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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知识产权法往届试题案例题复习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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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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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知识产权法往届试题案例题复习题1.山东省金乡县酒厂于商品分类表第33类酒商品申请注册“王府井”商标,被商标局驳回商标局认为王府井是北京著名商业街,用作商标易使人对商品出处产生误认当事人被驳回后不服,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理由是商标虽然是“王府井”,但商品上标有地址或公司名称,不会使人对商品出处产生误认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复审认为,规定复审的理由不成立,再予驳回问题:试分析商标局驳回注册的理由是否成立?答:(1)王府井为北京市的著名商业区,与贸易活动密切联系,在国内外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不应为独家专用,且该名称已具有显著的地理标志性    (2)用该词作商标,的确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出处导致误认,缺少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并引起不良影响根据《商标法》第8条第9款规定,不能核准注册2. 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厂于1991年以其在第32类酒精饮料商品上注册的第540914号“娃哈哈”商标提出争议争议人提出理由为,本厂“娃哈哈”商标与杭州云峰化妆品厂“娃哈哈”商标属同一地区,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厂商标所附着的商品为本厂的系列产品娃哈哈”注册商标属于本厂在全国首创的该类型的注册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娃哈哈”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儿童营养液,同时具有美容效果,原则上说,杭州云峰化妆品侵犯了我厂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损害了我厂利益,欺骗了消费者。

        被争议人杭州云峰化妆厂签辩理由为,我厂注册的“娃哈哈”商标的指定商品为第3类的化妆品与属于第32类的营养食品品与化妆品在性能、用途、使用方法、制造技术上都截然不同,主线谈不上“类似商品”,也就更无所谓,“侵犯了我厂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这一问题同时,两商标中一个为文字商标,一个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直观上区别也十分明显   商标评审委员会通过复审,裁定为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厂对云峰化妆品厂注册的第546209号“娃哈哈”商标所提争议理由成立第546209号“娃哈哈”商标予以撤消杭州市云峰化妆品厂应在收到该告知日起15天内,将“娃哈哈”商标注册证交回商标局问题:试分析商标评审委员裁定的理由?答(1)娃哈哈儿童营养液是当时在儿童营养食品上开发的新产品娃哈哈”一词是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厂首创,并于1989年获准注册该商标在同类产品中享有较高的声誉由于该词的独特性及宣传效果,“娃哈哈”已成为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厂的代名词,成为该厂的特有标志该商标应属首创人独家所有2)杭州云峰化妆品厂运用这一为公众熟知商标进行注册,两商标从娃哈哈一词的显著性来看,会使消费者带来产地方面的误认所以说,杭州云峰化妆晶厂注册的“娃哈哈”商标的行为属于不妥注册,应予撤消。

      3.招商银行在第30类金融服务等服务项目上向商标局提出“一卡通”商标的注册申请招商银行“一卡通”指定使用“金融服务、储蓄银行、信用卡”等服务项目,已经其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商标局认为,申请注册的商标“一卡通”用在所申请的服务上,直接叙述了该服务的内容及特点,故依据 2023年10月27日 修改前的《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第(6)项和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驳回招商银行申请复审称,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一卡通”是申请人最先命名并使用的一卡通”与申请保护的服务项目并无直接描述申请人与“一卡通”之间的联系已为公众所知晓,故请求核准商标注册问:试分析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新《商标法》如何裁定?理由是什么?答:1.根据修改前《商标法》第八条规定,商标应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直接表达商品或服务功能等特点的文字、图形缺少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不能起到商标的辨认作用,不能作为商标使用新《商标法》对于这一条款作了较大的改动根据该法第十一条规定,自身缺少显著特性的,“通过使用取得显著得特性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8分)2.从实际情况看,虽然申请商标“一卡通”文字对其指定使用的“金融服务、储蓄银行、信用卡’’等服务项目的特点有一定的叙述性,但通过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一卡通”文字与申请人之间建立了紧密的联系,该文字已经起到了辨认服务来源的作用。

      并且,目前尚无证据表白其他金融机构也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一卡通”文字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经取得了显著特性,并便于辨认一些对本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有描述性的标志,虽然会由于缺少商标应有的显著特性而在初始阶段难以获得注册,但由于这些标志往往比较浅显,与商品的联系比较直接,容易被消费者所认知假如通过公司长期的使用和广泛的宣传,使具有上述情形的标志与该公司建立了紧密的联系,消费者一见到某标志就会自然地想到是该公司的产品或服务,那么这一标志事实上就起到了商标的辨认作用8分)3.在商标评审实践中,一直是认可“通过使用取得显著得特性的”标志可以注册为商标的,新《商标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则为上述情形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本案中只有招商银行一家在金融服务上使用“——卡通”作为其服务的标志为中国的相关公众普遍知晓,即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使消费者在看到或听到该标志时,立刻可以与使用该标志的经营者联系起来,从而起到辨认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申请商标可以初步审定8分)4. 燕妫机械厂于 2023年8月12日 取得一种“烧结机多辊布料器”实用新型专利权,2023年3月,专利权人变更为艾瑞机械厂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未经许可,自2023年1月开始生产、销售烧结机多辊布料器产品,在其产品宣传材料中使用了该专利号,并变造专利证书欺骗客户,获取巨额利益。

