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伤管理制度【精华文集】2.doc
17页目录运输队工伤管理制度 1工伤管理规定 2工伤管理制度(一) 5工伤事故与安全管理制度 10运输队工伤管理制度为了认真吸取“7.03”事故及我队“6.17”Y13皮带巷拆装皮带伤人事故,“6.27”Y19皮带巷着火事故的沉痛教训确保队里安全生产,杜绝各类事故发生,提高职工安全防患意识,把各类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是运输队下半年工作重点,为了加强管理严肃劳动纪律运输队制定工伤管理制度和事故分析追查制度,具体内容如下:(一) 工伤管理制度1、 井上、井下各班组成员在当班期间,无论发生什么事故,当事人必须立即向班组长汇报,班组长接到汇报后立即向队值班领导反映2、 值班领导接到汇报后立即到现场进行追查落实如情况属实,根据事故大小,严重程度立即向队长、书记汇报3、 队长、书记接到汇报后立即采取措施,如事故情节严重必须立即向调度室、安监处汇报4、 当班、当事人发生事故不论事故大小如不汇报或隐瞒事故者,按宁煤集团公司“三违”处罚办法第五条给予A类三违直接解除劳动合同5、 如果当事人发生事故;立即向班长汇报,班长没有及时向队里值班领导反映汇报或隐瞒事故,那么同样班组长按“三违”处罚办法第五条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6、 如果班组长向队值班领导反映,值班领导不向队长、书记汇报同样追究值班领导责任,并给予1000—2000元罚款,记B类“三违”一次7、 队长、书记接到事故汇报后,如果包庇或隐瞒事故不向矿上汇报,追究队长、书记责任,一切后果由队长、书记承担8、 如果当班发生事故,当事人、班长都隐瞒不报者,超过24小时,队里不承担一切责任,后果由班长、当事人承担,并按A类“三违”解除劳动合同9、 根据矿安纪[2005]18号文件精神要求,对轻伤事故按照重伤事故标准进行事故追查处理,重伤事故按死亡事故标准进行事故追查处理10、 本规定从2005年8月1日起执行二) 事故分析追查制度1、 对发生的各类事故,队长必须及时组织全队职工到会议室参加事故分析追查会2、 会议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追查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没有落实到人不放过;事故整改措施没有落实到位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及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责进行追查与分析3、 分析会议必须由详细记录,内容齐全,正确4、 通过事故追查与分析,及时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并落实执行5、 追查清事故原因后,对责任者严格按照“三违”处罚办法执行6、 通过事故追查分析,必须让每个职工和干部从中吸取到教训,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工伤管理规定1 目的为规范工伤事故处理流程,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规定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3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工伤:3.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的;3.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伤害的;3.4因工外出期间,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3.5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3.6患职业病的;3.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4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4.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4.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4.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5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5.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5.2醉酒导致伤亡的;5.3自残或者自杀的6工伤申报6.1任何部门发生工伤事故,有关人员必须立即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必须当天向综合管理部和总经理报告。
有人员重伤或死亡的,事故部门的部门负责人应在事故发生一小时内报告综合管理部和总经理,并在二十四小时以书面形式报告事故经过6.2发生工伤但当日没有上报到综合管理部备案且后续申请工伤待遇的,按照公司承担治疗费用总额的2%对事故发生部门的部门负责人进行索赔6.3对于参加有工伤保险的,综合管理部填写工伤事故认定表,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部门进行工伤待遇申报;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参加有商业意外保险的,应按要求申报意外险待遇6.4对于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和商业意外保险的员工,发生工伤需要就医治疗的,需事故发生部门的部门负责人在员工就医治疗前向综合管理部和总经理报告备案,否则按照公司承担费用总额的2%对事故发生部门的部门负责人进行索赔7工伤待遇7.1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应立即组织救治,事故发生部门的部门负责人(或向公司借款)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7.2对于参加工伤险的员工,治疗工伤应当在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7.3对于参加工伤险的员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于超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7.4员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根据医院的建议,享有一定时间的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 7.5在员工停工留薪期内,公司按月支付工资(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8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1 工伤管理制度(一)1、目的:规范工伤管理制度2、适用范围:本公司内部使用3、职责: 3 . 