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政策法规税收制度.doc
30页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直接税法(摘录) (1988年2月通过,包括截至2002年2月16日的所有修改) 目录 第一部分 纳税人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二部分 财产税 第一章 不动产年税 第三条至第九条 第二章 空闲住房不动产税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三章 荒芜地产税 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 第四章 遗产税 第十七条至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印花税 第四十四条至第五十一条 三部分 所得税 第一章 不动产所得税 第五十二条至第八十条 第二章 农业所得税 第八十一条 第三章 工资所得税 第八十二条至九十二条 第四章 营业所得税 第九十三条至一百零四条 第五章 法人所得税 第一百零五条至一百一十八条 第六章 意外收入税 第一百一十九条至一百二十八条 第七章 不同来源的总收入所得税 第一百二十九条至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四部分 各种规定 第一章 免税 第一百三十二条至第一百四十六条 第二章 合理费用和开支 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三章 计税指标和系数 第一百五十二条至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四章 通用条例 第一百五十五条至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五章 纳税人的义务 第一百七十七条至第一百八十一条 第六章 第三方的义务 第一百八十二条至第一百八十八条 第七章 税务奖励与处罚 第一百八十九条至第二百零二条 第八章 纳税通知 第二百零三条至二百零九条 第九章 征税 第二百一十条至第二百一十八条 第三部分 税务核定组织及其专门机构 第一章 税款核定机构及其义务和权利 第二百一十九条至第二百三十五条 第二章 审查程序 第二百三十六条至二百四十三条 第三章 税务纠纷仲裁机构 第二百四十四条至二百五十一条 第四章 最高税收委员会及其义务和权利 第二百五十二条至二百六十条 第五章 最高税收纪律委员会及其义务和权利 第二百六十一条 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六章 税收纪律委检查机关及其义务和权利 第二百六十三条至第二百七十一条 第一部分 纳税人 第一条 下述人包括在纳税范围中: 1、凡财产所有者,包括自然人或法人,对于他们在伊朗的动产或不动产,均按本法第二部分规定纳税。
2、全部收入在伊朗或在国外获得、居住在伊朗具有伊朗国籍的自然人 3、全部收入在伊朗获得、居住在国外具有伊朗国籍的自然人 4、全部收入在伊朗或在国外获得、具有伊朗国籍的法人 5、任何非伊朗国籍人的自然人或法人,其收入在伊朗获得,以及通过转让特权和其它权利或培训、技术援助或转让电影影片(按价格或放映费或其它方式)从伊朗获得收入 第二条 下述人员不包括在本法纳税范围: 1、 各部委和政府机构; 2、 由政府提供预算的组织; 3、 市政机关 注1:资本的全部或部分属于上述各款中提到的机构和人员的公司,其收入或利润部分不适用于本条本注解不影响上述公司享受本法规定的在某些情况下的免税 注2:这些人员的收入(从经济活动中获得,例如从工矿、商务服务和其他生产经营中获取,或从商誉中获得,也可能从非公司渠道获得)应按有关税率纳税在这种情况下,那些负责相关管理事务的人员就上述活动中所得收入的部分应履行他们的根据本法第一百零五条分别就各项收入的纳税义务,否则这些人员和有关的纳税人将负有连带的几种纳税义务 注3:凡得到伊玛姆霍梅尼或最高领导的免税许可的,适用于本条 第三部分 所得税 第三章 工资所得税 第八十二条 某自然人受雇于其他人(自然人或法人),就他们在伊朗的职业提供服务,从而根据工作时间或工作量以现金或非现金方式得到的收入应交纳工资所得税。
注:(代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或代表住在伊朗的某个人)在国外任职期间从伊朗境内得到的工资收入应交纳工资所得税 第八十三条 应交纳工资税的收入是指: 在扣除欠资之前和减掉本法规定的各项免税款额之后的工资(固定工资或计时工资或基本工资)和与职业有关的补贴(不管是长期或临时的) 注1:应交纳工资税的非现金收入按下列情况定价计算 1、带家具的住房和未带家具的住房分别相当于从雇员工资中减去为住房而扣除的款项之后的每月工资和经常性现金补贴(本法第九十一条涉及的免税现金补贴例外)的25%和20% 2、配有司机的专用汽车和未配司机的专用汽车分别相当于从雇员工资中减去为此而扣除的款项之后的每月工资和经常性现金补贴的10%和5%(本法第九十一条涉及的免税的现金补贴除外) 3、其它非现金奖励相当于工资支付人为此花费的金额 第八十四条 任何从一个或几个来源所得工资的人,包括受《劳动法》规定管辖的工人,工资年收入不超出《1370年6月13日对公务员纳税协调机制法》制定的工资表中最低工资标准的一百五十倍,则免予交纳工资所得税 注1:此注解删除 注2:此注解删除 第八十五条 根据《1370年6月13日对公务员纳税协调机制法》,职工的工资收入应纳税额应是扣除免税部分后的收入的10%;对于收入达42,000,000里亚尔的职工,应纳税额应是扣除免税部分后的收入的10%,超出上述金额,超出部分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税率纳税。
