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筑工程转包关系中承包人与第三人的合同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的成功上诉案.doc
8页1建设工程转包关系中承包人与第三人的合同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上诉案的成功代理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 刘传刚案情简介:2007 年 10 月江苏甲建设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承包了徐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开发的某小区三标段建设工程同年 11 月 8 日,建筑公司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倪某达成工程转包协议,约定将三标段工程转包给倪某施工,双方约定了工期,结算方法等具体内容,同时约定倪某在施工中发生的债权债务由倪某承担2007 年 11 月 20 日,倪某与徐州某钢模出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模公司)签订了《钢模租赁合同》 ,约定租用钢模公司的钢模用于三标段工程的施工 《合同》首部承租人记载为“徐州市甲建设工程公司” ,在签订合同时倪某未向钢模公司出示建筑公司的任何代理凭证,合同尾部承租方落款处也没有建筑公司的公章,只有倪某个人的签名协议签订后,钢模公司将租赁标的物送至三标段工地交倪某使用倪某实际使用租赁物 20 个月,发生租金 1299000 元租赁期间倪某以现金方式直接支付租金 567000 元,另外,倪某于 2009 年 9 月 18 日交给钢模公司一张由建筑公司开给开发公司的 10000 元工程收据,钢模公司持此收据直接到开发公司领取建筑公司的工程款 10000 元。
扣除上述已付款项,倪某尚欠钢模公司租金 722000 元2009 年 12 月,钢模公司以建筑公司为被告起诉至区人民法院,要求建筑公司支付余欠租金722000 元2钢模公司要求建筑公司支付租金的理由是:1、签订合同时,倪某自称是代表建筑公司的签订租赁合同的合同2、租赁标的均是用于三标段工地施工的,且建筑公司又是三标段工程承包单位,钢模公司也一直认为是与建筑公司发生的租赁关系3、建筑公司与倪某之间的工程转包协议无效,且钢模公司一直不知道存在此协议,转包协议对钢模公司不具有抗辩理由4、钢模公司持建筑公司于2009 年 9 月 18 日向某开发公司开出的 10000 元工程款收据,从开发公司应付建筑公司工程款的帐上支取了 10000 元,应视为建筑公司已通过实际支付租金的方式认可了倪某代表建筑公司与钢模公司之间的租赁行为建筑公司的抗辩理由:1、三标段楼工程已转包给倪某施工,转包协议约定施工中的发生的债权、债务由倪某承担,与建筑公司无关2、建筑公司从未授权倪某签订租赁合同,倪某与钢模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既没有加盖建筑公司的公章,也没有得到建筑公司的确认,建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3、倪某并未以建筑公司名义与钢模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倪某与陈的租赁合同仅仅在合同首部承租方一栏中记载为徐州市甲建设工程公司,而建筑公司的全称为江苏甲建设工程公司。
4、建筑公司将开给开发公司的 10000 元工程款收据交给倪某的目的是通过转账的方式向倪某支付工程款,倪某将此收据交给钢模公司的目的也是通过转账的方式向钢模公司支付租金不能因上述行为的发生而导致建筑公司成为合同的责任主体区法院的认定:“首先三标段工程的中标单位是建筑公司,本3案所涉及的租赁标的用于了该工程;其次,租赁合同上虽然没有加盖建筑公司的印章,但租赁合同承租方记载为建筑公司,原告也一直认为是与建筑公司发生的租赁关系;第三,2009 年 9 月 18 日建筑公司开出 10000 元收据,由倪某交给钢模公司,属于转账付款行为,从而使钢模公司更有理由相信倪某的行为是代表建筑公司的行为因此,对倪某以建筑公司名义与钢模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的行为,钢模公司有理由相信是建筑公司的行为,倪某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特征,应认定倪某、钢模公司与吴桥之间三方之间的表见代理法律关系成立 ”区法院在上述认定的基础上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建筑公司向钢模公司支付租金 722000 元建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委托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刘传刚律师代理该公司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争议焦点:上诉案件争议焦点为:倪某与钢模公司的钢模租赁关系中倪某的行为与建筑公司之间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关系。
法理分析:所谓表见代理,是指在无权代理的场合,如果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从而与其为法律行为,则该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49 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这便是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表见代理制度表见代4理行为的构成应当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表面要件,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进行民事行为;二是客观要件,第三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的权利外观;三是主观要件,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且无过失本代理人对倪某的行为性质分析如下:一、倪某的行为不符合表见代理构成的表面要件特征由此可以看出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只能在无代理权而从事代理行为的情况下发生因此,作为表见代理构成的表面要件是,要求代理人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却以本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如果代理人获得了本人的授权,即使授权不明,也不发生表见代理的后果另外,由于表见代理不同与隐名代理,表见代理应符合一般代理的表面特征,即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为法律行为,否则不能将本人引入至表见代理的法律关系,更谈不上让本人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
判定表见代理表面要件的标准是无权代理人是否以本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案件中倪某没获得建筑公司授权是不争的事实因为倪某与建筑公司之间是独立承包合同关系,是各自独立的行为主体,除此之外双方无其他法律关系,钢模公司也没提供证据证明倪某获得建筑公司的授权关键的问题是倪某是否以建筑公司名义为法律行为,倪某与钢模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只是在合同的首部将承租方记载为“徐州市甲建设工程公司” ,而非案件被告“江苏甲建设工程公司” 且在合同尾部承租方的落款处只有倪某个人的签名,没有建筑公司的公章,也没有落款为“江苏甲建设工程公司”字样记载从字面理解“徐州市甲建设工程公司”与“江苏甲建设5工程公司”理应为两个不同的单位,且不说徐州甲建设公司是否存在,但至少可以肯定倪某未以江苏甲建设公司的名义与钢模公司签订合同也就是倪某的行为不符合表见代理构成的表面要件二) 、倪某的行为不符合表见代理客观要件的认定表见代理构成的客观要件是要求相对人在与行为人为法律行为时,有值得信赖的权利外观,实践中对此要求相对人承担举证责任案件中倪某与钢模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时,没有向钢模公司出示任何的可以证明其有权代表建筑公司签订合同的证明材料,仅仅是在合同中注明租赁标的用于某三标段工程,这一点决不足以使倪某具备享有代理权的权利外观,因为权利外观的确认应限于对授权凭证及外部客观情况的考查,诸如:本人是否在行为发生场所或对行为知晓;行为人的身份或行为人与本人的关系;行为人是否持有形式上的代理权凭证等。
