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门市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书.docx
4页江门市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书(参考文本)劳动合同编号: 甲 方: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住所地: 联系: 乙 方: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住址 : 联系: 电子邮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承诺共同 遵守一、劳动合同期限第一条 合同期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1、 有固定期限: 从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年月 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第三条 甲、乙双方确认工作地点在,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工作地点第四条 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经甲、 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合同第五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 按照甲方制定的岗位职责履行职务, 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规定的工作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六条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1、每周工作 日,每日工作小时;2、以完成工作任务为工作时间,折算平均每日工作小时,累计每周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第七条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应 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八条 甲方应按规定给予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四、劳动报酬第九条甲方按下列第方式,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1、按小时计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标准为每小时元;2、按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酬,标准为 元/ (日/项)第十条甲方按 (日/周/)支付乙方工资,工资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 得超过十五日五、社会保险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参加社会保 险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第十二条甲方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 规程和标准,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 危害第十三条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 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第十四条 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 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七、劳动合同的变更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变更后 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1、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的;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甲、乙双方协商一 致同意变更的;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废止或修改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劳动合同的终止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解除 或终止合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第十七条 乙方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不得影响本劳动合同的履行第十八条 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第十九条 乙方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办理工作 交接手续.第二十条乙方确认,甲方已如实告知乙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 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第二十一条乙方确认,甲方有关文书在无法直接送达给乙方的情形下(包 括但不限于乙方拒收、下落不明等情形),乙方在本合同中填写的住址为甲方邮 寄送达地址九、劳动争议的解决第二十二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 日起一年内向有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十、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国家、省、市法律法规 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章):乙方(签章):备注:1、以上合同适用于非全日制用工。
2、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 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4、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5、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6、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7、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 时工资标准8、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