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2).doc
5页污水综合排放原则最新版具体内容如下: (一)污水排放原则 水污染物排放原则一般被称为污水排放原则,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规定,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原则,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容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它是鉴定排污活动与否违法的根据污水排放原则可以分为:国家排放原则、地方排放原则和行业原则 1、国家排放原则 国家排放原则是国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畴内或特定区域内合用的原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原则》(GB8978--1996)合用于全国范畴 2、地方排放原则 地方排放原则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合用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原则》(DB31/199-1997),合用于上海市范畴 3、行业原则 目前国内容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动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原则,可执行相应的行业原则 4.国标与地方原则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原则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原则,对国家污染物排放原则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原则的地方污染物排放原则”,两种原则并存的状况下,执行地方原则。
5、污水综合排放原则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原则的关系 污水排放原则按合用范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原则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原则》(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原则》(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原则《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原则》(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原则国家污水综合排放原则与国家行业排放原则不交叉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解决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营,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原则,即排水户向都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质控制原则如上海市建设委员会1999年批准实行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水质原则》(DBJ08-904-1998)该原则所称合流污水,是指生活污水、产业废水及大气降水的总和该原则规定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30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其她项目应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原则中的规定特殊行业的排水户除了执行该原则的规定外,还应执行其行业的有关水质原则国家建设部在1999年制定了《污水排人都市下水道水质原则》(CJ3082--1999),规定了排入都市下水道污水中35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
表1《原则》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容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注:括号外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前后数值分别表达现原则值、原执行原则 表2部分一类污染物最高容许排放深度(日均值)单位:mg/L 表3选择控制项目最高容许排放深度(日均值)单位:mg/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