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著作权法-案例选.ppt
16页案例选原告:陈佩斯 朱时茂被告: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主诉:被告非法出版发行原告创作和表演小品的VCD光盘事实:1999年3、4月,原告发现国内影像市场上销售由被告出版发行,由原告创作并表演的小品《吃面条》、《羊肉串》、《拍电影》、《胡椒面》、《主角与配角》、《警察与小偷》、《姐夫与小舅子》、《王爷与邮差》的VCD光盘这些小品是原告从90年代开始创作和表演的,影响广泛,声誉卓著这些作品被中央电视台历次《春节联欢晚会》所录播原告认为中央电视台是公益媒体,原告作品被录播后没有得到相关的劳务报酬是可以理解的,但不能容忍他人以此牟利 另外,1994年被告曾经非法出版发行原告创作和表演小品的VCD光盘,当时被告向原告道歉并给予了象征性的补偿,原告没有进一步追究被告的侵权责任,并协议约定,以后关于原告作品的出版发行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 在庭审中,被告称自己出版这些小品的VCD光盘是经中央电视台授权后依法进行的,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这8个小品虽然是由原告创作并表演,但中央电视台对这些节目拥有全部著作权焦点:由电视台录播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音像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思考:委托作品、影视作品、合成作品、普通作品、法人作品、作者权、表演者权、广播组织权、音像制作者权、音像作品、表演作品、音像制品。
原告:尤伟凤被告: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北京华谊兄弟广告有限公司、北京中博现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华亿(香港)影视娱乐有限公司主诉: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根据原告中篇小说《生存》改编拍摄成影片《鬼子来了》;被告立即停止一切侵权行为;禁止《鬼子来了》发行和放映,并一次性支付给原告50万元赔偿金事实:原告中篇小说《生存》发表于1996年《当代》第一期以后阳光灿烂制片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联系经过洽谈,1996年原告将《生存》的独家改编权、拍摄权授予阳光灿烂制片有限责任公司,并获酬5万元1998年8月阳光灿烂制片有限责任公司以所获的改编权、拍摄权与4被告共同拍摄此片,共同投资2000万元焦点:阳光灿烂制片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有权授予被告投资拍摄此片?思考:独占许可权权利人之权能;共同投资拍摄行为与授予他人行使独占许可权利之区别油画《毛主席去安源》问世于1967年的《毛泽东思想光辉照亮安源工人运动》展览当时是北京医学院学生的李绍洲,在他和他的同学郝国欣等人的主持下,对参加展览的所有美术作品作了设计和规定时为中央工艺美术学院学生的刘春华被分配执笔该画1968年,该画正式发表时署名为“北京院校同学集体创作刘春华等执笔”。
1969年展览结束后,油画被举办单位移交给中国革命博物馆收藏1980年,刘春华以该画系个人创作为由将该画从革博取走,并于1995年由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公开拍卖,最后被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分行以550万元拍走1998年1月25日,国家鉴定委员会鉴定该画为“国家馆藏一级文物”1998年1月26日,国家文物局确认该画是国有资产1998年3月23日,国有资产管理局认定:“该画系国家宝贵文化遗产,其所有权应归国家,其性质为国有资产1998年8月,革博以财产返还为由将刘春华和建行告上法庭1999年10月19日,郝国欣李绍洲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画为合作作品,著作权为集体所有,并认定刘春华侵权2001年3月15日,刘春华以确认作品署名权为由反诉李绍洲等近日上海影城在其营业大厅内悬挂了未经授权、经翻拍过的一张大幅巩俐照片而被著名摄影家周雁鸣告上法庭2001年6月,《大众电影》摄影师周雁鸣参加上海国际电影节时,在上海影城大厅偶然发现了他在1996年戛纳国际电影节期间拍摄的巩俐照片该照片约有2米多高,十分醒目地悬挂在影城4号营业大厅内据周雁鸣介绍,这幅照片最初刊登在1999年第二期《大众电影》封面上上海影城悬挂他的作品,既未通知他,又没有署名,更未征得杂志社任何人的同意,而且照片还作了剪裁。
