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第二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ppt

93页
  • 卖家[上传人]:飞***
  • 文档编号:49181354
  • 上传时间:2018-07-25
  • 文档格式:PPT
  • 文档大小:313KB
  • / 93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第二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n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n 第二节 可保利益原则n 第三节 补偿原则n 第四节 代位追偿原则n 第五节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n 第六节 近因原则本章学习重点n1.最大诚信原则;n2.可保利益原则;n3.补偿原则;n4.代位追偿原则;n5.重复保险分摊原则;n6.近因原则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n一、最大诚信(Utmost Good Faith)原则的概念n所谓最大诚信原则,是指在保险合同的签订和 履行过程中,双方均应本着绝对的诚意办事, 恪守信用,互不隐瞒和欺骗,特别是在签订保 险合同时,无论是否被问及,双方当事人均应 自动地把与投保标的有关的重要情况向对方作 充分、正确的披露(告知)n最大诚信原则,又称最高诚信原则,它是保险 法各项基本原则中的首要原则,严格遵守最大 诚信原则是维持保险业务正常进行的前提条件 二、最大诚信原则确立的依据n1、是根据保险的保障性来确立的n2、是根据保险双方当事人所处的法律地位的不同而确定 的n①是更多地强调了对投保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其目的是 为了保证双方当事人在对保险标的有同等了解的基础上 平等订立保险合同n②保险人在协商保险合同条件过程中,同样应恪守最大 诚信原则,不得隐瞒信息或作不真实的表述,更不得欺 骗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在损失发生后,有按规定履行保 险条款或保险金给付的义务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n最大诚信原则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 ,即告知、陈述和保证由于告知与陈 述的内容很相近,因而中国《保险法》 和《海商法》将两者合并,统称为告知 一)告知n1.告知的概念 n 告知(Disclosure)主要是指,投保人或被保 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前或同时,应将他所知道 的或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与保险标的有关 的重要事实尽量告诉保险人,通常称之为告知 义务告知存在于合同签订之前,它并不是合 同规定的义务,而是保险立法加诸投保人或被 保险人的特别义务但是,告知义务的履行并 不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只是合同上权 利存续的条件;违反告知义务,保险合同仍可 成立,只是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而已3.重要事实的检验标准 n在各国保险法中,对重要事实一般都规定有检验的标 准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8条第2款对重要 事实的定义为:“凡能影响谨慎的保险人关于确定保险 费的事项,或关于决定是否承保的事项,都是重要事 实n中国《海商法》第222条对重要事实所下的定义是:“ 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 承保的重要情况。

      中国《保险法》第17条也作出了类 似的规定但它们对保险人是指“实际保险人”,还是 指“谨慎的保险人”未加明确同时,对未告知的情况 是否必须对保险人有决定性影响才能解除合同,条文 内也未作规定4.告知的方式n(1)无限告知n又称客观告知,即法律对告知的内容没有确定 性的规定,而是只要事实上与保险标的危险状 况有关的任何重要事实或情况,投保人或被保 险人都有义务如实告知保险人,而且须与客观 存在的事项相符n(2)询问回答告知n又称主观告知,即保险人在投保单上将自己所 要了解的事项列出,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逐项 作答凡投保单上所询问韵事项都被认定为重 要事实5.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n(1)保险合同无效n 这种规定的立法依据是:履行告知义务是保 险合同生效的要件,违反告知义务等于保险合 同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因而保险合同应当“ 自始无效”n(2)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n 所谓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是指在被保险人违 反告知义务时,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这是法 律赋予保险人的一项权利6.无需告知的事实n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办理投保时,对此,各国法 律一般都有具有规定n 并非事事均须向保险人作告知n 根据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8条第3款的 规定,下列事项如果保险人没有问及,被保险人无须 告知:n (1)关于减少风险责任的任何事项。

      n (2)有关保险人所知悉的或可以推定为知悉的事项 ;彰明公开的事项以及保险人在一般业务过程中所应 知悉的事项n (3)保险人表示免于告知的任何事项n (4)由于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条款,被保险人无须告 知的事项案情介绍n某公司职工熊某,通过保险公司业务员陈某为 其59岁母亲王某投保8份重大疾病终身险陈 某未对王某的身体状况进行询问就填写了保单 事后陈某也未要求王某做身体检查 n 1998年7月,王某不幸病逝,熊某要求保 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被 保险人在投保前因“帕金森综合症“住院治疗的 事实为由,拒绝理赔熊某遂上诉法院,要求 给付保险金24万元 案例分析 n 本案焦点在于“如实告知“ n 根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 投保人故意 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 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 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 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赔偿或给付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但同样是该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 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 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n n分析上述条文可以认为:如实告知并不是主动告知 本案中业务员陈某未对被保险人、投保人进行任何询 问,就填写了保单中有关被保险人病史内容事后陈 某也未要求被保险人王某做身体检查不能认定被保 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以保险 公司应予赔付 n 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关系到保险公司 的理赔决定尽管本案中保险公司最后赔付了保险金 ,但对广大投保人来讲,投保时,千万不要抱侥幸心 理应尽量如实告知当然如果保险公司没有询问, 也没有必要主动告知二)陈述(Representation)n1.陈述的种类n(1)对重要事实的陈述n(2)对一般事实的栋述n(3)对希望或想法的陈述n2.询问与回答(三)保证(Warranty)n1.保证的含义及其性质 n 保证,又称担保,是最大诚信原则的另一 项重要内容根据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 的规定,保证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所作 的保证要做或不做某种事情;保证某种情况的 存在或不存在;或保证履行某一项条件等n保证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之一,被保险人 必须严格遵守2.保证的类型n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根据保证存在的形 式,把保证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两种类型 。

