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社会保障法的理念和基本原则.ppt
11页第二节 社会保障法的理念和基本原则Ø社会保障法的理念Ø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u体现了现代法律对社会成员人权的切实关怀体现了现代法律对社会成员人权的切实关怀 社会保障法的根本目的根本目的是使社会所有成员的生存权均能够得到有效保障特别体现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和帮助关注民生,保障民生,强调以人为本的福祉的维护是社会保障法的核心价值和理念u体现对社会公平和实质正义的维护体现对社会公平和实质正义的维护 社会保障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以公共性公共性和公益性公益性为根本特征的,它强调公共利益的维护,并以社会的民生为其立足点、为其本位,最终实现社会的公平,促进整个社会的全面发展它是以维护市场竞争的实质公正,追求实质平等为其终极目标,其宗旨宗旨是救助弱者、反歧视和倾斜保护,其功能功能是要化解社会风险和矛盾,致力于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满足着人的生活保障与发展需要u体现了现代法律对社会稳定与安全的保障体现了现代法律对社会稳定与安全的保障 •社会保障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社会保障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 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集中反映社会保障法的本质,贯穿社会保障法律规范始终,并对整个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体系起主导作用要的根本准则。
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社会保障法所追求的基本精神和价值主线,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抽象性的特点具有三层含义:l是社会保障法本质的反映l是各项社会保障法的指导原则l具有贯穿于社会保障法体系始终的效力•是保障立法活动的指示灯•是社会保障执行活动的调节器•是社会保障司法活动的补充剂保障基本生活需要的原则保障基本生活需要的原则 社会保障法是保障公民生存权的法律体系它的宗旨在于当社会成员出现生活困难时,国家和社会有义务对其进行物质帮助但有个明显的特点,即以满足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为宗旨普遍性原则普遍性原则 普遍性是指社会保障的实施范围应包括所有社会成员,强调一切社会成员享有社会保障的共同权利,从而制定对全体社会成员普遍适用的相同的社会保障标准 基于社会物质条件的限制,各个国家可以根据各自的国情,对社会保障制度采取适当的、逐步的实施方式,但不能以物质条件不具备为由,拒绝提供物质帮助或只考虑部分群体的社会保障权利 坚持普遍性原则,并不排斥对特殊地区、特殊群体在具体保障标准上实现特别对待。
社会保障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社会保障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相适应的原则•国家应该根据自身的经济发展水平来实施相应的社会保障政策社会保障应当适当,不应过高或过低•国家的社会保障水平不应总停留在一个标准之上,而应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提高社会公平和经济效率兼顾的原则社会公平和经济效率兼顾的原则•社会公平始终是社会保障法追求的价值,这是社会保障法本身的要求也是为了遵循有关国际公约、贯彻我国宪法精神的需要•为了兼顾公平,首先,社会保障法必须对国家、单位、个人三方面社会保障主体的责任和义务进行合理划分和组合,实行社会保障费用由三方共同负担的制度,强调社会成员权利和义务对等其次,社会保障法在规定企业的缴费责任时,应尽量使各个单位之间所承受的负担大体平衡;在确定劳动者的保障待遇时,其标准也应当基本统一,但同时也应考虑劳动者的贡献大小,让对社会贡献大的劳动者享受较高的社会保障待遇,以激励所有社会成员勤奋工作,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国家保障和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国家保障和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不仅要依靠国家、政府的出资、管理和监督,还需要依靠广大社会力量的参与。
包括两方面的内涵和要求:•一是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有双重性,即要依靠国家、政府的财政拨款,又要依靠社会各界的出资,如企业、社会组织、社会机构、家庭和个人通过缴纳社会保险金向社会保障制度出资•二是社会保障的日常管理与监督事务应由国家和社会共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