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的冲突及解决机制.pdf
2页2004 年 《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 (汉文综合版) Jul.2004 第 24 卷 第二期 27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的冲突及解决机制 熊艳玲 钟照元 (湘潭大学法学院 湘潭 411105) [ 摘 要]在日益信息化的今天,知识产权保护不断加强,而公共利益空间正受到严重挤压 本文从信息资源共享角度反思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通过对两者的合理性进行分析,指出存在的矛盾冲突,并试图建立起两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机制来解决其间的矛盾 [ 关键词]知识产权 资源共享 合理性分析 利益平衡 2 0 0 2 年 4 月 2 6 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刑法学者陈 兴良教授依法诉中国数字图书馆责任有限公司未征得 其同意,擅自在公司网站上登载其著作《当代中国刑法 新视界》等三本书原告称被告侵犯了其著作权,而被 告则辩称数字图书馆是国家重点项目之一,是科教兴国 战略的一部分,公司所为完全是具有公益性的,是为了 实现广大公众对信息资源的共享但海淀区法院最终还 是依据新《著作权法》第 1 0 条第 1 2 款著作权人享有信 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判决中国数字图书馆责任有限公 司侵权。
从这一案例出发,我们可以看出,知识产权作为一 种私权,在我国受到日益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 在这一制度下,所有智力成果都被纳入到成果创作者的 专有知识产权领域,法律赋予权利人对其智力创造成果 享有独占性使用权,他人未经权利人的许可,不得对知 识产权进行利用,即使是依法进行的合理使用,也不得 损害权利人的应有利益 从另一方面,我们也发现,虽然上述案例并无不妥 之处,但对于图书情报等社会公共信息服务机构来说, 确实是一个不太好的信号,这也是信息化社会给这些机 构提出的新的挑战我们知道,图书情报等服务机构承 担着收集整理有关信息并无偿提供给社会公众利用的 重任,从而满足公众对信息的需求,提高国民的综合素 质,而这些公共信息服务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信息, 多数是由有关人员享有合法知识产权的这样,知识产 权保护和信息资源共享之间就必然产生矛盾,如何平衡 两者之间的利益就成为知识产权领域和信息资源管理 领域共同的课题 一 知识产权保护和信息资源共享的合理 性分析 作为一种私权,知识产权具有民法上财产权的性 质对财产权的合理性最早进行分析的当属英国的洛 克在洛克的《政府论》下篇中,他认为个人对自己的 身体享有产权,每个人对其劳作所加之物享有所有权。
因此,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那个东西所 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掺加他自 己的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从而排 除了其他人的共同权利,应该得到特别的保护洛克的 这种关于财产的学说被称为自然权劳动学说在洛克理 论中自己的“身体”和“劳动”这两个因素对于确定知 识产权的合理性具有重要意义,虽然他并未专门论及知 识产权在自然法理论上,知识产权被认为是一种自然 权利,是基于天赋而产生的资产阶级革命提出“天赋人权”的口号,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在早期都以此为理 论依据制定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从上面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洛克的自然法和劳动 理论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合理性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 自然法对个人对于自己的劳动果实的自然权利的确认 为演绎知识产权的合理性提供了理论依据——一个具 有创造力的人在生产智力产品的过程中投入了智力上 的努力与劳动有权收获其播种的观念形成了确认知识 产权保护合理性的基础而洛克的关于财产权的劳动学 说,则为论证知识产权制度的合理提供了崭新的视野, 让人们看到了知识产权背后的劳动的价值和其社会意 义 信息资源共享是将一定范围的信息资源, 按照互利 互惠、互补余缺的原则进行协调, 共同纳入一个有组织 的网络中, 使网络中的所有信息供有关用户、网络成员 共同分享与利用的一种方式。
它可用最少的投入提供尽 可能多的、优质的知识信息, 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或网 络成员的需要, 提高信息服务机构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信息资源共享是迅速提高社会对信息资源的获知能力 和利用率的最佳途径, 其目的是使每个组织和个人都能 够在一定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利用信息资源信息资源共 享的实质是通过协调信息资源在时效、区域、部门数量 上的分布,使布局更加合理,使用户的信息需求得到最 大限度的满足,信息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用信息资源共 享是国家信息化的基本方针国际图书馆协会联合会 (I F L A )发表的数字化环境下版权立场中强调:信息是 所有人的,无论何种形式的信息均应被公共获取,版权 不应成为信息与思想获取的障碍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代表了权利所有人的利益,而 信息资源共享则代表了公共利益在信息化日益发展的 今天,由于对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不断提高,严重挤压 了公共利益的空间因此,本文将着重讨论知识产权保 护与信息资源共享之间的矛盾冲突及试图建立一套合 理解决这种冲突的利益平衡机制 二 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的冲突 知识产权也可以被看成是一定信息的产物,知识产 权重在保护权利人对其智力创造成果的专有使用权,而 信息资源共享则是为了实现信息的共有。
