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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论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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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民法分论重点 民法分论重点 第一编物权法 第一章总论 第一节概述 1.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的归属关系和利用关系 归属关系——特定的物归特定的民事主体全体的财产关系——全体权制度 利用关系——物的全体权人基于其意思,将全体物交付他人有限利用而发生的,以该他人为利用主体的社会关系——他物权制度 2.物权法之概念——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模范的总和 广义物权法即实质物权法 狭义物权法即形式物权法 其次节物权之概念和特征 1.物权的概念——民事主体依法支配特定的物,并享有物之利益的排他性权利 物权的性质——物权是人对人的权利,而非人对物的权利;物权表现的经济形式是人对物的占有 2.物权的特征 ①物权是对世权(十足权) ②物权以物为客体 ③物权是通过对物的支配而享有物之经济利益的权利 ④物权具有排他性 物——人身以外,能为人力支配并具确定价值的物质资料 物之特征——非人格性;价值性;稀缺性;支配可能性;独立性;特定物;现有物;原那么上为有体物 物之范围——一般为特定物、独立物、有体物。

      也包括有形物、视为物、空间、权利 排他性——摈弃他人侵害、干扰或妨害;同一性质或内容的物权相互排斥而不能并存在同一物上 支配——物权人依自己的意思,根据标的物的不同属性,对标的物加以管领,形式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第三节物权的效力 1.支配效力——无须借助其他,直接作用于物的标的物,而享有物权 直接支配——物权人直接占有标的物时,其对标的物所具有的支配力,包括全体权人、用益物权人、直接占有标的物的担保物权人对标的物都具有直接支配力 间接支配——物权人不直接占有标的物之处境下,通过与标的物直接占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来支配标的物的效力 2.苦求效力——表现为物权苦求权,即物之完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养护自己的物权而苦求有义务者为确定行为或者不为确定行为的权利 物权苦求权与债权苦求权的识别:①发生根据不同; ②目的不同; ③行使后果不同; ④效力不同(摈弃妨害苦求权、消释危害苦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物权苦求权的条件:①须有权利人合法享有物权之事实; ②须有物权受到妨害; ③妨害并非出于权利人的意志; ④须有妨害人 物权苦求权之内容——中断侵害;摈弃妨害;消释危害;返恢复物;恢复原状 3.排他效力——摈弃他人干扰、侵害和妨害;一物一权(同一物上不能并存两个全体权,不能并立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 4.优先效力——同一标的物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性质上不彼此排斥的物权存在,或者该物权的标的物同时为债权的标的物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物权的对内优先效力——多个不相排斥的物权并存于一物之上时,原那么上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 例外为:①他物权优先于全体权(派生物权优先于原始物权); ②转质权优先于原质权(数个物权前后相继的发生于同一物上,后发生的物权优先于先发生的物权); ③法定物权优先于意定物权; ④经法定公示方式公示的物权优先于非经法定公示方式公示的物权 物权的对外优先效力——物权与债权并存时,原那么上物权优先于债权 内容:①物权阻碍债权目的之实现(如一物二卖之处境); ②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别除权、取回权); ③优先添置权(共有人、承租人) 例外:①买卖不破租赁; ②工资债权的优先; ③“为债权的债权”优先 5.追及效力——物权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均可追及至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标的物 发生处境:①物权处分人将标的物转让给第三人时,物权人得向第三人苦求返恢复物(返恢复物苦求权); ②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给第三人时,抵押权人得追及至抵押物之所在行使抵押权 例外:①善意第三人即时取得标的物全体权时; ②无权占有人因取得时效完成而取得全体权时; ③物权欠缺法定公示方法,对善意第三人不具有追及效力 第四节物权法的根本原那么 1.物权法定原那么——物权的类型和内容,以及取得方式,由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和超越法律的限制行使权利 1.1.内容:类型强制;内容固定;变动强制 1.2.