补偿面对这样的境况,荷兰人毫无办法,只能“借助上帝赐予的帮助设法避免出现这种结局”从最初的“城下之盟”到“暗度陈仓”郑氏集团完全掌握了与荷兰贸易的主动权.并由此获得了一张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