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议的法律适用探究—从贷款协议的法律性质及IBRD自主制定规则的.doc
7页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议的法律适用探究从贷款协议的法律性质及IBRD自主制定规则的发展角度分析王欣一①摘 要:国际贷款是国际资金融通的重要形式,而借贷双方订立的国际贷款协议,则是 国际融资的最重耍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双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是依法调整双方法律关系的 基木依据鉴于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项目众多、资金庞人的业务往来,研究国际复兴开 发银行贷款协议的法律性质及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分析贷款 协议的性质入手,从国际法上论证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议应适用的法律,并结合近年来 多边开发银行的实践尤其是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自主制定规则的变化,指出其贷款协议准据法 来源的发展趋势关键词: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议,法律性质,准据法The Governing Law for IBRD Loan Agreements-From the Nature of Loan Agreements and the Development of IBRD RulesPerspectiveAbstract: In ternational loan is an importa nt form of in ternat i onal finan cial intermediation, whi 1 e the international loan agreement is the most important legal document of international financing, which provides the main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nd is the fundamental basis of the leg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wo sides. In view of the large number of projects and large amount of funds between China and IBRD, the study of legal nature of IBRD loan agreements and laws appl icable to them has practical significanee. This article examines these issues anew, and pointed out the prospec tive of the governing law t rend against the backdrop of mul til at eral development banks‘ practice, especially developments in IBRD rules.Keywords: IBRD, Loan Agreements, Legal Nature, Governing Law国际复兴开发银彳亍(International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以 下简称为"IBRD”),与国际开发协会(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ssociation)并称为 “世界银行”(the World Bank)②,是当今最人的全球政府间金融机构之一。
国际复兴开发 银行是世界银行集团(World Bank Group)中最重要的纟R织,其主要业务包括:向成员国提 供贷款,为成员国从其他机构或其他渠道取得借款提供担保,以及向成国提供经济金融技术 咨询服务等④早期,IBRD的贷款主要针对受到战争破坏国家的经济恢复,1948年“马歇尔 计划”实施后,TBRD的贷款主要用于支持发展中国家的生产性经营项冃,以促进各国的经%1 作者系复旦大学国际法专业研究生1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根据布雷顿森林会议签订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于1945年12月成立,1946年 6月开始开展业务活动,1947年11月起成为联合国属下的-个专门机构随着2012年4月18日南苏丹的 加入,截至目前共有188个成员国1 世界银彳亍集团是联合国系统卜•的多边发展机构,包括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金融公司、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和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1 参见《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第1条中国于1980年恢复在IBRD的介法席位,自1981年起向该行借款截至2012年 6月,累计借款额超过400亿美元,涉及300余个项日②学界对国际贷款协议相关法律问 题的研究集中于国际商业贷款,而对于国际官方贷款尤其是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却研究甚少。
目前对IBRD贷款协议法律适丿IJ的研究成果,主要是建立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和 担保协定通则》的基础上分析排除国内法适用问题,以及根据国际形势判断IBRD可能将国 际法明确立法作为贷款协议的准据法③一、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关于贷款协议法律适用的规定IBRD发放贷款的依据主要是1947年制定并多次修订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和 担保协定通则》及2005年制定并经2006年、2007年、2008年、2010年以及最新一次2012 年3月修订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通则》与全球范围内广泛使用的国际商业贷款协议 不同,IBRD在其与成员国政府、政府机构以及成员国公私企业签订的贷款协议中,均未约 定明确的法律适川条款作为IBRD贷款协议蓝本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议和担保协 议通则》(以下简称《通则》),仅有两个条款与法律适用问题稍有关联其第10. 01节规定:“贷款协议及担保协议规定的银行、借款方及担保方的权利和义务,应根据协议的条款生效 并必须执行,而不管任何国家或其政府部门的法律有任何相反规定第10. 04节(小项规定:“贷款I办议或担保协议双方对该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以及任何一方对另一方根据贷款协议 或担保协议而提出的任何权利主张,如不能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应提交卜•文所规定的仲裁庭, 通过仲裁来解决”。
