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融资融券业务基本管理制度.doc
14页融资融券业务基本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防范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以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关融资融券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包括融资业务和融券业务两种 融资业务是指,客户在向公司提出融资申请并提供足额担保物(担保现金或担保证券)的前提下,买入证券时,公司以自有或依法筹集的资金,为客户垫付资金以完成交易,客户到期偿还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等的业务融券业务是指,客户在向公司提出融券申请并提供足额担保物(担保现金或担保证券)的前提下,卖出证券时,公司以自有或依法筹集的证券,为客户垫付证券以完成交易,客户到期偿还证券,并支付相应费用的业务第三条 公司融资业务规模、融券业务规模应当符合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第四条 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和主要管理职责由公司总部承担。
第二章 决策授权体系第五条 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决策与授权体系按照“董事会、融资融券委员会、融资融券部和营业部”四级体系设立和运行第六条 董事会负责制定融资融券业务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部门设置及各部门职责,确定融资融券业务的总规模第七条 融资融券委员会对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总规模控制在授权范围之内其主要职能是:(一)向董事会提交融资融券年度总规模议案;根据公司净资本、证券市场变化情况提出对年度总规模进行调整的议案二)确定营业部融资融券年度规模三)制定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四)制定营业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标准,选择可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营业部五)制定对单一客户和单一证券的授信额度、融资融券的期限和利率(费率)、保证金比例和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担保证券范围及折算率、标的证券范围六)审批合同授信额度超过一定金额的融资融券合同七)定期听取融资融券部等业务部门对融资融券业务开展情况的报告八)其它与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重大事宜第八条 融资融券部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具体管理和运作,对营业部的业务操作进行审批、复核和监督,其主要职能是:(一)提出营业部融资融券年度规模的建议,报融资融券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二)起草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报融资融券委员会批准后实施三)起草营业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标准,报融资融券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四)提出对单一客户和单一证券的授信额度、融资融券的期限和利率(费率)、保证金比例和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担保证券范围及折算率、标的证券范围的建议,报融资融券委员会批准后实施五)审核征信、评级和授信等六)审批合同授信额度在一定金额范围内的融资融券合同七)制订《融资融券合同》标准文本,办理《融资融券合同》签字盖章手续,并保管合同原件八)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逐日盯市和实时监控,通知客户追加担保物,督导营业部通知客户追加担保物,必要时发起并执行强制平仓操作九)作为名义持有人代表实际持有人参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权力十)统计汇总融资融券业务数据,定期形成内部管理报表和外部监管报表,并分别向公司相关部门和外部监管部门报送十一)与营业部共同办理融资融券业务中公司逾期债权的清理与财产保全等融资融券部下面设立资金证券部、信用部、风险控制部、运营管理部、综合管理部五个二级部门,分别履行以上相应的职能第九条 营业部是融资融券业务的一线机构,其主要职能是:(一)审核客户资质,对客户进行适当性管理。
二)受理客户融资融券业务申请,为客户办理征信、评级、授信等事宜三)向客户揭示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并指导客户签署《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四)指导客户签署《融资融券合同》,协助办理《融资融券合同》签字盖章手续,并保管合同原件五)为客户开立信用资金账户、信用证券账户,办理信用资金第三方存管、客户信息变更等六)通知客户追加担保物;强制平仓后,通知客户强制平仓事宜,并做好和客户的沟通、解释工作七)负责在营业场所公告融资融券业务相关信息八)与融资融券部共同办理融资融券业务中公司逾期债权的清理与财产保全等营业部设立信用岗、风险控制岗等岗位,结合原有的开户岗位和复核岗位履行以上各项职能第三章 其它相关部门职能第十条 计划财务部在融资融券业务方面的职能是:(一)负责筹集、调拨和管理融资业务所需资金二)会同融资融券部,提出融资利率、管理费率和期限建议三)负责开立和管理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信用交易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四)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资金交收五)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会计核算、净资本和融资融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六)负责融资融券业务资产使用效果的评价等计划财务部设立必要的岗位,结合原有的岗位,履行以上各项职能。
第十一条 存管中心在融资融券业务方面的职能是:(一)负责开立和管理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二)负责融资融券业务各类结算参与人资格及业务许可的申请、变更和注销等事项三)负责融资融券业务证券和资金的清算,包括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法人清算和与客户的明细清算四)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交收,包括余券划转和融券券源划转等操作五)负责信用资金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管理六)负责法人结算平台的日常运营管理七)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统计报送工作八)负责涉及司法协助、遗产继承等业务中的非交易类资金或证券的处理等存管中心设立必要的岗位,结合原有的岗位,履行以上各项职能第十二条 信息技术中心在融资融券业务方面的职能是:(一)负责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集中风险监控系统、法人清算系统等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二)负责融资融券相关信息技术系统的灾备系统的建设,定期组织营业部进行应急演练三)跟踪信息技术和融资融券业务的最新进展,不断完善融资融券相关信息技术系统等信息技术中心设立必要的岗位,结合原有的岗位,履行以上各项职能第十三条 合规部在融资融券业务方面的职能是:(一)事先审查融资融券相关规章制度、合同、凭证等的合规性,并出具合规意见。
