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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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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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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解解 读读新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修订背景和过程修订后的《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重大的变化统一发票专用章式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纳税人开具、取得、使用发票应当注意的问题 逐条解读新发票管理办法 发票真伪鉴别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标题一、新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修订背景和过程原原《《发票管理办法发票管理办法》》是经国务院批准,财政是经国务院批准,财政 部于部于19931993年年1212月月2323日颁布实施的随着经济社会日颁布实施的随着经济社会 的不断发展,原办法在执行中出现了一些亟待解的不断发展,原办法在执行中出现了一些亟待解 决的新问题:比如制售和使用假发票、不依法开决的新问题:比如制售和使用假发票、不依法开 具发票等违法行为日益严重,需要进一步完善防具发票等违法行为日益严重,需要进一步完善防 控措施,提高打击处罚力度,以利于遏制发票违控措施,提高打击处罚力度,以利于遏制发票违 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03年税务总局、 财政部起草 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发 票管理办法 (修订送审 稿)》报国 务院审批。

      2007年8月通过中国政 府法制信息 网向社会公 开征求意见 2010年2月国务院法 制办办公 会议审核 通过,后 经税务总 局、财政 部等16个 部门复核 2010年 12月8日国务院第136 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国 务院关于修 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发 票管理办法 〉的决定》 2010年 12月20日温家宝总理 签署第587号 国务院令, 自2011年2月 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 和国发票管 理办法》 一、新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修订背景和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将《中华人民 共和国发票管 理办法实施细 则(送审稿) 》分别在政府 法制信息网和 税务总局网站 上登载,向社 会各界征求意 见 国家税务总局 第1次局务会 议审议通过 国家税务总局 局长肖捷签署 第25号总局令 ,公布修订后 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发票管 理办法实施细 则》 正式施行,新 《发票管理办 法》的法律地 位得到了提升 ,从财政部部 门规章上升到 国务院行政法 规 2011年 2月1日2011年 2月14日2011年 1月27日2010年12月7日至 2011年1月6日一、新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修订背景和过程与与 此此 同同 时时二、修订后的《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重大的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简化了发票领购程序,优化服务,从正面引导纳税人合法使用发票。

      1根据形势的发展,引入《民法》的一些原则,增加了部分规定2对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做了进一步细化,增强可操作性3加大了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4三、统一发票专用章式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一、形状为椭圆形,尺寸为40×30(mm); 二、边宽1mm; 三、中间为税号, 18位阿拉伯数字字高3.7mm ,字宽1.3mm,18位阿拉伯数字总宽度26mm(字体 为Arial); 四、税号上方环排中文文字高为4.2mm,环排角 度(夹角)210-260度,字与边线内侧的距离 0.5mm(字体为仿宋体); 五、税号下横排“发票专用章”文字字高4.6mm ,字宽3mm,延章中心线到下横排字顶端距离 4.2mm(字体为仿宋体); 六、发票专用章下横排号码字高2.2mm,字宽 1.7mm,延章中心线到下横排号码顶端距离10mm( 字体为Arial),不需编号时可省去此横排号码.四、纳税人开具、取得、使用发票应当注意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开具开具取得取得使用使用★是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 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 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是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 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 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是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 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是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 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 注意的注意的 问题问题四、纳税人开具、取得、使用发票应当注意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开具开具取得取得使用使用★是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 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 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是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 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 ★是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 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是开具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 相应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手续;注销税务登记前,应 当缴销发票领购簿和发票 ★是发票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应当作废 注意的注意的 问题问题五、逐条解读新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新《发票管理办法》分为总则、发票 的印制、发票的领购、发票的开具和保 管、发票的检查、罚则、附则等七章共 四十五条 五、逐条解读新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 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 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 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五、逐条解读新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 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 收付款凭证第四条第四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 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 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 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财政 、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 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五、逐条解读新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条 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 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第六条第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 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 奖励第七条第七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 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 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 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五、逐条解读新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八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 管理、保密制度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 发给发票准印证五、逐条解读新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条 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 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禁止非法制造 发票防伪专用品第十条第十条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 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发票 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五、逐条解读新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 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发票监制章 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 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五、逐条解读新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

      民族自治地方 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 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 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 、直辖市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 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在境外印制发 票五、逐条解读新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 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 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 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 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 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 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 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五、逐条解读新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 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 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 请代开发票。

      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 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 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 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禁止非法代开发票五、逐条解读新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 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 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临时在 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 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五、逐条解读新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 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可以要 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以及数 量交纳不超过 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按期 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 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 任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五、逐条解读新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 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 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 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 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 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 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五、逐条解读新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 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 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 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五、逐条解读新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 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 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 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 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 发票的数据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 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五、逐条解读新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 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 和发票防伪专用品;(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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