④分析上述两个条款可以看出:《通则》虽然通过赋予贷款协议高于借款 国国内法的效力,从而排除了借款国国内法的适用,但该条款显然不是一个法律适用条款, 因为该条款并未明确指明贷款协议应受哪一个特定法律体系,如国际商业贷款协议中通常选 用的纽约法、英国法等的约束第10.04节虽川很长的篇幅对TBRD与借款人因贷款协议而 产牛的纠纷的仲裁程序作了详尽的规定,然而该条款对确定贷款协议应适川何种法律并未有 所帮助,而采用不规定法律选择条款的方法,回避解决这一问题《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 通则》(以下简称《贷款通则》)亦没冇对此做出规定,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冇区别性的进展 现行的《贷款通则》第& 01款规定「法律协定所规定的银行和贷款方的权利和义务应根据 其条款牛•效和可以执行,而不管任何国家或其政治分部门有何和反的法律银行和贷款方均 无权在根据本条而提起的任何诉讼中,坚持主张因为银行《协定》⑤的任何规定,这些通则 或法律协定的任何条款无效或不能执行⑥因为IBRD没有规定当事双方协议选样适用法律,所以实践小贷款协议也没有明确的法 律选择条款⑦IBRD这一做法的后果造成了在其与成员国政府、政府机构以及成员国公私企%1 李仁真:《国际金融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8页。
1 数据整理自 http://web.worldbank.org/WBSITE/EXTERNAL/EXTCHINESEHOME/PROJECTSCHI/0,countrycode:CN-men uPK:4374821 ~pagePK:64392398~piPK:64831442〜subTide:Lending+Summary~theSitePK:3535340,00・htmL 2012年6月20日最后访问1 主要的学术论文有 Delaume, "Issues of Applicable Law in the Context of the World Banks Operations^, in Horn and Schmitihoff (eds.), The Transnational Law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ransactions (1982) 以及 John W. Head, EVOLUTION OF THE GOVERNING LAW FOR LOAN AGREEMENTS OF THE WORLD BANK AND OTHER MULTILATERAL DEVELOPMENT BANKS,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April, 1996.%1 该节的(b)项至(1)项并对仲裁程序作了规定.这些规定包括仲裁的当事方、仲裁庭的组成、仲裁通知、“裁 决人”的指定、仲裁的号间和地点、仲裁裁决的作出、裁决的执行等等。
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Articles of agreement of the international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1944年7月22日联合国货币金融会议通过,1945年12月27日生效Section 8.01 of General Conditions for Loans, International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dated March 12, 2012.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力家寨引水项H)》、《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 业签订的每一项贷款协议中,均存在着该贷款协议应如何确定准据法的问题然而,自《通 则》制定以来已过六十余年,期间TBRD也数次对《通则》、《贷款通则》进行了修订,可以 断定其对于贷款协议法律选择条款的回避态度不是出于疏漏,而是有意为之一方面,作为 贷款人的具有国际法人资格的IBRD,当然希望将国际法适用于贷款协议但是由于传统国 际法长期代表西方国家的利益,广人发展中国家借款人对将极少顾及自身利益的传统国际法 作为贷款协议的准据法往往难以接受,如果IBRD 要在贷款协议小订入选样国际法为准据 法的条款,这不仅会招致发展中国家借款人的强烈反对,使贷款协议迟迟难以达成,而且会 严重损害IBRD作为非政治性的国际金融机构的形象,使IBRD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开发贷款, 促进发展家经济发展的宗旨落空。
另一方面,作为借款人的成员国虽然希望将本国的法 律作为贷款协议的准据法,但作为贷款人的IBRD岀于对贷款协议法律效力和稳定性的考虑, 加Z对一些政权动荡的发展中国家政治及法律稳定性的担忧,从而对发展中国家将其木国法 作为准据法的要求予以拒绝此外,作为在当今世界具有举足轻重作用的国际经济组织,IBRD 的影响力使发展中国家借款国轻易不敢违反贷款协议,即使发展中国家借款人违反了贷款协 议,IBRD和借款人双方都愿意采取协商等较为灵活的方式对争端加以解决,而不倾向于采 用仲裁这种虽然正式但却可能影响双方合作的方式,这也使得IBRD贷款协议中的法律适用 条款不像国际商业贷款协议中的法律适用条款那样,对当事人而言显得迫切而璽要由于准据法具有有利于当事人预见法律行为的后果、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以及在发生 纠纷时使争议能得到迅速解决等优点,准据法条款的缺失,将使IBRD贷款|•办议的当事人, 尤其是向IBRD借款的成员政府、政府机构以及成员国公私企业处于无所适从的境地在2006 年伦敦举行的第一次年度会议上,时任界银行总法律顾问的Roberto Dani no Zapata先生 ②发表了题为“为什么条约重要”的公开讲话,再次明确IBRD同成员国签订的协议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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