为此他要求对方停止对其著作权、复制权、使用权等多种权益的侵害,并依法予以赔偿鲁迅之子周海婴先生根据自己的生活经历,撰写了自传《鲁迅与我七十年》光明日报社所属的《生活时报》在2001年10月30日至2002年2月8日分28期对该书进行了连载2001年11月16日,周海婴发现此事后,即通知光明日报社要求停止侵权行为但被告不同意,并表示要向周海婴支付稿酬,却拒绝与其商议稿酬数额无奈之下,周海婴为了减小负面影响,向该社寄去了《正误表》周海婴认为,光面日报社的恶意侵权行为已侵犯了其对作品的修改权和发行权,减少了原告正版图书的正常发行量,同时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苦和极大的经济损失被告认为,其连载以征得该书出版单位海南出版公司的书面同意,并商定稿酬为50元/千字同时,也已经取得原告同意2002年5月,原告经济日报出版社曾与著作权人周双丰就《从防守到反击——刘晓庆策划之路》一书订立图书出版合同,并约定原告拥有该书的专有出版权,合同有效期为10年原告据此于2003年8月出版了《调查刘晓庆》一书2002年7月28日,被告新世界出版社与作者吴清华陈军钟华友就《悲情影后刘晓庆——从亿万富姐到锒铛入狱》一书订立图书出版合同。
该合同约定被告在合同有效期内,享有在中国大陆范围内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该作品汉文文本的简体字版专有出版权2002年8月,被告出版了该书法院认为,被告出版的《悲情影后刘晓庆》一书部分页码的内容与原告的出版的《调查刘晓庆》一书部分页码的内容相同,共计5 900字但该部内容仅占《调查刘晓庆》的3.5%,并未构成该书内容的实质部分铁路文工团歌唱演员李丽霞(艺名李响)以侵犯其原唱权利和其他相关著作权利为由,将歌曲《常来常往》的作曲者李刚和演唱者陈红、蔡国庆告上法庭2002年10月25日,李响与李刚和另一歌手张金松共同出资,以李刚给歌词《常来常往》创作的曲谱作为蓝本,以李丽霞和张金松为原唱,共同委托王音编曲、组织乐队演奏并录制了歌曲《常来常往》的伴奏录音制品三方商定,由李丽霞和张金松演唱该首歌曲并将该歌曲作为向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节目组申报2003年春节联欢晚会节目伴奏录音制品完成后,李丽霞和张金松等开始向中央电视台春节晚会节目组申报该歌曲但是,李刚未经李响与张金松同意,将该伴奏录音制品提供给蔡国庆、陈红使用事情发生后,李响多次向李刚、陈红、蔡国庆提出交涉,三人都置之不理李响认为,《常来常往》伴奏录音制品的共有人和《常来常往》歌曲的原唱人,对该伴奏录音制品和该歌曲的演唱享有相应的权利。
张弟德是原上海东方画院的画师,1995年3月起,他与女儿张越一起潜心创作长山水国画《江山一统》5年后由267幅“四尺宣”构成的宽0.83米、长365米的作品完成2002年6月,得知“东方卢浮宫”专门收藏中国民间画家的精品佳作,并正在北京筹建场馆用于永久展览张弟德2002年7月28日在女儿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浙江东阳与“东方卢浮宫”签订协议,约定将作品无偿赠送对方,自己仅保留署名权女儿张越得知父亲未经自己许可将共同创作的作品赠与他人,要求收回作品,在遭到拒绝后,于2002年12月将父亲和“东方卢浮宫”一起告上法庭,以侵犯著作权为由,要求两被告返还该作品2003年10月23日,孙楠托人在上海振翔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买了由其销售的《孙楠•第一楠主角》,并索要发票且做了公证该唱片录有他唱过的《幸福相守》等30首歌唱片的内外包装上清清楚楚地标着“科艺百代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版权;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出版”,可孙楠从来没有许可过这家出版社发行这些曲目孙楠同时还在该音像制品公司买到收录了他《动情》等25首歌曲的《孙楠•缘分的天空》该唱片的外包装上标着“滚石国际有限公司提供版权,云南文化音乐出版社出版发行”;而内包装上却标成“新力哥伦比亚国际有限公司提供版权”。
海南经天信息有限公司从1996年起开始研发《中国大法规数据库》,1998年3月获得国家版权局登记,1999年正式出版但后来,经天公司发现上海徐溪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解密了《数据库》,并在其主办的“专家论案”网上复制了数据库的全部法规,放在“法规检索”栏目中供网民查询,用户只要注册后就可以使用徐溪公司辨称:法律法规本身是没有著作权的,而原告的数据库只是收集了全国人大、国务院各部委等颁布的所有法律法规,这个范围是固定的,并不能体现出独创;与此同时,按照法律效力或者行政区划对法律法规进行分类也只是沿用了原有的分类规则,方法都是唯一的已故著名摄影家吴印咸1936年为影星周旋拍摄了一幅人像摄影作品,取名《周璇》,收入于1981年出版的《吴印咸摄影集》正式发表2002年,广州俏佳人公司制作了一套《早期中国电影》系列VCD,其中包括周旋主演的《马路天使》等6部电影这6部电影的光盘外包装封底均印有吴印咸的《周璇》吴印咸的女儿吴筑清得知后,认为“俏佳人”构成侵权俏佳人”则认为自己采用的照片系电影剧照,由于电影均已进入公有领域且自己使用该照片是为了推广中国早期电影,照片在VCD外封上所占面积也很小,属于合理使用。