不能从合同本身的约定的内容来考查权利外观,否则,每一种无权代理都可能因此成为表见代理另须说明的是,虽然在 2009 年 9 月 18 日,倪某为了通过转账的方式进行结算,交给钢模公司一张由建筑公司开给开发公司的工程款收据,这一客观情形的存在也不构成倪某的权利外观,一方面是,因为倪某与钢模公司签订合同的时间是为 2007 年 10 月,而上述情况发生在 2009 年 9 月,对于权利外观的确定应从行为发生之时的情形来考虑,而不能从事后的情况来确定;另一方面,倪某持建筑公司的收据与钢模公司进行转账结算,与倪某是否取得授权签订租赁合同无必然联系,不会因此使钢模公司对倪某产生授权表象的6错误认识从上述内容分析,不难得出倪某不具有被授权的表象,权利外观不存在,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不成立三) 、钢模公司主观上并非善意和无过失表见代理的主观要件要求相对人善意的且无过失上文已提到,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无过失是指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非因疏忽大意或懈怠造成的在代理关系中,对行为人代理权的确认应实行无权推定的原则,换而言之,行为人没有提供代理权的凭证,应推定行为人无代理权。
案件中尽管钢模公司一再强调自认为是与建筑公司发生的租赁关系,但不可否认的是,在租赁合同签订时倪某未向钢模公司出示任何代理权凭证,钢模公司也未主动要求倪某出示代理权凭证,用钢模公司的话来说“签订合同时,倪某自称代表建筑公司” 钢模公司在没有审查倪某是否有代理权凭证的情况下,仅凭倪某的自称,是不应相信倪某有代理权的从形式上审查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权是钢模公司必须应尽的责任,否则钢模公司就不具有不知道也不应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这一善意条件要求钢模公司没有尽到形式上的审查义务,仅凭倪某的自认就相信倪某有代理权,这是一种非正常信赖,缺乏客观基础的信赖,属于轻信、误信之所以出现这种非正常信赖,正是因为钢模公司在主观上有严重的疏忽过错再从租赁合同的首部记载的承租方为“徐州市甲建设工程公司”的情形来看,也表明钢模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有过重大过失,钢模公司连与自己行为7的对象都认识不清,这不能说钢模公司在与倪某签订合同时没有严重的过失法律保护是正当合理的信赖,不保护缺乏客观基础的信赖钢模公司的主观上非善意和重大过失否定了表见代理构成的主观要件的成就以上通过对倪某与钢模公司之间行为的全面分析,不论是从表面形式上,还是从客观表象上,还是从主观要件方面,均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要求。
因此,可以确定倪某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代理行为和结果: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刘传刚律师接受上诉人建筑公司的委托后,深入展开了多方面的代理活动1、查阅卷宗,认真分析,确定思路本代理人仔细地查阅了一审卷宗材料,全面地了解钢模公司的观点及理由,并深入剖析了一审法院审判思路本代理人认为一审法院之所以判决认定倪某的过程表见代理,是因为一审法官对表见代理制度理解不足,对表见代理构成要件认识不够本代理人认为表见代理行为的构成必须满足三个要件,一是表面要件,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进行民事行为;二是客观要件,第三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的权利外观;三是主观要件,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且无过失这三个要件缺一不可,要想在二审中反败诉为胜诉,必须阐明清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以及倪某的行为是否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特征2、认真参加庭审,围绕诉讼思路充分发表代理意见8庭审中代理人按照设计的诉讼思路进行了合理而有序的举证、质证,也针对被告方不合理的抗辩和举证提出了强烈的辩驳辩论阶段代理人围绕诉讼思路充分发表代理意见,力求把证据、法律及法理相结合,详尽深入的阐述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以及倪某的行为不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理由庭后代理人又将证据目录及代理意见整理后送交给主审法官,并多次与主审法官进行沟通,以求在最大程度上与法官产生共识。
最终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得到二审法院的全面支持,二法院认为倪某的行为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表见代理二审法院撤消了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钢模公司对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代理解析:在市场经济中,建设工程的转包现象比比皆是,对于转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与第三人之间形成的买卖、租赁等合同关系如何处理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特别是转承包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行为更是认识不一本案二审的实例判决从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着手来审查转承包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不失为解决此类纠纷的好案例表见代理的构成与否,是对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行为是否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的法律评价,也就是说,完全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应认定为构成表见代理,反之,则不构成表见代理一审法院的错误在于适用表见代理制度时背离了表见代理制度的法律意义,缺乏对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准确认识,只是机械的形而上学9的适用法律条文要想判断行为人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最重要的就是要明确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当然认识表见代理制度的意义及法律价值取向也是必要的,因为表见代理制度的法律意义及法律价值取向是确立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最主要的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