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信息披露制度.doc
20页农商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为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有效维护本行及股东、存款人和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行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第三条本行信息披露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依法监督管理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务发展或经营效益产生重大影响而股东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一定的媒介,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五条信息披露是本行的持续责任,本行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第六条本行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和披露信息第七条本行信息披露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第八条本行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
第九条本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组成第十条本行披露的会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他有关附表第十一条本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的总量及重大关联方交易的情况第十二条本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包括:(一)按存放境内、境外同业披露存放同业款项的期初数、期末数;(二)按拆放境内、境外同业披露拆放同业款项的期初数、期末数;(三)按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分别披露贷款的期初数、期末数;(四)按贷款五级风险分类的结果披露不良贷款的期初占比、期末占比;(五)贷款损失准备的期初数、本期计提数、本期转回数、本期核销数、期末数;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应分别披露;(六)应收利息余额及变动情况;(七)按种类披露投资的期初数、期末数;(八)按境内、境外同业拆入披露同业拆入款项;(九)应付利息计提方法、余额及变动情况;(十)其他重要项目第十三条本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资本充足率状况,包括风险资产总额、资本净额的数量和结构、核心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第十四条本行披露信息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
第十五条本行应披露下列公司治理信息:(一)年度内召开股东大会情况;(二)董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三)监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四)高级管理层成员构成及其基本情况;(五)本行职能部门与分支机构设臵情况第十六条本行披露的本行年度重要事项,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最大十名股东名称及报告期内变动情况;(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事项;(三)其他有必要让公众了解的重要信息第十七条信息披露的时间和形式:(一)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4个月内进行披露,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向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延迟二)所披露的年度书面报告和信息披露表应臵备于本行的主要营业场所30个工作日,以确保股东及利益相关者能够查阅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程序第十八条本行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二)董事会进行合规性审查;(三)董事长签发第十九条本行下列人员可以以本行的名义对外披露信息:(一)董事长;(二)行长经董事长授权时;(三)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第二十条本行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本行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或通过董事会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咨询第二十二条本行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第二十三条本行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本行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本行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第二十四条本行信息披露范围应报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同意第二十五条本行在披露信息前应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备第五章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第二十六条董事的责任:(一)董事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二)董事会未形成决议或未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本行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本行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第二十七条监事的责任:(一)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文件交由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制定人员)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二)监事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在非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行向股东、媒体发布和披露本行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四)监事会对涉及检查本行的财务,对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行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15天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董事会五)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本行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第二十八条行长的责任:(一)行长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本行经营情况和盈亏情况,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二)行长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本行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本行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上级主管机关做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三)行长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交接手续,并由双方就交接的报告和材料情况、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名认可第六章保密措施第二十九条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本行有关信息。
第三十条本行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第三十一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时,本行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第七章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第三十二条本行董事会办公室(综合管理部)为本行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第三十三条本行董事会办公室(综合管理部)专设、、电子邮箱等必要专用联系方式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四条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本行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负责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第三十六条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章程相抵触,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章程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属本行董事会第二篇:信息披露制度___研究院信息披露制度1/2为保证研究院信息公开、公平、公正,做好相应公益事业,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研究院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地报送披露信息如发生变化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第二条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将研究院对社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社会公众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栏、互联网上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条信息披露的内容1.研究院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年度工作报告,举行的学术交流、信息咨询等重大活动,财务状况、承诺服务项目等2.筹资和接受捐赠随时将筹资目的、资金使用方向和接受捐赠、资助财物的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向社会公众披露3.承诺服务项目,应将服务内容、服务形式、服务责任及收费标准等向社会公众披露4.研究院章程、注册地址、名称发生变更的要及时予以披露5.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及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信息6.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应遵循和结合研究院的具体情况,在具体行为发生的前后的___日内进行披露第四条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1.提供信息的社会组织负责人要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2.研究院理事会进行审查通过;3.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予以披露4.对玩忽职守导致信息披露违规,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赔偿损失或者撤换、罢免,直至追究相关责任2/2第三篇:农商银行印章管理制度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印章管理制度(草案)为加强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坪农商行)印章管理,规范印章刻制、保管、使用和管理,防控印章管理风险,明确使用人与管理人员的责权,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印章是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明确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的管理应做到分散管理、相互制约二、印章名称镇坪农商行印章主要指公章、法人私章、合同章、财务章、收付章及各职能部门章三、各类印章管理的范畴印章的管理涉及范畴刻印、使用、废止、更换四、各类印章的具体管理制度1.刻印印章的刻制,由镇坪农商行总部负责刻制后交相关部门备案,并从刻制之日起执行相关使用制度2.使用任何部门在启用印章前,均需办理领取手续,接受相应的责权告知,签定《印章领用交接登记簿》并备案3.保管镇坪农商行行政公章:由行政综合部总经理保管,各支行、分理处行政公章分别由支行行长、分理处主任保管;镇坪农商行其他专用章由相关部门保管,各支行、分理处其他印章由各支行、分理处会计主管或经各支行行长、分理处主任授权的人员保管;法人私章法人私章由出纳或经法人授权的专人保管,使用时须经法人许可后方可盖章4.废止、更换废止或缴销的印章应由保管人员填写《废止申请单》,并呈镇坪农商行董事长核准后统一废止或缴销遗失印章时应由印章保管人员填写《废止申请单》,并呈镇坪农商行董事长核准后,签批遗失处理及处罚办法后,交由主管部门按批示处理,并登报申明。
更换印章时应由印章保管人员填写《印章更换申请单》,申请新的印章5.印章保管人的责权范畴职能部门印章保管人对印章具有独立使用权力,同时负全部使用责任行政公章的保管人无独立使用权力,但具有监督及允许使用权力,因此公章的保管人对公章的使用结果负主要责任财务章的保管人无独立使用权力,但具有监督及允许使用权力,因此财务章的保管人对财务章的使用结果负主要责任法人私章的保管人既是保管者又是使用者,但其无独立使用权力,须经法人授权同意后方可使用,否则负全部责任严禁公章、合同章、法人私章独立带离单位使用,因此保管人如遇需带公章、合同章外出办事使用时,需与办事人一同前往或指派代表一同前往如遇要办理工商等年检等事务,需将表格带回单位盖章镇坪农商行领导,因异地执行重大项目或完成重要业务,需要携带公司印章出差的,须经镇坪农商行董事长审批并及时归还如遇个人需开具个人相关证明,需镇坪农商行行长签批后方能使用,但如涉及到个人经济担保与证明时,原则上一律不予证明,其不良结果由签批人与保管人以情节共同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印章使用章程,做好申请和使用登记印章只适用于与镇坪农商行相关业务,不得从事有损镇坪农商行利益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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