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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手叉车使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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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M****1
  • 文档编号:503305924
  • 上传时间:2022-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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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年手叉车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州市叉车的安全监察工作,保障叉车使用人、所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叉车的制造、销售、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检验、使用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叉车使用是指工厂、码头、仓库等特定区域(以下简称特定区域)内使用的叉车,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叉车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叉车的安全监察工作,区、县级市质监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叉车实施安全监察第二章叉车制造、改造、维修和销售第四条制造叉车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取得制造许可证的,不得制造叉车叉车制造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进行制造活动第五条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叉车、部件或者试制叉车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型式试验第六条从事叉车改造、维修的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自觉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销售叉车时,销售者应当附有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型式试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及使用维修说明等文件第八条境外企业销售境外制造的叉车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及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明确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代理商代理商应当持相关资料到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对拟在中国销售的叉车作型式试验,型式试验合格的进口叉车才能在中国进行销售,代理商对产品安全和质量全面负责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非法制造、非法改装、非法拼装的叉车第三章叉车使用第十条叉车使用单位是指具有叉车管理权利和和管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限于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户,以下合称‘单位’),包括叉车登记单位、合同安全管理专业公司、出租单位、承租单位、终端用户单位等第十一条叉车登记单位应当在叉车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到所在区、县级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核发使用登记证,领取叉车牌照:(一)《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一式____份);(二)登记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出厂合格证明与使用维修说明书;(四)有效期内检验合格报告书;(五)操作人员证书和安全管理人员证书(或有效的安全管理合同);(六)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安全承诺书。

      第十二条叉车登记内容变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叉车登记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办理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应变更、转移手续第十三条叉车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登记单位应当及时报废,并向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第十四条叉车使用登记证、牌照丢失或者损毁,叉车登记单位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原登记部门提交身份证明、遗失申明和申请材料原登记部门经与登记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工作日内补发第十五条叉车登记单位应当逐台建立叉车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和资料;(二)叉车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三)叉车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叉车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五)叉车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第十六条叉车登记单位应当对叉车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日常维修保养应当由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无特种设备作业资格人员的叉车使用单位,应当委托有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资格人员的单位进行日常维修保养第十七条叉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叉车因使用地点变化需要通过道路转移的,应使用专用车辆进行运输。

      第十八条叉车作业人员(包括操作、维修保养等人员,下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工作叉车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随身携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第十九条终端用户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叉车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叉车发生事故后,终端用户单位和现场人员应当采取紧急救援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二十条从事叉车租赁业务的单位,应按要求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用于出租的叉车必须办理使用登记并在检验有效期内第二十一条叉车的承租单位应对承租的叉车使用安全负责,禁止承租下列叉车:(一)没有在登记部门进行使用登记的;(二)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三)未经定期检验(含首检)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第二十二条对于缺少安全管理资源的单位,鼓励将叉车日常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通过合同形式委托给叉车维修保养专业公司管理,由被委托的专业公司承担合同范围内的相关法律责任第四章检验检测和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在用叉车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叉车登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定期检验的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叉车,不得继续使用,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其牌照第二十四条检验机构在接到检验申请后,应当按检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及时安排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在进行叉车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叉车登记单位和终端用户单位,并立即书面向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二十五条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叉车制造、销售、登记、管理、终端用户、改造、维修、租赁等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会同工商、安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二手叉车交易市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所称的叉车,是指具有各种叉具,能够对货物进行升降和移动及装卸作业的搬运车辆,包括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内燃侧面叉车、插腿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三向堆垛叉车、托盘堆垛车、防暴叉车等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2022年手叉车使用管理规定(二)一、目的:为加强对手扶拖拉机运输作业的管理,以形成良好的运输秩序,保障车辆经过沿线居民的安全,尽最大努力尽最大可能的做到车辆不扰民,共创和谐的社区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二、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公司范围内进出的手扶拖拉机运输作业三、管理要求:1.所有进出本公司的手扶拖拉机必须做到:1.1.车辆和驾驶员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证件车辆证照,并有明显的车辆编号;1.2.车况良好,并配有完好的消声器,任何车辆不可带“病”从事运输作业1.3.进出居民区的手扶拖拉机,行驶速度不得超过____公里/时、在公司内道路行驶时速度不得超过____公里/时,并在物流交通线内行驶;1.4.凡经过居民区手扶拖拉机的装载量不得超过____吨;1.5.每日的车辆派工不得在居民区附近进行;1.6.凡经过居民区车辆的正常运营时间为:夏季:上午7:00-11:30,下午14:30-19:00;其它季节:7:00-11:30,14:00-19:00;正常状况下法定节、假日不运营,特殊情况下除外(如需运营事先通知道路管理办公室)1.7.车辆驾驶员等不得与社区居民争吵,有要解决的问题与公司人事行政部联系2.生产部及仓管办的管理要求:2.1.生产部适时编排生产计划,合理调度生产,做到手扶拖拉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不经过刘沟(闸北)地段的;2.2.仓管办适时编排车辆运输计划,统筹安排,确保手扶拖拉机经过居民区地段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并且做到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手扶拖拉机不经过居民区地段;2.3.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或增加拖拉机运营时间,必须提前二天报告人事行政部,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

      2.4.仓管办在加强对外包限公司车辆及人员的监管,做到运营车辆不忧民、驾驶人员等不与居民发生争吵、保证地段老人、小孩等行人的安全;2.5.仓管办每天应对外包公司车辆及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违背者进行严肃处理;____人事行政部的管理要求:3.1.与仓管办一道做好经过居民区地段的车辆管理工作;3.2.加强对外包公司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抽查,发现违规行为立即予以纠正和进行处罚;3.3.督促公司安保人员对进、出车间手扶拖拉机的时间进行监控;3.4.保持与社区及道路管理办公室的沟通,及时通报经过拖拉机运营时间变化信息,尽可能化解矛盾第页共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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