      n(1)明示保证(Express Warranties)n(2)默示保证(Implied Warranties)n美国有关的保险法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经确实 存在,把保证分为确认的保证和承诺的保证两 种类型:n(1)确认的保证(Affirmative Warranty)n(2)承诺的保证(Promissory Warranty)3.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n由于保证是保险合同成立和存在的基础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投保人或被保险 人的保证,保险人可能不会签订合同, 或签订不同的合同4.保证的免除n根据多数国家的保险立法规定,投保人 或被保险人的保证义务在一定条件下可 以免除履行例如,按英国1906年《海 上保险法》的规定,由于情况发生变化 ,保证不再适用于保险合同的,或法令 变更而使合同中的保证条款成为不合法 时,保证可以免除履行;凡被保险人违 反保证条款时,保险人可以放弃要求(弃 权) 案例1某银行向保险公司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给予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条件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案例2某房东将其所有用于居住的房屋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 险,保险有效期为1998年10月2日零时至1999年10月1日 24时.1999年1月1日投保人将房屋用于制作加工烟花的 小作坊,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1月10日保险公司派人到 被保险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得知房屋已作它用,但保险公 司工作人员并末提出异议.房屋不幸于1月15日因发生火 灾烧毁,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有人认为,被保险人末向保 险公司申报改为制烟花,风险明显增加,而被保险人既末 向保险公司申报又末增加保费,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保险 公司不应负责赔偿责任,请问:这种观点是否正确?n作业:案例分析。

      n装饰公司投保是否履行了最大诚信原则n刘某系某装饰公司职员,40岁,1995年4月,刘 某感到右腹疼痛,经医院检查,确诊为肝癌,遂 病休治疗1995年7月,经某保险公司业务代办 员的宣传,装饰公司决定为全体公司职员投保团 体人身保险,每人保额5000元公司在提交被保 险人名单时,在健康状况一栏中说明了刘某因肝 癌病休的情况保险代办员接到装饰公司提交的 投保单和被保险人的名字后,未严格审查,即办 理了承保手续,签发了保险单,保险期限自1995 年7月1日零时至1996年6月30日24时1995年10 月30日,刘某因肝癌死亡,刘某的妻子持保险凭 证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5000元n其理由是,保险条款第四条规定,被保险人在 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伤害或疾病死亡,保险公司 给付保险金全系数刘某在保险期限内因肝癌 死亡保险公司对刘某的死因进行了调查核实 ,提出拒付其理由为:依照保险条款第一条 规定,只有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或正常劳 动的人才能参加本保险在办理投保手续时, 刘某已患肝癌数月,显然不符合投保条件,只 是由于保险代办员的疏忽,承保时未将刘某剔 除,因而保险合同对刘某无效n问题:1、装饰公司是否履行了最大诚信原则 ?n 2、保险公司是否有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第二节 可保利益原则n一、可保利益及其原则的概念n可保利益(Insurable Interest),又称保险利益或可保权 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上因具有某种 利害关系而享有的为法律所承认、可以投保的经济利 益。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这种经济利益,可因保险事 故的发生而受到损失;也可因不发生保险事故面继续 享有n可保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 拥有可保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拥有 可保利益的,保险合同是无效合同n“保险的利益” (Benefit of Insurance):“保险的利益” 是指被保险财产在第三者(如承运人或其他受托人)的手 中时,第三者为了免除他对该项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而要求或单方面在受托合同中订明他可以享受原保 险的利益,即一旦该项财产受损或灭失,第三者可以 免责,被保险人只能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案例:n 某一外地游客到北京旅游,在游览了 中华世纪坛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 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中华世纪坛投保 问:该游客的投保是否可行?为什么 ?案例分析:n 该游客对中华世纪坛没有保险利益,因 而其投保行为不可行因为只有投保人 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时,保险关系才能成立二、可保利益的来源n(一)财产保险的可保利益n1.来源于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 权n2.来源于保险标的的担保物权,主要包 括质权、抵押权和留置权n3.来源于对保险标的承担一定的风险和 责任n4.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可保利益(二)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n1.本人n 任何人对于自己的生命或身体都有无限的权利。

      n2.血缘、婚姻关系n 凡父母与子女之间、夫妻之间都互有可保利益的 存在n3.经济利益关系n 如债权人对债务人,保证人对被保证人,接受他 人生活费或教育费用者对供给者,为本人管理财产或 利益的人等n4.劳动雇佣关系如雇主对其雇员,企业单位对其职工 均有可保利益.(三)责任保险的可保利益n 凡在法律上对发生事故引起的后果负 有经济赔偿责任的人,其对保险标的具 有责任保险的可保利益四)信用、保证保险的可保利益n凡因对方未履行其义务而可能遭受经济 损失的人,或因自己的行为使他人受到 损害的人,或因员工的不法行为而引起 经济损失的人,均有可保利益。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