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doc-重庆农业农村信息网.docx
14页GB 20464-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6-11-01实施2006-07-12发布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General directive for Iabelling of agricultural seedsGB20464-2006G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ICS 65·020·20B 21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 共1页目 录前言…………………………………………………………………………………………………………Ⅰ引言…………………………………………………………………………………………………………Ⅱ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总则………………………………………………………………………………………………………35 标注内容…………………………………………………………………………………………………36 制作要求…………………………………………………………………………………………………77 标签使用监督……………………………………………………………………………………………8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有关农作物种子质量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10附录B (资料性附录) 有关农作物种子质量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12附录C (资料性附录) 标签标注项目索引……………………………………………………………13参考文献 …………………………………………………………………………………………………15前 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和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农作物种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负责起草,河北省种子总站、安徽省种子管理站、湖南省种子管理站、浙江省种子总站、四川省种子站、河南省种子管理站、江苏省种子站、山西省农业种子总站、辽宁省种于管理局、中种集团承德长城种子有限公司等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梁志杰、支巨振、张保起、孔令传、李稳香、周祥胜、柏长青、吴毓谦、张进生、卜连生、苏菊萍、李洪建、刘瑞苍引 言为了规范农作物种子标签的标注、制作与使用行为,指导企业正确标注农作物种子标签,明示质量信息,明确质量责任,加强质量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发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国务院令第304号发布)、《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9号发布)等有关法规的规定,本标准对农作物种子标签的标注内容、制作要求和使用监督等原则性规定作出进一步的规范、指导和示例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农作物商品种子标签的标注内容、制作要求,还确立了其使用监督的检查范围、内容以及质量判定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的农作物商品种子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2930(所有部分) 牧草种子检验规程GB/T2930(所有部分) 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GB/T7408-2005 数据元和交换格式 信息交换 日期和时间表示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种子标签 Seed Iabelling标注内容的文字说明及特定图案注1:文字说明是指对标注内容的具体描述,特定图案是指警示标志、认证标志等注2:对于应当包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标签为固定在种子包装物表面及内外的文字说明及特定图案;对于可以不经包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标签为在经营时所提供印刷品的文字说明及特定图案3.2 商品种子 commercial seed用于营销目的而进行交易的种子3.3 主要农作物种子 main crop seed《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农作物的种子。
注1:也见《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50号发布)的第二条3.4 非主要农作物种子 non-main crop seed除主要农作物种子外的其他农作物种子3.5 混合种子 mixture seed不同作物种类或者同一作物不同品种或者同一品种不同生产方式、不同加工处理方式的种子混合物3.6 药剂处理种子 treated seed经过杀虫剂、杀菌剂或其他添加剂处理的种子3.7 认证种子 certified seed 由种子认证机构依据种子认证方案通过对种子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监控,确认符合规定质量要求并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种子3.8 转基因种子 genetically modified seed 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并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 注1;基因工程技术系指利用载体系统的重组DNA技术以及利用物理、化学和生物学等方法把重组DNA分子导人品种的技术 注2:基因组系指作物的染色体和染色体外所有遗传物质的总和3.9 育种家种子 breeder seed育种家育成的遗传性状稳定、特征特性一致的品种或亲本组合的最初一批种子3.10 原种 basic seed 用育种家种子繁殖的第一代至第三代,经确认达到规定质量要求的种子。