      2023年燕妫机械厂、艾瑞机械厂认为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侵犯了其专利权,共同向法院提起诉讼试分析北京全都冶金机械厂是否侵权?其行为的性质及法律后果?答:1.燕妫机械厂、艾瑞机械厂分别是烧结机多辊布料器实用新型专利的原专利权人和现专利权人,在专利权有效持有期间享有该专利权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实行假冒专利的侵权行为已经侵害了两原告的专利权,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立即停止假冒实用新型专利权生产、销售烧结机多辊布料器产品的行为,补偿经济损失2.燕妫机械厂于2023年合法取得“烧结机多辊布料器”实用新型专利权,依法享有专利的专有使用权2023年专利权人变更为艾瑞机械厂,也是合法权利人别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我国《专利法》第57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行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北京金邢冶金机械厂未经权利人许刮,擅自生产、销售别人的专利产品,已构成了专利侵权行为     3.2023年我国《专利法实行细则》第84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假冒别人专利的行为: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别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别人的技术;伪造或者变造别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献或者专利申请文献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假冒别人专利号进行宣传和变造专利证书,已构成假冒别人专利的行为。

      我国《专利法》第58条规定假冒别人专利的,陈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与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让沾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分)5. 南海出版公司于2023年4月与原告周海婴签订《鲁迅与我七十年》图书出版协议,取得该书的专有出版权协议第三条约定在协议有效期内未经双方批准,任何一方不得将第一条约定的专有出版权利许可第三方使用,如有违约,另一方有权规定经济补偿并终止协议 2023年10月18日 ,南海出版公司批准被告某报连载《鲁迅与我七十年》一书该报社自 2023年10月30  日至 2023年2月8日 ,分28期转载了《鲁迅与我七十年》一书的部分内容在此期间,周海婴曾向该报编辑部索要连载中个别期的报纸,并向其提供正误表 2023年3月10  日周海婴向该报编辑部去函询问稿酬事宜,但始终未收到稿酬后周海婴以该报未经其许可刊载(鲁迅与我七十年,侵犯其享有的修改权、发行权为由,诉至法院规定报社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报社称其行为已得到南海出版公司许可,而周海婴曾向该报编辑部索要连载中个别期的报纸,并向其提供正误表、询问稿酬等情况说明原告知悉此事并认可批准的,被告不存在侵权事实。

      试分析该案中被告是否侵权?为什么?本案如何判决?1.使用别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协议《鲁迅与我七十年》著作权人周海婴与南海出版公司是图书出版协议关系双方约定南海出版公司享有《鲁迅与我七十年》一书的专有出版权,但在协议有效期内未经双方批准任何—方不得许可第三方使用5分)   2.周海婴作为《鲁迅与我七十年》一书的著作权人,在与南海出版公司签定的出版协议中,严格限定了南海出版公司许可第三人使用作品的权利,故在未征得周海婴批准的情况下,南海出版公司无权擅自许可该报连载周海婴的作品著作权许可协议是著作权人及相关权利人进行权利转让的一种重要形式在许可协议中应当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严格的界定,是双方行为和纠纷解决的依据5分)    3.被告仅获得南海出版公司的批准,但未得到周海婴的许可即转载了周海婴的作品在著作权许可协议的签定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对双方权利义务的限定,并且要注意查明对方是否合法拥有某项权利南海出版公司的这种许可行为没有权利依据,而被告某报社作为新闻出版单位应当尽到审查义务,查明南海出版公司是否拥有转许可的权利5分)    4.周海婴书信的内容虽未明确反对该报社连载其作品,但从周海婴向该报收集连载报纸、寄正误表,询问稿酬等情况,不能得出其对该报的连载行为表达批准的结论。

      该报连载《鲁迅与我七十年》一书的行为事先没有取得周海婴的许可,事后亦未获得周海婴的批准,在著作权人去函询问稿酬亭宜时就应当意识到著作权问题,采用积极的态度与作者协商,其置之不理的态度在主观上也已转化为故意其行为侵犯了周海婴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5分)    5.法院应依据著作权法判决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向原告周海婴公开赔礼道歉,补偿原告周海婴经济损失4分) 6. 原告博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库公司)因与被告北京讯能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讯能公司)、汤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姆公司)发生侵犯作品专有使用权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讯能公司将作家周洁茹的26篇作品提供应被告汤姆公司开办的网站登载,侵害了本公司对这些作品电子版的专有使用权.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共同给本公司补偿经济损失      两被告辩称:本案涉及的周洁茹作品登载于今日作家网,汤姆公司的网站只是链接了今日作家网的网页,而这种链接是汤姆公司根据讯能公司与今日作家网的主管单位北京市今日视点文化事务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今日视点)签订的协议设立的汤姆网站自身没有登载周洁茹的作品,故二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僵权,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博库公司于1999年12月与作者周洁茹签订了《著作权使用许可协议》,约定:周洁茹许可博库公司于签订协议后的6年里,在全球范围内独家拥有被授权使用作品的电子版权,协议开列的授权使用作品,涉及了本案涉及的《我们干点什么吧》、《长袖善舞》两部小说集,2023年2月,周洁茹向博库公司出具授权书,进一步明确了授权内容,即“博库公司作为全球独家的合法受许人,独家拥有并使用授权作品之电子版权,可以对授权作品进行数字化,通过磁盘、光盘或因特网,以电子出版物的形式出版、复制、传输、发行、插放、展览,并可以现在已有的及将来技术发展所产生的电子的或数字方式自由使用授权作品”周洁茹在授权书中表达没有授权给其他任何第三方      2023年6月,被告讯能公司与今日视点签订了一份《文学频道及文化活动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为讯能公司的关联公司网站设计文学频道、制作有关栏目内容和开展相关文化活动.被告讯能公司与今日视点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合作在被告汤姆公司开办的汤姆网上开设中国文学频道,在该频道内设有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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