第八十六条 根据本法第八十五条,此类款项的支付者有责任在每次开支时计算并扣除应纳税款,并在30天之内将有关税金连同所涉及的工资领取人的姓名、住址及其工资数额一同交到当地税务所,以后只需办理变更部分 注:如纳税不是由主要的工资支付人交纳,交纳人将不考虑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免税,按本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计算并扣除应纳税款,并在30天之内将有关税金连同工资领取人的姓名、住址及其工资数额一同交到当地税务所 第八十七条 多交的工资所得税根据本法规定将予以退回,条件是在伊历第二年4月(公历6月22日-7月22日)底至该年底(相当公历3月20日)向居住地税务所提出领薪人的书面申请 上述税务所有责任在申请呈交3个月之内进行必要的调查,如果确实多收了税款, 而且申请人在该税务所没有别的税务欠款,则从当时收税处退还多余的税金如果请求人有税务欠款,则多收的税款即算在上述欠款中,余额将退回 第八十八条 如果从在伊朗没有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的国外某人处领取工资,那么工资领取人有责任在领取工资30天之内,根据本章规定将有关税款交到居住地税务所,并在伊历第二年4月(公历6月22日-7月22日)底之前将有关自己所得工资的纳税申报单交到上述税务所。
第八十九条 除根据本法规定免予纳税的人员外,为外国公民颁发出境签证、延长居住签证或劳动许可签证时要出示已纳税证明,或合同方伊朗法人业主和外国业主或伊朗第三方法人的书面纳税承诺 第九十条 如果工资支付人没按期交纳税款或未足额纳税, 那么纳税人当地税务所有责任连同本法第八十二条注解涉及的罚款一同计算,在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最后期限内向工资支付人催缴税款本条法令对本法第八十八条的纳税人也同样适同 第九十一条 下列情况的工资收入免予纳税 : 1、从本国政府领取工资的驻伊朗的外国使馆馆长和馆员、外国政府特别代表团团长及成员在互惠条件下免于纳税;及从联合国领取的工资的联合国代表团及其驻伊朗专门机构的负责人和成员免予纳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所属机构除外) 2、从本国政府领取工资的驻伊朗的外国领馆馆长和馆员,以及外国政府文化机构的职员在互惠条件下免予纳税 3、经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同意,为进行无偿的文化、经济和科学技术援助而由外国政府或国际机构派往伊朗的从本国政府或国际机构领取工资的外国专家免于纳税 4、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驻外使馆、领馆的当地雇员,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领取工资,只要他们不是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公民,在互惠条件下免予纳税。
5、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退伍金、赔偿金、赎金和付给后裔的抚恤金免予纳税 6、与工作有关的旅差费和出差补贴免予纳税 7 、此条删除 8、在工地或工厂内提供给工人使用的住房、在工地或工厂以外由工人使用的廉价住房免予纳税 9、所获得的身体损害补偿和治疗一类的保险金免予纳税 10、新年奖金、年终奖金,总数在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免税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以内免予纳税 11、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或根据特殊条例由雇主提供给国家公务员的住房免予纳税 12、雇主根据票证单据直接或通过工资领取人为自己的职员或其职员的赡养人的医疗费而支付给医生或医院的款项免予纳税 13、付给职员的非现金补贴,免税额最多为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免税总额的十二分之二 14、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武装部队无论是正规军还是保安部队的全体人员、按情报部雇工法招聘的人员、两伊战争中的伊斯兰革命烈士和被俘人员的薪金收入免予纳税 15、删除 16、删除 17、农业部下属的特别航空服务公司的操作和专业人员的基本工资从本条款通过之日起予以免税 第九十二条 在农村以及计划和预算组织列出的贫穷、边远地区任职的政府机构和各部委的职员的工资所得税免除 50% 。
注:军队和保安部队干部在本法开始执行之前的工资所得税欠款予以免除 第四章 营业所得税 第九十三条 每个自然人通过从事某项经营或以本法其他各章未提到的其他方式在伊朗获得的收入,在减掉本法规定的免税款额之后应交纳营业所得税 注:人为或自发形成的民间公司所得的收入和合伙经营活动所得的收入,在合伙人是自然人的情况下属本章规定范围 第九十四条 本章涉及的纳税人的应纳税收入,是指其出售商品和服务的收入,加上其他各项在另外章节中未规定为纳税款额的收入,再减去《合理费用和开支》一章中有关的合理费用与开支之后的总额 第九十五条 业主应保管有关审核工资和应纳税金额的文件根据工资审核,业主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A. 根据本法规定应将他们经营的业务登记在商业法规定的分帐和总账中,并按记帐的规定和标准保存帐目和相关文件 B. 根据本法规定应将他们的经营业务登记在收支帐册中,帐册样本由税务组织印制并提供 C. 不适用于上述A、B款规定的业主,应根据税务组织的规定要求和格式保存他们的收支概况记录 注1:税务组织如果进行了审核,将在伊历每年10月(相当公历12月22日-1月20日)底通过一家广告注册机构在拉斯米报或某一发行量较大的报纸上向纳税人公布第九十六条A和B中新增加的职业种类(包括下一年)。
注2:本法实施细则和会计手册是税务部门在征求了国家会计协会的意见后制定并经财经部长批准的,里面明确帐册文件和资料保管方式、财务登记方式和如何根据业务种类做年终报表 注3:删除 第九十六条 A、 第九十五条所述A中规定的业主如下: 1、持有商业经营执照的人和所有的进、出口商 2、由政府有关部门为其颁发或将要颁发建厂和生产许可证的厂主和生产部门的业主 3、矿山开采人 4、会计事务所、审计部门、金融服务机构、提供管理、咨询、信息、计算机软硬件和系统设计服务部门的业主 5、教育机构、业余学校、自由大学、大学和高校的所有人 6、医院、妇产院、疗养院、精神病院、诊疗所的所有人 7、三星级以上饭店所有人 8、经纪人、批发商、大商店、金融中介、国内商品和进口货物分配商和仓库所有人 9、国内或国外贸易机构和工业企业的代表 10、陆、海、空客货运输部门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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