在这种对信息 的专有与共有的关系中,如果专有成分太多,则会影响 公众对信息的获取和信息的自由流动,如果共有成分太 多,则会削弱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导致对信息生产原动 力的不足 本文将以向社会提供最广泛信息服务的图书馆为 例,来考察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之间的矛盾冲 突问题 图书馆的公共性与著作权的私有性之间的矛盾 图书馆作为社会公共文化教育机构,同时也是社会 公共信息服务机构,承担着收集整理有关信息并无偿提 供给社会公众利用的重任,具有很强的公共性图书馆2004 年 《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 (汉文综合版) Jul.2004 第 24 卷 第二期 28的公共性表现为其资金来源于国家行政事业拨款,读者 对象是全体社会读者,性质为全民所有而知识产权则 具有个人财产权的性质,一旦由法律授予(著作权还无 需履行任何手续即可自动获得) ,便于工作成为一种绝 对权,只有合法的知识产权所有人才可以行使其权利, 其他任何人则都负有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义务作为知 识产权制度的义务方,图书馆同样必须遵守这样的规 定,因此在其履行社会职能时必然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就如同我们在文章开篇所举的案例,作为国家重点项目 的中国数字图书馆责任有限公司的数字图书馆建设,因 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也需要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这就给目前图书馆的数字化建设带来了新 的困惑 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独占性的矛盾 信息资源共享不仅是图书馆的目标,也是国家信息 化工程的基本方针我们知道图书馆本身并不产生信息 资源,构成图书馆资源的主要是具有知识产权的信息, 如藏书资源、检索工具资源、数据库资源、软件资源 资源共享的方式则包括复制、联机与网络信息资源共 享、馆际互借、电子文件传递等一方面,图书馆将这 些公共的信息资源无偿地提供给读者使用,另一方面, 因为信息资源具有的知识产权特性,权利所有人有权禁 止他人行使某些权利,如禁止未经许可的借阅、出租、 展览或者是网络下载,同时因为信息的创造是需要大量 的智力和物力投入的,如果无限制地无偿使用,也会使 信息生产的积极性受到抑制 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不断提高,图书馆所代表的公共 利益空间受到严重挤压 在数字化网络环境下,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 的一些固有概念、原则已经无法解释和规范诸多与新技 术相伴而生的现象,由此而形成的新型产权关系及其法 律设定、保护和救济等问题都向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提 出了挑战特别是在知识工业界的压力下,国际上不断 抬高知识产权的门槛,严重挤压公共利益的空间。
在版 权领域,近几年来,国际组织和各个国家对网络环境下 的版权全面保护问题都给予了高度重视,一系列国际条 约和国内法纷纷出台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的《世 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 和录音制品条约》等极大地提高了对版权所有人的权利 保护但我们知道,版权保护的对立面就是合理使用, 随着版权保护的不断扩张,合理使用的范围必将相对缩 小,对于象图书馆这样的社会公共信息机构和信息使用 者来说,他们的利益就受到了严重地损害 三 构建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之 间的利益平衡机制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 首先被确认为是一种 “私权”,其中的私人利益是不言而喻的知识产权中 的私人利益表现为通过被赋予专有权,知识产权人可以 凭着对智力创造的独占而获得精神和经济上的利益知 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目的就不断加强对权利所有人的保 护以我国新修改的《著作权法》为例,第 1 0条第 1 2 款规定的 “信息网络传播权” , 第 1 6 款规定的 “汇编权” , 以及其它的类似保护版权人利益的条款都在很大程度 上损害了用户的公共信息获取权 如果说知识产权代表的是私人利益,那么信息资源 共享则代表了信息用户对信息的公共获得要求,是一种 公共利益的表现。
因此, 在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 我们也应该重视对公共利益的保护,防止知识产权对公 共利益造成损害 完善公共政策 公共政策是指政府基于公共利益,动用大量资源引 导个人和团体行动的规则与政府行为公共政策并不否 认知识产权的价值,相反,政府通过许可证管理、税收 减免、政府采购等政策来保障权利人的利益为了实现 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保障信息资源的公共获取就必 须制定信息公开、资源共享的公共政策知识产权不是 对知识创造劳动的报酬,而是一种对知识创新的激励, 其终极目标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在这一点,两者是不 矛盾的,可以达到统一 重视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控制 知识产权同其他民事权利一样,也存在正当行使与 权利滥用的问题要想实现知识产权与信息资源共享之 间的利益平衡,就要控制对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知识 产权的滥用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 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正当的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 不正当利用,从而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 形知识产权的独占性通常会使权利所有人在一定市场 上形成垄断或支配地位,或者是通过不正当地行使知识 产权来非法限制竞争,因此我们应当尽快建立知识产权 滥用的内部控制(知识产权法体系内的控制)和外部控 制(主要是反垄断法控制)制度。
目前国际上在对知识 产权实行专有保护的同时,也对一些特定的使用实行免 责限制,如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和强制许可使用 同时我们也知道,由于知识产权作品的创作总是要 利用前人的智力劳动成果,作品总被看成是社会文化财 富的一部分,从这种意义上来讲,知识产权是一种公共 性很强的私权,具有公共利益的目标因此建立在公共 利益基础上的对权利所有人的保护是实现知识产权保 护和信息资源共享之间利益平衡的主要机制 参考文献: 1 洛克著,叶启芳,瞿菊农译: 《政府论》 ,商务印书馆,1 9 9 6 2 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哲学》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 0 0 3 3 陈传夫: 《国家信息化与知识产权——后 T R I P S时期国际版 权制度研究》 ,湖北人民出版社,2 0 0 2 年 4 陈传夫: 《社会信息化过程中若干利益冲突研究》 , 《中国图 书馆学报》 ,2 0 0 2 年第 2 期 5 陈传夫: 《防止知识产权对公共利益的损害》 , 《情报资料工 作》 ,2 0 0 2 年第 6 期 6 王先林: 《重视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控制》 ,中国法院网, 2 0 0 3 年 3 月 2 6 日 7 肖冬梅: 《构建数字环境下版权保护的利益平衡机制》 , 《情 报杂志》 ,2 0 0 2 年第 1 1 期 作者介绍:熊艳玲,女,1 9 7 6年 1 1月生,湖南安化,湘潭大学法学院 2 0 0 1 级民商法学研究生, 专业方向为知识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