二)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日常监控和风险量化分析,对融资融券业务中的风险事项及相应的控制措施提出书面报告三)为融资融券业务中逾期债权的清理与财产保全提供法律支持四)负责对各部门融资融券业务制度执行情况的合规检查等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在融资融券方面的职能是:(一)将融资融券业务纳入审计工作,并采用现场或非现场方式实行定期和不定期审计二)负责对融资融券业务的合规运作、业务盈亏、风险监控等情况进行全面审计,检查各部门对融资融券业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出具审计报告三)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内部审计部应督促和跟踪被审计部门的落实整改情况,必要时对整改部门进行后续审计,直至整改完全达到预期要求等第十五条 自营分公司在融资融券方面的职能是:(一)根据公司融券业务需求,提供融券券源二)对融券风险敞口进行管理三)会同融资融券部提出融券费率和期限建议等第十六条 研究所在融资融券方面的职能是:协助融资融券部研究担保证券范围与折算率第四章 业务管理第十七条 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不得用于证券买卖;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公司持有、担保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结算;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第十八条 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公司拟向客户融出的资金及客户归还的资金;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客户交存的、担保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第十九条 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交易,通过在证券交易所报备的专用交易单元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单元独立于公司现有经纪业务交易单元、自营交易单元、资产管理交易单元第二十条 公司在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营运成本、市场状况以及客户资信等因素确定融资融券的利率、费率和管理费等,并在公司网站和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营业部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关融资融券业务规定的基础上,确定担保证券的范围与折算率、标的证券范围、保证金比例和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并在公司网站和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营业部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 公司建立客户选择与授信制度,明确规定客户选择与授信的程序和权限: (一)制定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选择标准和开户审查制度,明确客户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开户申请材料的审查要点与程序 (二)建立客户信用评估制度,根据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等因素,将客户划分为不同类别和层次,确定每一类别和层次客户获得授信的额度、利率或费率。
(三)明确客户征信的内容、程序和方式,验证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了解客户的资信状况,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违约的可能性 (四)记录和分析客户持仓品种及其交易情况,根据客户的操作情况与资信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其授信等级第二十三条 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时,与客户签订书面融资融券合同,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做出明确约定第二十四条 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时,用电子方式详细记载客户征信、评级、授信、融资融券交易、划转担保物、强制平仓等各种操作这些电子资料是书面融资融券合同的重要补充,两者共同构成(广义的)融资融券合同 第二十五条 融资融券合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一)融资、融券的额度、期限、利率(费率)和利息(费用)的计算方式二)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担保证券的范围及折算率、担保债权范围三)追加保证金的通知方式、追加保证金的期限四)客户清偿债务的方式及公司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利五)融资买入证券和融券卖出证券的权益处理六)其他有关事项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前,向客户履行以下告知义务: (一)以书面方式向其提示投资规模放大、对市场走势判断错误、因不能及时补交担保物而被强制平仓等可能导致的投资损失风险。
二)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融资融券的业务规则、业务流程和合同条款三)告知客户将信用账户出借给他人使用,可能带来法律诉讼风险,提示客户妥善保管信用账户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与客户签署融资融券合同后,根据客户的申请,按照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关规定,为客户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后,根据客户申请,为其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的模式下,公司与客户及商业银行签订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公司应通知商业银行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其开立实名信用资金银行管理账户第二十九条 客户融资或者融券,公司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