3.11 大田用种 qualified seed 用原种繁殖的第一代至第三代或杂交种,经确认达到规定质量要求的种子 ’3.12 应当包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 pack—marketing crop seed 《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50号发布)第二条所规定的农作物种子3.12.1 包装物 packaging material 符合标准规定的、将种子包装以作为交货单元的任何包装材料3.12.2 销售包装 marketing package 通过销售与内装物一起交付给种子使用者的不再分割的包装3.12.3 内装物 inner mass 包装物内的产品3.12.4 净含量 net content 除去包装物后的内装物的实际质量或数量3.13 可以不经包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 bulk—marketing crop seed 《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50号发布)第三条所规定的农作物种子3.14 生产商 seed packager 商品种子的最初供应商3.15 进口商 importer 直接从境外购入商品种子的经营者3.16 产地 origin 种子生产所在地隶属的行政区域。
3.17 检测值 estimated value 检测商品种子代表性样品所获得的某一质量指标的测定值 注:质量指标也称质量特性,在本标准中,由标注项目(如发芽率、纯度、净度等)和标注值组成3.18 规定值 specified value 技术规范或标准中规定的商品种子某一质量指标所能容许的最低值(如发芽率、纯度、净度等指标)或最高值(如水分指标)3.19 标注值 stated value 商品种子标签上所标注的种子某一质量指标的最低值(如发芽率、纯度、净度等指标)或最高值(如水分指标)4 总则4.1 真实 种子标签标注内容应真实、有效,与销售的农作物商品种子相符4.2 合法 种子标签标注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满足相应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4.3 规范 种子标签标注内容表述应准确、科学、规范,规定标注内容应在标签上描述完整 标注所用文字应为中文,除注册商标外,使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规范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有严密对应关系的汉语拼音或其他文字,但字体应小于相应的中文除进口种子的生产商名称和地址外,不应标注与中文无对应关系的外文 种子标签制作形式符合规定的要求,印刷清晰易辨,警示标志醒目。
5 标注内容5.1 应标注内容5.1.1 作物种类与种子类别5.1.1.1 作物种类名称标注,应符合下列规定: ——按植物分类学上所确定的种或亚种或变种进行标注,宜采用GB/T 3543.2和GB/T 2930.1 以及其他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所确定的作物种类名称; ——在不引起误解或混淆的情况下,个别作物种类可采用常用名称或俗名,例如:“结球白菜”可标注为“大白菜”; ——需要特别说明用途或其他情况的,应在作物种类名称前附加相应的词,例如:“饲用甜菜”和“糖用甜菜”5.1.1.2 种子类别的标注,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按常规种和杂交种进行标注,其中常规种可以不具体标注;——常规种按育种家种子、原种、大田用种进行标注,其中大田用种可以不具体标注5 ——杂交亲本种子应标注杂交亲本种子的类型,例如:“三系”籼型杂交水稻的亲本种子,应明确至不育系或保持系或恢复系;或直接标明杂交亲本种子,例如:西瓜亲本原种5.1.1.3 作物种类与种子类别可以联合标注,例如:水稻原种、水稻杂交种、水稻不育系原种、水稻不育系;玉米杂交种、玉米自交系5.1.2 品种名称属于授权品种或审定通过的品种,应标注批准的品种名称;不属于授权品种或无需进行审定的品 种,宜标注品种持有者(或育种者)确定的品种名称。
标注的品种名称应适宜,不应含有下列情形之一:——仅以数字组成的,如:88-8-8;——违反国家法规或者社会公德或者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以国家名称命名的;如:中国1号;——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命名的,如FAO、UPOV、国微、红十字;——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的身份或者来源等容易引起误解的,如铁秆小麦、超大穗水稻、李氏玉米、美棉王;——属于相同或相近植物属或者种的已知名称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5.1.3 生产商、进口商名称及地址国内生产的种子应标注:生产商名称、生产商地址以及联系方式生产商名称、地址,按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见5.1.7)注明的进行标注;联系方式,标注生产商的号码或号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a) 集团公司生产的种子,标集团公司的名称和地址;集团公司子公司生产的种子,标子公司(也可同时标集团公司)的名称的地址;b) 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其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种子,标集团公司(也可同时标分公司或生产基地)的名称和地址;c) 代制种或代加工且不负责外销的种子,标委托者的名称和地址5.1.3.2 进口种子进口种子应标注:进口商名称、进口商地址以及联系方式、生产商名称。
商名称、地址,按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5.1.7)注明的进行标注;联系方式,标注进口商的号码或号码生产商名称,标注种子原产国或地区(见5.1.5)能承担种子质量责任的种子供应商的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