物权法定的理由 ①物权的性质(作为支配权的十足性、优先性、排他性、追及性)抉择了物权法定; ②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抉择了物权法定; ③商品交换(交易便捷)期望物权法定; ④物权法定便于物权公示 物权法定的意义 ①物权作为十足权的要求; ②整理旧物权类型的需要; ③物权公示之要求; ④养护交易安好的要求 1.3.违反物权法定原那么的后果 违反类型强制——不引起物权变动,但可以引起其他法律后果(债权法上的效果) 违反内容固定——可以引起物权变动,但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无效 违反变动强制——不引起物权变动,但可以引起其他法律后果(债权法上的效果) 1.4.对法定物权的分类 1.4.1.自物权与他物权 标准——物权主体是否为物的全体人 识别:①自物权是自主物权,他物权是他主物权; ②自物权为原始物权,他物权为派生物权; ③自物权具有弹性力、回复力; ④自物权为完全物权,他物权为限制物权; ⑤自物权为无期限物权,他物权为有期限物权 1.4.2.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和权利物权 标准——物权客体 识别:①不动产和动产上可以设立的物权种类不同; ②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和效力不同; ③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所受限制不同 1.4.3.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标准——物权人对他人之物的支配内容和方式 识别:①内容不同,用益物权以支配使用价值为内容,担保物权以支配交换价值为内容; ②追求的目的及目的实现的时间不同; ③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具有附属性; ④前提不同,用益物权的行使一般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担保物权中有的须为占有,有的不得为占有; ⑤效力不同,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用益物权不具有物上代位性; ⑥标的物范围不同,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一般为不动产 1.4.4.普遍物权与更加物权 标准——物权所依据和适用的法律 识别(更加物权之属性):①更加物权一般依更加法规定的特许程序取得; ②更加物权的行使通常受较强的行政干预; ③更加物权优先适用更加法的规定 2.公示公信原那么——包括公示原那么与公信原那么 2.1.公示原那么——物权的享有与变动务必具有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法定公示方式之原那么 2.2.公信原那么——法律赋予经过法定公示方法的物权以社会公信力的原那么,基于此等相信而完成的交易受法律养护 2.3.动产物权的公示——通过占有公示其物权存在,通过交付公示其物权变动。

      准不动产以登记为其存在或变动的公示方法 占有:人对物举行掌管与操纵的状态,包括直接占有(不借助他人而对物举行的直接纳领与操纵)和间接占有(对物无直接的管领和操纵,而仅仅依与直接占有人的法律关系而对物拥有间接操纵力的占有) 交付:占有的移转,移转占有的法律事实,当事人一方将物之占有移转给另一方 交付的类型:①现实交付(直接占有的移转); ②简易交付(将受让人原先的他主占有变为自主占有); ③占有改定(将转让人的自主占有改为他主占有); ④指示交付(出让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苦求权让与受让人); ⑤拟制交付(出让人将动产的权利凭证交给受让人,以代替动产的实物交付) 2.4.不动产物权的公示——以登记为其公示方法 概念:不动产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将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歼灭等处境,依法定程序记载于特意设置的登记薄上的行为 统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手段 不动产登记的分类 实体权利登记和程序权利登记 标准——登记对象 识别:①实体权利登记表现为对当事人享有的实体权利举行登记; ②程序权利登记表现为对不动产权利的顺位登记(抵押权顺位登记) 权利登记和表彰登记 标准——登记内容 识别:①权利登记是指就全体权及其他物权的发生、移转、歼灭、保存、处分限制等所举行的登记; ②表彰登记是指对土地、建筑物以及其他附着物的物理现状如面积、用途、种类、构造等举行公示的制度;权利登记建立于表彰登记的根基之上 设权登记与宣示登记 标准——登记作用 识别:①设权登记是指具有创设、移转物权效力的登记,适用于因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 ②宣示登记是指将已经成立的物权变动,昭示于外的登记,适用于非法律行为理由而发生的物权变动 本登记与预备登记 标准——登记作成的时间和效力 识别:①本登记又称终局登记,指能直接发生当事人所期望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效果的登记; ②预备登记是对不动产的非终局性登记,目的是在登记要求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尚不充分时,保全当事人的登记苦求权,包括预报登记和异议登记 总登记与日常登记 标准——登记机关的工作程序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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