1 控制工伤的发生率 3 . 2 及时办理索赔手续 3 . 3 及时办理费用报销手续.4、工伤的定义: 4.1法规界定之工伤范围,称之为工伤. 4.2工伤事故发生后由本人或事故责任部门填写《工伤事故处理报告》,将事故的发生经过如实详细地填写清楚,见证人签名,行政部审核,呈(副)总经理核准后,行政部跟进处理5、有关工伤事故审核定性的规定: 5.1 凡发生工伤部门,要及时向行政部报备,或联络厂务领导, 工伤报备不能超过3小时,否则其后果自负. 5.2 若出了工伤事故, 该车间的班组长、领班、主管一定要亲临现场并设法保护现场,即通知行政部部派有关负责人前往核实,否则一切擅自破坏事故现场的行为和做法,该责任部门组长、领班、主管要负故意破坏现场刑事责任; 5.3 凡有工伤事故之部门、车间,在事故发生之后,次日要召开全车间工伤事故检讨会,该部门均要上交检讨书一份,会上要讨论“如何杜绝工伤事故”等事宜,并请行政部负责人和(副)总经理到现场参加会议; 5.4 如车间小工伤事故月度发生一例,部门全面做检讨;月度发生二例,将对部门主管、领班各记警告一次罚款30元、20元;工伤本人则要写检讨一份。
6、凡鉴定确认有伤残级别的工伤案例,部门主管罚款1 5 0元,领班罚款1 0 0元,工伤本人罚款5 0元并且记大过一次,主管记小过两次,存入其档案备查7、凡车间连续发生工伤,且没有进行安全培训的,领班记大过一次,主管记小过两次8、有关工伤的医疗费和补助费的规定: 8. 1 凡属工伤,由医院正式开出的医疗费用由工厂负责;且在医疗期间,工厂按照其受伤前东莞市人均最低收入标准基本工资发放; 8. 2 工伤者在医院治疗期间,工厂补助其伙食费按实际消费给予报销(每天15元) 8. 3 在工作时间内,因不按工作规范及安全作业指导书要求而造成的工伤事故,应追究责任,除规定处罚外可视违规情况加重处罚; 8. 4 出院之后,由医院出具的证明鉴定其还需要继续疗养的(时间不超过三个月),工厂补助其伙食费为每天为12元;若在工厂食宿者,则没有伙食费补助,但工厂照发其受伤前东莞市人均最低收入标准基本工资发放 8. 5 有关工伤者亲属护理费、补助费的规定: 8.5.1 凡工伤事故严重者,在住院期间需要由工厂确认后的亲属前来照顾护理者,工厂发放其护理工资每天15元,伙食费每餐5元,住宿费凭医院陪护租床铺费发票报销,以及来回车费的补助(但规定其乘坐的车票为普通的票价),且护理人员只能一人; 8.5.2 由本厂派员工护理,每餐5元。
发给正常基本工资及来回车票(普通车票); 8.5.3 若工伤事故严重者,涉及到事故后经济赔偿的情况,公司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给予赔偿9、工伤费用管理规定: 9. 1 财务部应随时备工伤处理备用金3000元人民币 9. 2 如有员工发生工伤应及时通知行政部,并协助行政部把伤者迅速送到医院治疗 9. 3 若发生工伤比较严重时,财务部备用金3000元不够支付药费时或费用超过预支费用的(如住院等),行政部可以向总(副)经理提出申请,在财务部借支 9. 4所有值班保安人员,要协助行政将受伤之员工及时送到医院医治,不得参与任何费用问题(如医药费、车费等)支付,所有一切费用由行政部支付,但行政部必须及时如实报销工伤相关支付费用10、工伤费用报销规定: 10.1 经医院诊断医疗后,将所有费用(包括医药发票、车费、餐费)交到行政部,(副)经总经理签名确认后方可到财务报销 10. 2 会计将已经报销的医疗发票复印作为已报销的依据,将正本交于行政部办理保险相关事宜11、行政根据伤者提供的《工伤事故处理报告》填写社保局的《工伤认定申请表》 11. 1 参保的员工发生工伤后,要在规定之日内出具正式的《工伤认定申请表》。
其他的保险也要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办理 11. 2 社保局的《工伤认定申请表》经相关人员签名确认后到镇政府安全办备案,经社保局审核无误后15日内取回工伤保险文件回执后交办理退保人处 11. 3《工伤认定申请表》行政必须在自发生工伤之日起15日内填写其他的保险行政部须在员工完全康复之后根据具体情况填写办理 11. 4根据各保险公司的规定不同,行政要在报案前将我们的大概费用告诉保险公司,以便有此项要求的保险公司来查看12、伤者医疗期满后,负责办理退保人带工伤者及其他一些相关的资料去办理结案及索赔手续,无误后领取退保金及赔偿金工伤管理制度(第二参考)为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对象:本制度适用于已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签订雇佣协议员工不适用本制度; 二、人身意外伤害事故的申报 1、各部门负责人承担本部门员工的人身意外伤害事故的申报责任,事故发生后,部门负责人应立即向厂长及分管领导报告; 2、厂长或经理为本部门第一责任人,接到伤害事故报告时,必须立即进行登记和组织施救,同时向公司人事行政部门申报; 3、公司人事行政部人力主管为第一受理责任人,必须按照国家工伤管理条例及时向劳动部门申报。
4、因推诿、瞒报、缓报而导致损失的,由责任人全额赔偿,有公司特批的,按批示执行 三、人身意外伤害事故的调查分析 (一)工作中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含工作中急性中毒事故) 1、厂长或经理为本部门第一责任人,负责召集副厂长/副经理及相关车间主任、管理员、班组长、1-2名在场员工代表、公司人力主管组成事故调查组,迅速组织调查,对事故进行分析; 2、人力主管根据调查分析的结果,拟写《人身意外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经调查小组成员确认后报公司审批,如小组成员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